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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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Q2090.080.2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T 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 - 发布 - -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15/T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路桥工程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标准起草人:米世忠、宋幸芳、王稷良、杜晓丹、周海龙、徐军、贾向春、何勇、于咏妍、王万华、吕骄阳、贾云平、刘英、许恒博、于敏、杜天玲、王秋霞、吕志刚。18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中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的制备、质量标准与检验、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的生产与机制砂混凝土的应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1596 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GB/T 14684 建设用砂GB/T 14685 建设用碎石、卵石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4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汁规范GB 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JTG/T B07-01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TG D40 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7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E30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41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2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5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60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T/T 522 公路工程混凝土养护剂JT/T 523 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JTG 3362 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岩石或卵石经除土开采,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公称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卵石颗粒。注: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颗粒。3.2石粉含量 stone powder content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 m的颗粒含量。3.3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MB value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 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注:该指标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m的颗粒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3.4压碎指标 crushing index用于检验机制砂在自然风化和其它外界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及控制其颗粒形状的技术指标。3.5粉体材料 powder materials机制砂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与石粉的总称。3.6细度模数 fineness module衡量砂粗细程度的指标。4 基本要求4.1 机制砂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参数可按照JTG 3362、JTG D40、JTG D70的规定进行取值。4.2 机制砂混凝土的长期性能与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应符合JTG 3362、JTG/T B07-01、JTG D40、JTG D70、JTG/T F30、JTG/T F50、JTG/T F60的相关规定。4.3 石灰岩机制砂混凝土用于硫酸盐侵蚀环境时,机制砂混凝土应进行专项试验论证,应满足设计要求。4.4 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强制式搅拌设备。4.5 机制砂混凝土适用的工程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机制砂混凝土可直接应用于中、轻交通荷载等级公路面层及复合式路面或桥面下面层,也可直接用于涵洞、简支梁桥、跨径小于50 m的连续梁桥和连续刚构桥等各部位;b)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于极重、特重、重交通荷载等级的公路面层,特殊结构桥梁(跨径大于50m的连续箱梁桥或连续刚构桥、斜拉桥、悬索桥、钢管拱桥)除基础、承台、锚碇、墩柱、系梁及其他附属结构的混凝土外,其他部位混凝土使用机制砂时,应经过相关专项的试验进行论证;4.6 机制砂母岩的放射性应符合 GB 6566的规定。5 机制砂的制备5.1 母岩选择5.1.1 机制砂母岩选择时,应避免选用覆盖土层较厚、夹层含泥较多、母岩强度低、风化严重以及岩石分层成片状等质量差的矿山或隧道。母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确定采料场和制砂场。5.1.2 料场确定后,应采取人工或机械清除表面覆盖土层或软弱风化层,使岩层裸露。开采时,应防止泥土、风化岩、树根、草皮等杂物混入;5.1.3 制备机制砂的母岩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母岩应洁净、质地坚硬、无软弱颗粒且未风化,宜优先选用石灰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辉绿岩、凝灰岩、玄武岩等岩石,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母岩及卵石的物理理性性能项目级级级母岩饱水抗压强度 (MPa)8060卵石压碎指标 (%)2025b) 生产路面或桥面混凝土用机制砂时,母岩的磨光值不宜小于35,且不宜选用耐磨性较差的泥岩、页岩、板岩等水成岩类母岩生产机制砂;c) 机制砂母岩不宜具有潜在碱集料反应活性。5.2 生产工艺要求5.2.1 机制砂的生产应采用砂、石联产工艺,应根据实际供水、污染排放、石粉含量控制等情况选择生产工艺。5.2.2 机制砂场应设置在离采石场爆破区200 m以外。5.2.3 机制砂采用干法制砂工艺时,其工艺应包括初破、中破、制砂、筛分、干法选粉以及收尘等系统;当采用湿法生产时,其工艺应包括初破、中破、制砂、筛分、洗砂、细粉回收以及收尘等系统。5.2.4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应根据当地生产条件、母岩种类、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的要求等进行确定。