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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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精选多篇)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甲方 施工需要,现将 工程进行投资建设,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第二条 工期、进度及工程量(一)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工期: 天;具体工期视施工情况,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其间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另行约定。(二) 进度要求: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工期要求, 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分包范围各分项工程项目。(三) 工程量:1、工程量见附表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测算方法: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乙双方确认的并经审计后的最终有效计费工程量为准。(四) 施工设备要求: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为准。(五) 技术参数与材料要求:满足设计技术规格书及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六) 施工内容:按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一)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二) 工程质量应达到 合格 等级。(三)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四)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及计费方式(一)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具体费用组成见附件分项工程量清单,除了属于业主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因素外,本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费方法,合同价款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单价按甲乙双方议定价格确定。(二)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无。、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 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工程保修金)。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一)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和验收按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二)验收方式及办法: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阶段验收资料或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三)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由政府承认的审计部门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甲方责任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七条 乙方责任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第八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第九条争议、违约和索赔(一)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二)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第十条其它(一)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二)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三)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五)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列出。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六)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八)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篇: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f-xx-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 包 方承 包 方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 京 市 园 林 局二五年三月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2工程总面积: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6.2 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 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竣工结算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附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保修费用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约责任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35.5 其他: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其他第37条工程分包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第38条不可抗力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9条担保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40条合同解除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42条合同份数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第43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第三篇: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承包人资质等级: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12工程地点:_13工程内容:_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15资金来源:_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_22工程总面积:_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14)、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14)、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14)、_。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_62监理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职权:_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职权:_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_(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_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_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小写):_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_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为预付款。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_(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_(百分比),金额:_人民币(元)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结算总价的_%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竣工结算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_(2)绿化种植工程:_(3)喷泉、喷灌工程:_(4)其他附属工程: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保修费用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约责任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355其他:_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其他第37条工程分包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第38条不可抗力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9条担保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40条合同解除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411本合同自_之日起生效。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42条合同份数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第43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_住所:_住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电话:_电话:_传真:_传真: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苗木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第四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总投资: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协议书;2.中标函或委托书;3.监理投标函;4.通用条件;5.专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五、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第五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于19年月日由(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a)中标函;(b)上述投标书;(c)合同条件;(d)规范;(e)图纸;(f)工程量清单。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在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或在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业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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