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乡村医疗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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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乡村医疗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乡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第五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办)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市政府市长任合管委主任;镇、村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挂靠市卫生局,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设立合管站,为市合管办派出机构。市合管办、各乡镇(办)合管站负责辖区内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合管办要求设立合管科,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乡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第七条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二)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四)制定年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五)监督市内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六)制作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七)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八)负责对乡镇(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九)建立健全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十)负责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十一)定期向市合管委报告工作。乡镇(办)合管站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乡镇(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三)建立健全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档案。(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按规定核销;(五)与农户签订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协议。为农民提供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村级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收取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二)监督村卫生室落实卫生服务。(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四)建立农民合作医疗的基础资料;(五)及时发现乡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并迅速报告乡镇(办)合管站;(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本市辖区内的乡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第九条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履行缴费和其它义务后,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就诊时有及时出示合作医疗相关证件并申报的义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办)合管站。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一)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市合管办接收。第十五条乡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和特困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第十六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七条缴费时在医疗证上填写缴费记录,由财政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不能逾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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