5.2.5 机制砂生产设备选型要求:a) 机制砂破碎过程中,初破宜选用颚式破碎机,中破宜选用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制砂宜选用冲击式破碎机;b) 机制砂筛分设备宜选用圆振动筛,筛网宜采用正方形筛孔,不宜采用长方形、圆形;c) 机制砂输送系统布置应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转运距离,且应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混料现象;d) 干法制砂工艺:干法选粉宜选用制砂分级机、风选机、收尘器等,选粉设备的大小、数量应根据机制砂石粉含量要求合理选择,并根据工艺线进行合理布置;湿法除粉工艺:应采用轮式洗砂机,且宜配置细砂回收装置。洗砂机的转速、水流速度应可调控,且应配备相应大小的沉淀池或污水处理系统。5.3 质量控制5.3.1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参数应根据设备的特性进行优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破碎机内衬板、筛网等易损部件。5.3.2 初破宜采用振动给料机喂料,清除母岩中表皮土、夹层土及其它杂质。振动给料机筛条间距宜控制在812 cm之间,或根据母岩中渣土含量进行调整。5.3.3 制砂机的喂料粒径不应超过40 mm;制砂机的喂料量应根据设备与母岩性质进行合理控制。5.3.4 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可通过调试振动筛的筛面倾角、筛孔形状和筛孔尺寸进行控制,机制砂筛网应采用正方形筛孔,筛面最大倾角不宜超过 25 ,筛孔尺寸不宜大于4.0 mm。5.3.5 机制砂输送系统安装倾角应控制在 30 以内,下料高度应以机制砂不发生离析为准。干法制砂工艺中,输送系统上方宜加设微型喷水装置喷洒适量水。当机制砂大规模堆放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离析,如对机制砂建立递升的倾斜堆料层,倾斜坡度不宜大于1:3,如图1所示,或对机制砂建立递升的水平堆料层。机制砂的堆放高度不宜过高,一般不应超过5 m。如图2所示。倾斜堆料递升堆料5.3.6 当采用干法制砂工艺时,应通过收尘或选粉设备控制机制砂石粉含量;当采用湿法工艺制砂时,应通过洗砂设备进行控制。洗砂用水应采用洁净的淡水。5.3.7 机制砂生产过程中,每生产班次应抽样检验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和石粉含量,细度模数变化范围不应超过目标控制值 0.2,石粉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目标控制值 2.0%。5.4 环保要求5.4.1 机制砂生产过程中对破碎、筛分和输送系统等设备应进行封闭形成工厂化车间,并安装除尘器将粉尘进行收集储存及回收利用。粉尘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5.4.2 机制砂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得乱排、乱放。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5.5 储存与运输5.5.1 机制砂应按规格、级别分别堆放,宜设置隔离墙进行分隔,防止串料、混料;堆放场地应硬化、清洁,设置斜坡和排水沟,应设防雨棚。5.5.2 机制砂运输前,应对运输设备进行清扫,防止运输过程中混入杂质;运输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撒漏、粉尘飞扬;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人为碾压、颗粒离析和混入杂物。6 机制砂的分级与规格6.1 机制砂的分级机制砂按技术要求分为级、级、级。具体如下:a) 级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55的混凝土;b) 级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50及抗冻、抗渗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c) 级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等于C25的混凝土。6.2 机制砂的规格机制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两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a) 粗砂:3.13.7;b) 中砂:2.33.0。7 机制砂的质量要求7.1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2的规定。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区方孔筛级配区I区II区III区累计筛余9.50mm0004.75mm1001001002.36mm4053001501.18mm65355010250600m857170414016300m957592658555150m100851008010075a 当采用机制砂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经试验验证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可使用。b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区砂。当采用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7.2 机制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机制砂的石粉量限值项目石粉含量I级II级III级桥涵、隧道结构物MB值1.07.0%10.0%15.0%1.0MB值1.405.0%7.0%10.0%MB值1.402.0%3.0%5.0%路面、桥面MB值1.403.05.07.0MB值1.401.03.05.07.3 机制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沥青等杂物。机制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机制砂中的有害物质限值项目指标I级II级III级云母含量(按质量计,%)1.02.02.0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1.01.01.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0.51.0有机物(用比色法试验)合格合格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以S03质量计,%)0.50.50.5氯化物(以Cl-离子质量计,%)0.010.020.06c 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机制砂中云母含量不应大于1.0%。7.4 机制砂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机制砂压碎指标项目指标I级II级III级单级最大压碎指标(%)2025307.5 机制砂的坚固性应满足表6的规定。机制砂坚固性项目指标I级II级III级质量损失率(%)88107.6 机制砂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如下规定:a) 表观密度大于2500 kg/m3;b) 松散堆积密度大于1400 kg/m3;c) 空隙率小于44 %。7.7 机制砂的饱和面干吸水率应满足表7的规定。机制砂饱和面干吸水率项目指标级级级饱和面干吸水率(%)2.02.02.57.8 机制砂的碱集料反应性应符合下列规定:a) 集料碱活性判定应先用岩相法鉴定岩石的种类及所含的碱活性矿物种类。岩相法检验结果为不含活性矿物的集料,可不再进行检验;b) 岩相法检验结果为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时,应采用快速砂浆棒法进一步进行检验,在规定试验龄期内其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 %;当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10 %,小于等于0.20 %时,应采取抑制碱-硅酸反应的技术措施;当砂浆棒膨胀率大于0.20 %时,则不应使用;c) 岩相法检验结果为碱-碳酸盐反应活性矿物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一步进行检验,在规定试验龄期内其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 %,否则不应使用;d) 在盐渍土和受除冰盐作用等含碱环境中,不得采用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10 %的潜在碱活性机制砂。