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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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初探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一直是老百姓最关注、社会最敏感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工商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践,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头管理,工商、食品卫生、质监,你管、我管、他也管,好处大家拿,出现问题相互推、扯皮、抱怨。谁负主要责任,责任不明确,使监管工作出现盲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完善。笔者现提出如下调研探讨意见。一、当前工商质监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存在监管界限模糊,部门协调配合及履职尽责不够。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具有监管职能的有工商、质监等部门,相互之间有的职能界限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容易发生监管交叉,又可能存在监管盲区,相互间有时断链脱节,资源未能共享,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有限的监管资源浪费。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走马观花现象,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疏于防范,问题屡屡发生,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一是食品中间品的监管问题。较典型的是三聚氰胺事件和瘦肉精事件。事件中的鲜牛奶、生猪其实就是中间品。这些中间产品,既可以直接流向市场,也可以供给大企业加工后再销售,不同的流通方式意味着监管的责任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包括农业、质检、商务、工商等,职能彼此交叉,因此,食品中间品的监管难以界定清晰的责任部门。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问题。诸如豆腐生产作坊、粮油加工作坊等,这些小作坊既从事食品生产也直接销售,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领域由质监部门管理,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涉及餐饮的由食药监局监管,那么,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到底是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似乎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三是预包装食品问题。无论是在超市还是在农村集贸市场上,都可以看到不少经营者自己分装后进行销售的食品,如果脯、糖果、饼干等,实际上属于经营者预先装入容器,再向消费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很多都没有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涉及的部门有质监、工商、食药监等,但真正行动起来却少有部门监管。四是食品辅料添加问题。如一滴香变浓汤、“杂牌米+香精”熏出“五常香米”、滥用牛肉膏、地沟油加工销售等,涵盖到生产、流通和餐饮等领域,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等多个部门。而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虽然政府对此屡次高调打击,但仍然问题不断。一旦问责,就很容易出现推诿的情况。(二)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不健全及手段落后。食品安全检测的要求高,实际操作易受外在环境影响。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由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四个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但工商部门没有检测权。虽然基层部门也配备了一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但由于检测局限性很强,又无法律效力,没有很强的实用性。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例如,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的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出结果最快也得30分钟左右;无公害肉类三、四十个指标全套检测完,则需要几天时间,这样的检测速度必然降低流通环节“把关”的效率。人员技术不过关,设备陈旧简陋以及检测人员疏漏,造成一些技术含量高的食品出现问题,难以查处。虽然现在基层工商分局(所)基本都配备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可以对怀疑存在安全的食品检测,但此项检测不具备权威性,仍需通过专门的质检中心核实。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质检中心大多设在较大的城市,而大多农村基层工商所远离城市,有些甚至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而有些食品在其运输、存贮、时间长短上有特定要求,往往从送检到反馈需要好几天,可能造成样品失效;就算经营户对检测存在疑问,原有样品也无法使用,会让经营户服法不服理,对监管产生抵触情绪,同样也加重了工商部门负担的检测成本。二、食品安全监管界限模糊造成的监管困境分析(一)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监管责任难认定。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现,在对企业与商家进行法律追究的同时,也直接剑指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而在监管界限不清的情形下,相关部门确实存在难以确定监管领域和权限的情况。例如农户自产自销的鲜奶,是由工商部门还是由农业部门监管?是属于流通环节还是隶属生产环节?这都是有争议的问题。在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监管责任的难认定,就很容易出现媒体所报道的“推责任、踢皮球”现象。“地沟油”事件,在生产环节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进入餐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而工商部门可依法查处生产地沟油的小作坊、小企业的无证经营问题。“有毒豆芽”,是属于食品生产领域,还是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亦或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这两个影响甚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均牵涉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认定问题,但到底谁负责却难以定论。而这既使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迅速处理受到影响,又令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受到质疑。(二)部分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变高,市场监管工作难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需要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不同的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但对于一些界限模糊的经营行为,就产生了无法确定许可权限的问题。如“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经营方式,到底是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还是食品流通许可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这类经营者往往就难以取得前置许可。拿不到前置审批,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而这样的情况一是会令部分原本希望从事经营行为的申请者被拒之门外,放弃经营,二是会使得无证无照经营户增多,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和风险。正是部门职能界限模糊造成的许可权限争议问题,导致经营户前置审批的难以获取,无形中令市场的准入门槛变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稳定,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市场监管的难度加大。(三)部分市场经营领域监管缺失。“监管缝隙”往往导致没人管,也管不好。对于界限模糊的监管领域,容易出现“有利抢着管无利都不管”的情况。因而对于监管难度大、风险大、责任重的监管领域,就会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导致监管的缺失。一方面,是由于监管权限的不确定,导致“无人管”。如“地沟油”、“毒豆芽”,正是事发之前的近乎无人监管状态使不法经营者毫无顾忌地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法规尚未完善,而导致“不敢管”。