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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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 杨冠群 组员 吴江涛陈兵李睿岳振东陈喆娄可 最惠国待遇原则 目录Contents 目录Contents 一 含义 1994年关贸总协定 承袭 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规定 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按照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一部分第1条第1款规定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 优惠 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换言之 一国 或地区 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 或地区 的利益 优惠 特权或豁免 无论在何时 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 或地区 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 大小成员一律平等 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 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 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 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 例如 日本 韩国 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 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 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 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 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 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 美国均只能征收5 的关税 不能对日本征收5 而对韩国 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 的关税 目录Contents 二 由来 最惠国 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 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 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 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 在做不到这点时 就退而求其次 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 为满足这种要求 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曾颁布命令 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 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 12世纪 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 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 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 这种在市场竞争中 机会均等 的权利形式 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 虽然这个时期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优惠 但最惠国的灵魂 市场竞争 机会均等 则自此发轫 15世纪 最惠国 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 但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 具有近代意义的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uredoNationFreatment 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外贸易 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 要求利益均沾 其内容一般为通商 航运 关税 赋税 投资 营业 居住 旅行 人身 财产及其他法律权利 18世纪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 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 通商 条约的分家 并因此开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 最惠国地位 的做法 其代表是1713年英法 乌特勒支通商条约 该条约规定 一方保证把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 给予另一方 二 由来 标题1 标题3 但是 这种相互给予 最惠国地位 的做法 一直处于沉重的重商主义阴影笼罩之下 在长时期内没有获得大的进展 从17世纪以来 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 在欧洲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 是重商主义 Mercantilism 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 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 奖励出口 以达到本国盈余 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 对外贸易从一开始便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 从18世纪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 相互给予 最惠国地位 的做法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 而是作为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附庸而存在的 虽然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 AdamSmisth 和李嘉图 DavidRicardo 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早已为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但是他们的卓识高见 得到人们尤其是当政人士的认可和接受 却花费了半个世纪之久 一直到19世纪中期 最惠国待遇 才发生了质的飞跃 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到天灾 饥荒遍野 当时的首相皮尔 SirRobertPeer 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 谷物法 ConLaw 进而接受了亚当 斯密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 任用了当时积极主张贸易自由的科布登 LordCobden 为贸易部长 与当时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利尔 Chevalier 于186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双边通商协定 科布登 切维利尔条约 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 为双边条约的多边效应开辟了道路 自此 最惠国条款才真正成为 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目录Contents 三 适用范围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02 03 根据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的规定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关税和有关费用 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 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 