7.9 路面和桥面混凝土所用机制砂磨光值应大于35。8 机制砂的质量检验8.1 检验分类机制砂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后,才能批量生产。8.2 型式检验8.2.1 机制砂型式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磨光值根据需要进行检测。8.2.2 机制砂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时;b)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8.2.3 型式检验按下列规则判定:a)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技术要求时,则需重新加倍抽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b) 经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技术要求时,则型式检验合格。8.3 出厂检验8.3.1 机制砂产品需经生产单位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机制砂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岩石抗压强度+-2颗粒级配(细度模数)+3石粉含量+4MB值+5云母含量+-6轻物质含量+-7泥块含量+-8有机物含量+-9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10氯离子含量+-11压碎指标+12表观密度+-13松散堆积密度+-14空隙率+-15坚固性+-16吸水率+-17碱集料反应+-18磨光值*-注:+为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为根据需要而定检验项目。8.3.2 机制砂产品检验批量宜根据厂家生产规模而定。日产量600 t以上的,应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级别的600 t为一检验批;日产量600 t以下的,应以日产量为一检验批。8.3.3 机制砂的取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 从每批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 b) 抽取的试样应不少于 8 份,其取样量应大于试验用样量的一倍。c) 试样可在下列场合抽取:可在通往料仓或料堆的皮带运输机的整个宽度上,在一定时间间隔内抽取;在料堆抽样时,试样可从料堆自上而下,不同方向均匀选取 9 点抽取。8.3.4 出厂检验按下列规则判定:a)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技术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样品仍有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b) 经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第7章相应级别规定时,该批产品为合格。8.4 检验方法8.4.1 母岩的放射性按照GB 6566规定的方法检验。8.4.2 机制砂的母岩抗压强度按照JTG E41规定的方法检验。8.4.3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石粉含量、MB值、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坚固性、吸水率等项目按照JTG E42规定的方法检验。8.4.4 机制砂的氯离子含量和碱集料反应按照GB/T 14684规定的方法检验。9 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9.1 一般规定9.1.1 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硬化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工作性、耐久性等要求。9.1.2 用于桥涵、隧道和水泥路面的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分别符合JTG/T F50、JTG/T F60、JTG/T F30的相关规定。9.1.3 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GB 50010、GB/T 50476及JTG/T B07-01的相关规定。9.1.4 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可按照JGJ 55的相关规定进行。9.1.5 有抗裂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试验和收缩试验确定配合比。9.1.6 机制砂用于大体积混凝土时,应进行温控设计计算。9.1.7 机制砂配制预应力混凝土时,应考虑机制砂及所含石粉对混凝土弹性模量、徐变和收缩值的影响。9.2 原材料选用及技术要求9.2.1 机制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选用机制砂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a) 中、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所选用机制砂细度模数宜为2.53.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所选用机制砂细度模数宜为2.83.3。C55及以上混凝土也可选用细度模数不超过3.6的机制砂;b) 当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MB值小于1.0的机制砂;c) 当机制砂细度模数越大、粒形越尖锐时,或配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越低、拌合物流动性能越高时,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可取高限值;d)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机制砂的石粉含量不宜高于7 %;e) 中、轻交通荷载等级公路面层水泥混凝土、碾压混凝土及贫混凝土基层可使用级机制砂;极重、特种、重交通荷载等级公路面层水泥混凝土宜使用级机制砂;复合式路面或桥面下面层水泥混凝土宜使用级机制砂。9.2.2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通常情况下,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 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 175的要求;当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有防腐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时,其性能还应符合JTG/T F30和JTG/T B07-01的相关规定。9.2.3 粗集料应选择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粒形方正、吸水率低、针片状含量较小的粗集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T 14685、JTG/T F50、JTG/T F60及JTG/T F30的相关规定。粗骨料的碱活性应首先采用岩相法检验。若粗骨料含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其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否则应采用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具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的骨料。9.2.4 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粉煤灰、矿渣粉等作为矿物掺合料,其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1596、GB/T 18046及GB/T 18736的要求。