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每一个职责和权限都是由法律赋予的,部门依法行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部门职能模糊的边界区域,虽然法律、法规都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的监管细则和责任指定方面却仍是空白。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相关部门往往宁可采取观望的态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商品的监督管理。而食品包装标签是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离了标签,产品质量无从谈起。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检查主要是看商品标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需要经过质监部门的鉴定。事实上,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的当前,分段监管也不断地显现出其弊端,质监管生产,而工商管流通。“看似非常明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总有灰色地带,搞得质监无法插手,工商也不管,这是常有的事情。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要求地方政府负责,但是质监和工商的管理体制又是省级垂直管理,让地方政府也没有权力去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从事食品安全执法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协调不到位,市场监管乏力,这些都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要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先把食品安全执法的部门职责划分清楚,多方协调,落实政策到位,然后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稳定物价,控制一切可能发生的因素,运用平衡发展的原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的老百姓吃到放心的食品。三、工商质监实行属地监管,划归地方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利好2011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1148号文(下称“文件”),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检行政管理体制,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文件称,将工商、质检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检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这份涉及到工商质监体系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文件的诞生,是当前食品安全现状的一种必然。工商部门划归地方管理最直接的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的需要。工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1998年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促进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减少地方干预、打破市场封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跟着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不断发展、责任不断加重,食品安全监管确实存在权责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在县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工商、质监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但人和财的管理权限不在地方,地方追责的力度势必大打折扣,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要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变工商质监等食品监管部门的管理体制确实不失为一项重要举措。四、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影响与建议(一)明确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方职能。工商质监体制若能改革成属地监管,那么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发挥能动性,根据当地的特有情况初步界定各部门监管职能。一方面,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各个部门在界限模糊的监管领域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其明确职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可管可不管”、“想管不敢管”的心态。另一方面,在面对具体的个案时,也必须把责任分配到各个部门,明确主次,强调协调沟通,及时有效处理问题。多头监管等于无人监管,监管界限的模糊与法不责众的心态,往往容易引发行政不作为。职能明确,后续问责到位,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职能部门的推诿心态。(二)强化部门协调,提高联动合作意识。划归地方后,由政府起领导作用,上级部门作出指导。既然在职能监管领域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那么相关部门之间就有合作协调监管的可能性存在。一是在信息资料的沟通协调方面。比如,在食品的上游-生产领域发现了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在对应的领域进行及时的查处,防止事故的扩大。相关部门之间通过互通有无,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针对性。二是在许可审批的前置证明文件方面。如上文中提到的食品小作坊、前店后厂等的监管问题,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可以由当地的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联系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三是在实际的监管执法行动中。遇到具体的食品安全事件,确实涉及几个部门时,可以联合行动,加强配合,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三)加强长效建设,提升队伍监管能力。目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也接连出现,各种违法手段层出不穷。因此,更需要加强“缝隙监管”。一是要创新监管手段。要针对新的形势,及时更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如采用新的检测手段、新的的检测标准等。二是要提升监管能力。对监管薄弱、职能界限模糊的领域,要及时明确职责,确定职能;对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观望心态。三是要加强长效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在短期内是绝对无法杜绝食品问题的,因此要树立食品监管的长远目标。对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制度、问责、考核等方面进行长期把关;对公众,可以从维权意识、鼓励举报等方面进行宣传教育,严惩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逐渐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国家政府形象,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如何监管才能使食品安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很多的政策,截至目前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讲,还是有较多问题的,固然这些问题的背后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关系,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监管者意识层次上的问题。要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监管者需要培养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思想,即瞄准目标,控制一切有利于目标的因素,避免失衡,然后将每个因素进行分解,个个击破,并加以持续更新,同时不断传播这些思想,将其融入到每一个环节。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才会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通过工商质监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执法与监管主体能够切实依法维护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最终实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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