语言文字实施制度.doc

上传人:w****2 文档编号:6421468 上传时间:2020-02-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语言文字实施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语言文字实施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语言文字实施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语言文字实施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三)综合、协调、指导汉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四)督促、检查汉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五)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测试、咨询和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下列人员在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学校师生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三)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行业的人员;(五)各类文化、商贸及其他公开宣传活动中的主持人、宣讲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二)艺术形式中确有必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新录(聘)用的人员。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把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常规管理。第九条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字:(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品、公章、票据等用字;(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七)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汉字信息处理用字;(八)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九)标语、宣传物品及各种墙报用字;(十)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汉字。第十条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第十一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三)使用汉语拼音的公共场所用字。并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四)牌匾、广告等需要书写外国文字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主。第十二条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对为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公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二)商店名称、企业名称、广告用语用字、商标、商品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及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十五条从事语言文字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评比条件之一,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