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 这些费用包括 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如进口附加费 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 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如海关手续费 领事发票税 质量检验费等 2 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 征收上述税 费的方法 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 所使用的评估标准 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 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 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一旦规定这种要求 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如销售税 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 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 购买 提供 运输 分销等方面的法律 规章及要求等 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 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 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总之 1994年关贸总协定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成员方间开展贸易 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 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目录Contents 四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 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 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 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 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 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 一些成员为保障动 植物及人民的生命 健康 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 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 反补贴 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 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 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 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 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 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 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服务贸易中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 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 在2005年之后 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 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 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 优惠 特权或豁免 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目录Contents 五 具体案例 请在此处输入你的文本 请在此处输入你的文本 请在此处输入你的文本 请在此处输入你的文本 请在此处输入你的文本 1993年2月 欧共体颁布了依据区内香蕉的不同来源确立不同配额体系的404 93号规则 对此 美国和中美洲各国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墨西哥 于1995年9月28日 以欧共体此举违背了WTO的一般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实施数量限制等原则为由 联合向WTO提出申诉 要求就欧共体香蕉进口 销售和分销体制与欧共体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 申诉方于1996年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DSB最后支持了申诉方的请求 并建议欧共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履行其在WTO各有关协议下的义务 为执行DSB报告 欧共体分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布了1637 98号和2362 98号规则 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修改 对此 申诉各方并不满意 认为新规则不符合DSB报告的要求 于是 美国于1998年11月以欧共体没有执行DSB报告为理由 单方面公布了初步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 并向WTO申请授权报复 中止向欧共体减让数额为5 2亿美元的关税 欧盟认为 美国无权单方面作出欧共体是否已经执行裁决的判定并据此采取制裁措施 厄瓜多尔则申请原专家组对欧共体是否执行做出评定 原专家组针对厄瓜多尔的申请 做出欧共体并未完全执行的裁决 另一方面 经过各方谈判 WTO同意美国的报复措施 但允许欧共体对美国拟实施的中止减让额度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组最后确定美国可以实施的中止减让额度为1 914亿美元 美国和中美洲各国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墨西哥 与欧共体香蕉进口 销售和分销体制案 五 具体案例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执行义务成员方是否执行了DSB的报告的判定问题 根据DSU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DSB报告的执行义务成员方必须迅速履行DSB的各项建议或决定 以确保有效解决各项争端 据此 WTO成员方负有迅速履行DSB报告的义务 但对于成员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DSB报告的真正或完全履行这一问题则有可能在各方之间发生分歧 对此 DSU第21条第5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报复的水平认定问题 根据DSU的规定 因某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而受损的成员方有权在该违法成员方拒不执行DSB报告或双方未就补偿措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止其对该违法成员方基于WTO协议的一定程度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 以弥补其因为该成员方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所谓的报复措施 DSU要求报复的水平与其遭受的损失水平相一致 对此 DSU第22条第7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欧共体和申诉方之间的主要争议是 欧共体的新香蕉体制是否对原体制进行了符合DSB报告要求的修改 是否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围绕这一问题 作为执行义务成员方的欧共体和作为申诉方的美国及厄瓜多尔的立场各不相同 相应的 也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 针对美国提出的报复措施 欧共体就报复水平问题提请仲裁裁决 因此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报复水平的确定 五 具体案例 标题1 标题3 一 