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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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工作情况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标准缴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2012年4月1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将统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了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新政执行后,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切实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缴费办法、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统一医保待遇、统一持卡就医。一直以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只“保当期”,工作期间享有大病医疗保障,无个人账户,退休后也没有医保待遇。新政策调整后,农民工将有自己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农民工将有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其个人账户金额也将按月划入其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部分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的;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由单位缴纳。如果在本市打工的农民工要转到外埠时,医保已实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能转出。一方面,随着本市农民工被纳入职工医保制度体系,新政带来的利好将陆续显现。农民工们不仅可以计算退休所必须的医保缴费年限,也将拿到自己的社保卡,不用再垫付自己的相关医疗费用。而这次的新政,对本市未来实现各类劳动者“同工、同酬、同保险”的长远目标,无疑是迈进了坚实的一步。另一方面,一些外地户籍农民工顾虑自己可能以后还要去别的城市打工,或者自己打算老年时要回到老家退休,担心自己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不能跟着自己走,其实,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医保的转移接续办法,需要的时候,农民工完全可以把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和医保账户转移到异地。因此,这些参保农民工的权益,绝对不会受到损害,只会受到严密的保护。农民工按照城镇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惠及10850名农民工,切实解决了农民工门诊就医问题,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重要标志。二、农民工“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按照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将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齐。届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地农民工,都统一并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与城镇职工一样,缴纳医疗保险费,持社保卡就医,享有门诊报销。一直以来,农民工医保有两大特点:一是只保大病,“大病”的界定是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农民工在患大病方面和城镇职工享受待遇一样,但一般的门诊并未纳入其中;二是“保当期”,即农民工仅在北京打工期间有医疗保障,而退休之后则不再报销。以前参保的农民工没有社保卡,只是每百人集体能领到一张就诊卡,在其住院时使用。新政执行后,农民工参保后将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外埠农业户籍职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由于制卡需要一段周期,4月起,农民工在未领到社保卡期间,可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农民工,尤其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使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以提升到同等的“市民”待遇,使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工作更加踏实,更有归属感。三、外埠户籍来京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为维护外埠来京务工人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外埠户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迈向人群全覆盖的重要标志。为了确保来京务工人员及时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我们组织专门会议,就各项政策解读、参保缴费、经办流程等内容进行更加细致的讲解;为了更好的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批量印制了生育保险宣传手册,供广大参保职工参考。同时,为方便用人单位给外埠职工参保,我们对各参保单位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进行了摸底,有效保证了全部外埠户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就医,可以选择四家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还可以直接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和医疗保险管理的A类医院直接就医。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截至目前,我区共有37115名来京务工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切实保障了其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了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 3号),这一政策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针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但其户籍尚未安置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未随迁安置户籍的随军家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进入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由省级统筹逐步向全国统筹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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