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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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合同编号: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发包人:_设计人:_签订日期:_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_设计人: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 监制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 _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第七条 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第八条 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人提交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份,发包人_份,设计人_份。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盖章)备案号: 经办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建筑亮化工程设计合同-夜景设计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配合甲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乙方:经方案比选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夜景亮化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方法。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 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的资料。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范围及内容: 夜景亮化设计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工作阶段及成果乙方按照本工程的工程进度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2.1考察现有道路环境条件,包括地面条件、边界以及道路内外的视觉效果。2.2 收集及整理有关图片及其它相关资料,设计阶段与甲方相互协调及开会讨论目前所有的图纸和资料,使之与设计主旨一致。2.3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成果如下:(1)反映总体设计的效果图;(2)说明设计构思的有关分析图、设计效果图;(3)表达主要设计构思及设计特色的方案一份。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2.4提供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2.5协助甲方编制工程进度安排。2.6制备及编制材料表有关的工程规范。协助甲方审理工程量清单,以便于甲方制订招标及合约文件。2.7与甲方一起,为投标单位提供招标答疑。2.8出席有关的工程协调会议。2.9其他;第三阶段:施工阶段的配合2.10乙方在施工图完成后,需与甲方代表、工程承包商一同出席设计交底会议。2.11协助甲方招标、定标,审核厂家提供的照明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工程定标以后,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确认物料品种规格及质量;2.12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根据现场需要前往工地现场监督,以确保所有工程按图施工,制备初步验收接受建议书,其上注明需待修改更正的项目;2.13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根据现场需要前往工地现场监督,以确保所有工程按图施工,最后的工程验收;2.14甲方或施工方在工程过程中要改动设计或物料,必须先书面通知乙方;2.15对甲方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乙方必须予以及时的技术支持,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设计效果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3、设计费用支付安排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确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如甲方需提供设计灯型样品,样品费用另行计算);3.1设计费结算与支付方式:本合同设计费用按照以下二个阶段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设计图纸交付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交付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设计费。第四条 双方责任4.1 甲方责任4.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4.1.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付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4.2 乙方责任4.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设计图纸的安全性负责。若因为设计缺陷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伤害及损失,乙方有相应的赔偿义务。4.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 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和规范。4.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4.2.4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4.2.5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额为全额设计费。5.2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第六条 其他6.1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6.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6.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4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6.5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6.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6.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延伸阅读】关于设计合同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合同范本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法律规范及行业惯例,就如何签订该合同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一、关于第一条“合同依据文件”部分。合同范本中引用的合同法(1999年)、建筑法(1997年)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已于2007年被建设部以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所废止。二、关于第二条设计费用条款的订立问题。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6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假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收费,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取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超过该幅度的可能会被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扰乱市场价格而不予合同备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该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设计费用的,即使下浮20%,发包人也会认为过高,致使设计单位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费方式难以承接到业务。因此,为规避法律与现实方面的矛盾,建设方一般会与设计方签订一份备案合同(白合同)以及一份真实合同(黑合同)。但是,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实践中,即使没有经过招投标,司法机关一般认为备案合同的效力高于另行签订合同的效力。因此贵司拟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但现实的矛盾即为如何使双方约定的可以接受的价款取得合同的备案,且又具可实际操作性。贵司拟在双方按照规划建筑面积估算出设计费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费比例倒推投资总额。我们认为采取此种方式签订对设计单位来说并无风险。但是,建设方为避免设计方按照实际总投资额向其主张设计费,肯定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说明该设计费的实际计算方式。因此贵司就此向我们询问,该约定是在合同正文表格的“说明”中注明,还是采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的方式注明?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避免备案机关不予审查通过:其一、在合同的“说明”或者补充条款处注明“本合同约定估算设计费为在本表格约定的设计工作量上的包干费用,不因投资总额的变化而变更。如发生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工作量发生变化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的价格进行增减。”其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的实际结算方式。为防止行政机关不予备案,该约定不宜在备案合同正文中注明。三、关于第五条付款进度部分内容。首先,表格中的付费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以进行修正。提请贵司注意支付节点(即付费时间)应当是贵司可以控制的节点;其次,说明部分第2点,实际操作中建设方会留取一部分设计费待结构封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而格式条款中约定的是“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算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这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在补充条款中注明“正文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四、关于6.2.3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不低于50年,因此其与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是两个不同概念。此年限规定的时间越长,设计单位所负责任也就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最好只规定法律所允许的最低年限。五、关于7.3条规定的因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赔偿限额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因贵司设计过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肯定需依法应当根据过错大小赔偿发包人损失。但是,设计图纸交付后需要经过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划部门等一系列的审查,同时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原因所导致。所以说,一个工程出现问题的,很难确定到底是因哪一环节原因所导致,或者各个环节在损害结果中所占的过错比例为多少,这个需要由专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后方能确定。当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约定一个尽量低的赔偿限额肯定对设计方有利。同时,建设工程出现问题,一般损失额都很大,而相对损失额而言,设计费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因此由设计方承担100%的损失赔偿责任显然也不公平。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建议贵司全力与发包方协商赔偿限额,尽量将赔偿限额约定在与设计费相当为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六、关于补充条款的内容问题。对于通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双方约定的事项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都可以在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设计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等。我们认为补充条款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图纸费用承担的约定。对于发包方因变更设计或者非设计方原因致使图纸费用的增加问题,建议约定为“如非因乙方原因致使图纸份数增加的,增加份数的费用按市场正常晒图成本计算另行付费。”2、工作量确定的约定。因为工作量影响到设计费的最终结算,所以建议贵司与发包方明确约定一个合理的工作量计算方式。同时避免在条款中使用“较大”,“较小”等模糊字眼,最好都予以明确量化,以避免届时发生纠纷3、发包方对于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答复期限的约定。建议约定发包方在收到设计方的设计成果多少工作日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该设计成果。4、关于设计费用支付节点的约定。虽然格式条款中可能对设计费用节点按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确定,但是也不排除发包方会有特殊要求,例如经过审批部门审批之日作为支付节点,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在9月15日向贵司提交的法律风险报告中提到,对于节点的设计一定要在贵司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即使发包方强行要求进行约定,也必须规定“甲方在乙方交付相应设计成果多长时间内仍未履行该节点事务的,仍应按该节点支付相应设计费用。”5、关于限额设计的约定。如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要求规定“限额设计”条款,那么提请贵司注意,在签订相关限额条款时,限额的设计一定要符合建筑的用途、结构和规模;其次是要明确与发包方约定,如涉及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用途等设计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方不受限额设计的限制。6、一定要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明文注明:“本合同格式文本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7、对于其他贵司认为需要补充约定的,均可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七、其他不宜在合同正文中约定的事项,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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