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风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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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T/LFA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LFA 002-2019兰溪风腿Lanxi wind leg(征求意见稿)2019-0X-XX 发布 2019-0X-XX 实施兰 溪 市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布T/LFA 002-2019I前 言本标准适用于兰溪风腿。本标准由兰溪市 XX 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本标准为首次发布。T/LFA 002-20191兰溪风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兰溪风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兰溪风腿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兰溪风腿在浙江省兰溪市及周边的地理范围内,选用商品猪的前腿为原料,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腌腊制品。3.2 风腿块兰溪风腿按一定规格进行分割,去骨或不去骨,包装或不包装的产品。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腿包含完整的前腿肩、臂,45 肋骨,肩胛骨、胸椎不完整,无椎骨。质量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T/LFA 002-201924.1.2 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黏液、无霉点。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 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GB 2730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水分(以瘦肉计), 50 GB 5009.3盐分(以NaCl计), 13.0 GB 5009.44过氧化物(以脂肪计),g/100g 0.5 GB 5009.227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GB 2762规定的方法4.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过氧化值。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 组批、取样产品均以批为单位,同一批原料所生产的一定数量产品为一批。产品取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T/LFA 002-201936.4.2 感官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4.3 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按 6.4.4 规定执行。6.4.4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第 123 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1 的容器包装。7.3 运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澡、阴凉、无异味的仓库中。条件允许,以冷藏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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