对于有降低混凝土温升及提高抗裂性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矿渣粉比表面积不宜大于450m2/kg,并宜与粉煤灰以小于1:1的比例复掺使用。9.2.5 机制砂混凝土用外加剂的匀质性及其他指标应满足JT/T 523和GB/T 8076等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受冻融、化学腐蚀尤其是干湿循环作用的混凝土中,不应掺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防冻剂或掺有含碱金属盐和氯盐的各种减水剂、引气剂等。9.2.6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水的品质应符合 JGJ 63的规定。养生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其他项目应符合JGJ 63的规定。9.3 配合比设计9.3.1 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品质、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的要求,通过计算、试配、调整等步骤选定。9.3.2 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按JGJ 55中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步骤进行计算,水胶比与强度关系式仍遵循天然砂普通混凝土强度计算公式。即:a) 计算配制强度fcu,0并求出相应的水胶比;b) 选取每m3混凝土的用水量,计算出每m3混凝土的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用量;c) 选取砂率,计算粗、细骨料的用量。9.3.3 机制砂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可按JGJ 55中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基本参数规定进行初选,再通过试验进行调整。调整机制砂混凝土用水量时,应充分考虑机制砂的级配、粒形以及石粉含量等因素。9.3.4 配制机制砂混凝土时,宜掺用高性能减水剂,且减水剂的掺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掺量可近似地按混凝土中粉体材料质量(胶凝材料与石粉质量之和)百分比确定。9.3.5 机制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砂的细度模数、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并按所选水胶比、碎石的最大粒径及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要求通过试验确定。通常,机制砂混凝土的砂率一般较天然砂混凝土砂率提高3 %-6 %。9.3.6 采用机制砂配制高强、高性能、泵送、大流动性混凝土时,在掺用高性能减水剂等外加剂的同时,宜掺用一定量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或硅灰等矿物掺合料,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矿物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GB/T 50146、JGJ 55、JTG/T F50、JTG/T F30的规定。9.3.7 当采用质量法进行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假定质量宜比天然砂混凝土增加30 kg/m50 kg/m。9.3.8 无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含气量不宜小于2.0%(干硬性混凝土除外)。当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根据抗冻等级的要求经试验确定,含气量一般在4 %6 %的范围。9.3.9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总碱含量不宜超过3.0 kg/m3。9.3.10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JTG/T F50和JTG/T B07-01的相关规定,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宜按JTJ 270的规定进行测定和计算。9.3.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a) 机制砂混凝土的原材料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时;b) 混凝土质量指标有变化时;c) 施工环境温度有较大变化时;d) 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10 机制砂混凝土的施工10.1 一般规定10.1.1 机制砂混凝土施工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GB 50164、GB 50666、GB 50204、JTG/T F50、JTG/T F60、JTG/T F30的有关规定。10.1.2 有防腐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施工,应符合JTG/T B07-01的有关规定。10.1.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制定机制砂混凝土施工技术方案。10.1.4 机制砂混凝土冬期施工时,应符合JGJ/T 104的有关规定。10.1.5 大体积机制砂混凝土施工应符合GB 50496的规定。10.2 混凝土拌制10.2.1 机制砂混凝土的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自动计量设备。并应严格按施工配合比进行计量。原材料计量系统应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每月自检一次,大、中修或搬迁后应重新进行检定。原材料的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一次,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按质量计,%)原材料品种水泥、掺和料粗、细集料水外加剂预制场或集中搅拌站搅拌1211现场搅拌232210.2.2 机制砂、粗集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班不宜少于2次;当雨雪天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集料含水率变化时,应及时检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在粗、细集料堆场搭设遮雨棚。10.2.3 机制砂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拌制,混凝土搅拌机和拌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9142、GB 50164、JTG/T F50、JTG/T F30的相关规定。10.2.4 机制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般延长20-30s。10.2.5 机制砂混凝土搅拌完毕后,宜在搅拌站和浇筑现场分别取样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及其损失,每工作班不应少于2次,并观察有无分层、板结、离析、泌水现象,必要时对含气量指标进行检测。