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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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 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 提起主体的特定性2 审理对象的特定性3 提起理由的特定性4 提起的期限不受限制5 审判的法院的广泛性6 再审判决 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7 再审量刑不受限制 三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 审理的对象不同2 提起的主体不同3 提起的理由不同4 提起的期限不同5 审理的法院不同6 量刑原则不同7 对合议庭审判的要求不同8 审理的期限不同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申诉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 司法机关自己发现的错案 四 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二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一 申诉的概念刑事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有错误 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状 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请求行为 二 申诉的主体范围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203条的规定可知 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三 申诉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 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 既包括正在执行的 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 四 申诉的理由刑诉法没有规定申诉的理由 只要享有申诉权的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即可提起申诉 但是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可以看出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才具有引起审判监督的程序的效力 五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表现在 1 适用的主体不同 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而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上诉权人 自诉人 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上诉权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亲属 部分上诉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 2 适用的案件不同 申诉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而上诉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3 法律效力不同 申诉并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只是一种材料来源 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4 提起的期限不同 申诉的提起没有期限的限制 而上诉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六 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七 申诉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 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 审查处理人民法院通过对申诉材料的审查 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 按来信 来访处理 2 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 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明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 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申诉材料的审查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认为原判决 裁定正确的 驳回申诉 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 2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复查后 认为原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 需要纠正的 应制作改判建议书 建议法院重新审理 必要时 应制作 提请抗诉意见书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 应制作 抗诉书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对此 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 提交讨论权和决定权相分离2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而不能是上级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3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必须是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否则 不能提交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正确 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或者案情疑难 复杂 重大的 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 也可以提审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该种抗诉称为再审抗诉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1 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不同2 抗诉的案件不同3 抗诉指向的法院不同4 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不同5 提起抗诉的期限不同6 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不同 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 原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认定的主要事实明显错误 与客观实际不符 2 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 3 发现了足以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新事实 新证据 如发现原判决 裁定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等 二 原判决 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适用法律不当 错用了法律 法规 错引了法律条款 或者定罪量刑违反了政策原则 2 定性定罪错误 混淆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3 量刑畸轻畸重 对具有法定从重 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的 没有依法从重 从轻 减轻处罚 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 原判决 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影响判决 裁定的正确性 第三节再审的审判程序 一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受理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符合提审条件的案件 也可以提审 3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如果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4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 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未附有的 应当在七日内补充 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 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一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 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 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 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准确住址的 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 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 裁定维持原判 四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 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 裁定维持原判 二 重新审判的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三 重新审判的法院 一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二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 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 四 被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四 重新审判的方式1 开庭审理 1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 5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 不开庭审理 1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但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畸重的 2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 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 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 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 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 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四 重新审理的程序 略 四 重新审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作出提审 再审决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 不得超过 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五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1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2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3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 原判决 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 重新定罪量刑 并决定执行的刑法 4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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