是否履行DSB报告的判定问题根据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 如果各方 往往是申诉方和承担履行义务的被申诉方 对为履行DSB建议和决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或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存在分歧 则应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可能的话 包括求助于原来的专家组解决此类争端 由此可见 当争端各方就承担履行义务的成员方是否执行DSB报告产生分歧之后 有权作出判断的应当是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组成的原审专家小组 而非争端的申诉方 更不是承担履行义务的成员方 在本案中 针对欧共体通过分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布的1637 98号和2362 98号规则对被申诉的香蕉体制进行的部分修改 申诉方五国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修改 原香蕉体制中的歧视性依然存在 新体制仍然构成了对WTO相关原则的违反 而欧共体则认为 修改后的新香蕉体制是符合DSB的报告和遵守 洛美协定 条约义务的折中产物 新体制已经克服了原有体制在确定配额和分配许可证过程中的歧视性 针对双方的上述分歧 各方采取了不同的一对措施 美国以欧共体拟实施的新体制带有偏向色彩 不能符合DSB报告和WTO的要求为由 单方面公布了初步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的时间表 威胁欧共体如果不继续让步 美国将正式开始实施贸易制裁 欧共体则在一方面谴责美国的单方面制裁威胁 主张双方应当在WTO的框架内通过多遍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 申请恢复原先审理香蕉案的专家组并请求该专家组确认 若原争端提起五国未能按照适当程序就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正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质疑和请求 欧共体经修改后的香蕉体制就应当被推定为已经同WTO的有关规则相符合 厄瓜多尔则回应了欧共体所主张的通过多边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 向争端解决机构单独提出申请 同意通过香蕉案专家组对欧共体的新体制是否已经符合WTO的规则进行评定 五 具体案例 标题1 标题3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规定 由于有权作出判断的应当是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组成的原审专家小组 而非争端的申诉方 因此 美国单方面就欧共体的执行措施作出判断 并据此威胁报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就欧共体的行为而言 其 没有质疑就推定享相符 的主张也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同样是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 即此类 是否执行 分歧应当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由原专家组断定 并且事实上厄瓜多尔已经就此问题提出了质疑 这就使得其 推定相符 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了 由此可见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 只有厄瓜多尔的主张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也正是基于此 DSB正式决定恢复原专家组 利用90日的时间审理该议题 在恢复组成的专家组报告中 针对厄瓜多尔的审查请求 专家组裁定 欧共体为贯彻 香蕉案 的DSB裁决和建议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与其应当承担的WTO义务并不完全一致 专家组认为 欧共体拟定的新体制并没有根本克服原香蕉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对此 欧共体接受了该份报告并表示将不再继续上诉 二 报复授权及报复水平问题DSU第22条第2款规定 如果有关成员未能使其措施与有关协议一致 或者未能在遵守建议和决定 该成员方一经请求 则应在合理期限到期之前 与已经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开始谈判 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办法 若在合理期限到期后20日内 仍然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办法 已经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 则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 由此可见 一成员方中止另一方成员的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另一成员方未执行DSB建议和决定 2 补偿谈判未达成 3 经DSB授权 在本案中 美国在厄瓜多尔申请恢复组成的专家组就欧共体是否执行DSB建议和决定尚未作出决定前 并且未经WTO授权就单方宣布发动报复行动显然是违反WTO协议的 五 具体案例 标题1 标题3 尽管其后厄瓜多尔申请恢复组成的专家组做出了欧共体并未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报告 并且美国也得到了WTO对欧共体进行贸易报复的原则同意 但欧共体与美国就报复水平 报复程度 问题产生了分歧 对此 WTO允许欧共体就美国报复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而在仲裁组未决定美国的报复措施究竟应该维持在何等水平之前 WTO将不正式批准美国的报复措施 其做出上述决定的法律依据是DSU第22条第7款规定 按照第6款规定开展工作的仲裁员不应审查已经中止的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性质 而应当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与被剥夺或损害利益的程度相当 根据DSU第22条第7款的规定 美国对欧共体的贸易报复 即中止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水平也是有一个判断标准和判断主体的 而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 其判断标准是 与被剥夺或损害的利益的程度相当 其判断主体是 按照第6款规定展开工作的仲裁员 即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规定 此类仲裁员包括原来的专家组或者由总干事任命的仲裁员 在本案中 美国最初提出了一份价值5 2亿美元的报复清单 而根据欧共体申请组成的仲裁组则在报告中认为 欧盟的香蕉体制确实已经对美国的利益构成了损害 但损害程度却低于美国所声称的5 2亿美元 仲裁组最终确定美国的实际损失为19140万美元 最终 美国依据仲裁组报告向DSB提出了报复实施申请 并得到了DSB的批准 五 具体案例 标题1 标题3 本案从结论上看似乎已比较明确 欧共体的新香蕉体制仍然没有符合WTO规则 美国经DSB授权可以向欧共体实施价值为19140万美元的贸易报复措施 但是 从本案解决过程中反应出来的问题却远不止于此 并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依据目前的DSU规则和WTO的其他规则得到确定的解决 比如 1 将DSU第21条第5款解释为援引第22条 补偿和报复 的前提条件 可能导致程序上的 死循环 即原申请方对被申请方的执行措施提出质疑 被申请方修改执行措施 原申请方再质疑 被申请方再修改等 如此往复 这样的程序实际上将会剥夺原申请方依据DSU第22条所享有的获得赔偿或者中止减让义务的救济权利 尽管在本案中 欧共体并未无限期的利用该程序漏洞拖延诉讼 但其多次修改香蕉体制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如果不是美国的 报复威胁 拖延的可能性会更大 2 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 各方的贸易实力在某种程度上会左右案件的走势 在本案中 这一问题典型的体现在 美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动辄单方面进行报复行为 欧共体利用程序拖延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DSB报告 继续维持违反WTO规则的措施 厄瓜多尔等小国在胜诉之后除了等待败诉方的自动执行外 事实上没有其他更有效的途径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 谢谢各位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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