10.2.6 机制砂混凝土的坍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坍落度(mm)4050-90100允许偏差(mm)10203010.2.7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比相应的天然砂混凝土受用水量、减水剂用量的波动及砂的细度模数、级配、石粉含量的波动更为敏感,应按下列要求加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稳定性的控制:a) 严格控制设备计量精度;b) 加大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MB值的检测频率,当同一来源的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变化范围超过0.2或石粉含量变化范围超过2.0%时,应分别堆放,并适当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砂率及外加剂用量,以保障机制砂混凝土工作性;c) 机制砂、粗集料堆料、取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离析;d) 应加大机制砂、粗集料的含水率的检测频率,并按含水量变化及时调整机制砂、粗集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保障机制砂混凝土的质量;e) 加大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出机检测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机检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10.3 运输、浇筑和振捣10.3.1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现场时,不得出现离析、泌水或分层现象。10.3.2 当采用搅拌罐车运输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时,途中应以2-4 r/min的慢速进行搅动,卸料前应采用快速档旋转搅拌罐不少于30 s,当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较大而难以正常卸料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不得向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掺入适量的减水剂,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在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进行浇筑施工。10.3.3 采用泵送的机制砂混凝土,其运输应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并应符合JGJ/T 10的有关规定。10.3.4 机制砂混凝土在夏季施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混凝土工作性:a) 控制或降低胶凝材料温度;b) 避免粗、细集料暴露在太阳下直晒;c) 使用保坍性能良好的高性能减水剂;d) 避开高温时段施工。10.3.5 机制砂混凝土每一振点的振捣时间宜根据拌合物稠度和振捣部位等不同情况,控制20 s-30 s,以混凝土拌合物表面平坦泛浆,基本无气泡溢出为度。机制砂混凝土比同坍落度的天然砂混凝土易于液化,要避免过振,以克服机制砂混凝土的泌水现象,防止出现蜂窝、麻面及表面疏松等质量缺陷。10.3.6 机制砂混凝土振捣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第一次收浆初平,修整、抹平混凝土裸露面;在混凝土泌浆结束、初凝前,宜再进行第二次精平抹面,压光混凝土表面或拉毛处理,当发现混凝土沉降及塑性收缩裂缝时,应及时抹压消除。10.3.7 新浇筑机制砂混凝土强度达到2.5 MPa之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运输工具、模板、支架及脚手架等荷载。10.4 养护10.4.1 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在其收浆后尽快进行保湿养生。保湿养生可采用覆盖保湿、洒水、自动喷淋、喷涂养生剂等方式。10.4.2 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湿养生时间最低期限应满足表11的规定。其中大体积机制砂混凝土养生时间不应少于21 d,竖向混凝土结构的养生时间宜适当延长。当机制砂中石粉含量较高或掺加较大掺量矿物掺合料时,可根据气候条件,适当延长23 d。湿养生期间,混凝土表面应始终保持湿润状态而不得形成干湿交替。混凝土潮湿养生的最低期限大气潮湿(50%RH75%),无风,无阳光直射大气干燥(RH50%),有风,或阳光直射日平均气温湿养生期限日平均气温湿养生期限5T1014天5T1021天10T2010天10T2014天207天2014天10.4.3 机制砂混凝土养生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采用养生剂养护时,养生剂的质量及其应用应符合JT/T 522的规定。10.4.4 在任意养生时间,淋注于机制砂混凝土表面的养生水温度低于混凝土表面的温度差值不得大于15。10.4.5 在暴晒、气温骤降等情况下,应采取覆盖保温措施防止机制砂混凝土表面温度受环境因素影响而发生剧烈变化。养生期间混凝土的内部与表面、表面与环境之间的温度不得超过20(预应力箱梁不宜超过15 )。10.4.6 掺有膨胀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采取覆盖晒水保湿养生或蓄水养生,养生时间不应少于14 d;冬期施工时,带模养生时间不应少于7 d。11 机制砂混凝土质量检验与验收11.1 原材料质量检验与验收11.1.1 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11.1.2 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11.1.3 机制砂进场检验及混凝土生产中抽检的项目和检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机制砂应对颗粒级配、压碎指标、石粉含量等进行检验;对于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吸水率、坚固性;b) 机制砂为同产地、同规格、连续进场时,应以600 t为一个检验批;小批量进场的宜以200 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应按一个检验批次进行检验。11.1.4 其他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按现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11.1.5 机制砂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11.2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11.2.1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两次。11.2.2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方法应符合JTG E30、GB 50080的规定。11.3 机制砂混凝土性能检验11.3.1 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50081和JTG E30的规定;力学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GB/T 50107、JTG/T F50、JTG F80/1的规定。11.3.2 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应符合GB/T 50476、JTG/T B07-01、JTG/T F30、JTG/T F50、JTG/T F60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GB 50082和JTG E30的规定;耐久性的检验评定应符合JGJ/T 193、JTG/T F50和JTG F80/1的规定。11.4 混凝土工程验收11.4.1 公路工程桥涵、隧道、路面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JTG/T F30、JTG/T F50、JTG/T F60的规定。11.4.2 公路工程桥涵、隧道、路面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应符合JTG F80/1的规定。11.4.3 机制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尚应符合GB/T 50107的规定。11.4.4 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检验评定尚应符合JGJ/T 193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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