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反思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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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反思,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篇)(篇一)为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植物疫情在我街道的发生和扩散,保障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降低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由主任任组长、指挥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副指挥长,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1、街道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防控工作日常管理事务。指导疫情预防、控制和防治扑灭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负责向行政村和种、养大户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负责与各县防控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和防治扑灭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有关防疫技能培训;负责有关会议材料的撰写和重要文电的起草,筹备召集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重要会议;完成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2、物资保障。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民政救助站)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查灾、核灾、报灾工作,筹措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负责制定各类款物分配方案,及其物资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物资的调运工作,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理经费的使用,负责对疫情灾害造成农民生活困难的进行救济、协调。3、控制处理。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派出所、卫生院、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监测、成灾原因分析、灾害的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组织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受市防控指挥部调遣,负责制定疫情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各行政村和相关农户实施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理;紧急处理灾害发生时的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的发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4、协调督查。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卫生院、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参加。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行政村的工作落实;提请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督查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理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向防控指挥部汇报。5、技术指导。由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参加。主要职责:为防控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防治、扑灭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组织实施疫情预防、控制和防治、扑灭技术的攻关研究。二、疫情应急处理发生疫情,启动防控应急预案。(一)规范相关工作1、疫情报告。疑似新疫情一旦发生,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疑似报告,并请有关专家进行取样和鉴定;因隐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封锁控制。疫情确认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封锁方案,对疫区采取封锁控制措施。一要对疫区内主要交通干线两旁区域进行地毯式调查,一旦发现疫,立即扑灭。二要对疫区农、畜产品外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加强动植物产地检疫,在农、畜产品运输前实施严格检疫。三要对外运的种子(种苗)、等动、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通过检疫的,发放动、植物过检疫证书,对未获得动、植物过检疫证书或发现重大动、植物动、植物疫情的货物禁止外运。禁止疫区内土壤、拉圾、建筑余土、堆肥外运。四要加强重大动、植物疫情伤人情况的监测报告,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3、防治扑灭。根据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传播和危害特性,采取以环境治理、药剂防治为主的综合灭杀措施。一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疫区内的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和食物残渣,减少重大动、植物疫情滋生。有蚁巢的地方,要采取扑灭措施后再进行清理。二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灭杀蚁虫、老鼠,如在蚁巢、老鼠洞附近投放毒饵,对蚁巢、老鼠洞喷施浇灌农药。4、疫情调查和监测。要对疫区和监测区疫情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做好疫情监测结果记录,并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5、结束应急。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在疫区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由街道领导小组、指挥部提请上级指挥部批准,可结束应急。6、疫情解除。疫区按照要求完成疫情扑灭工作后,疫区和监测区在连续9月内未发现新的疫情,由市指挥部报请省动植物检疫站验收,上报农牧渔业部审定后,按照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以农牧渔业部公告发布解除疫情。(二)加强宣传引导疫情公布后,要力求多做少说,避免过分渲染。要做好新闻媒介正面介绍、防范提醒和澄清谣言的准备,有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由农牧渔业部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口径。在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要利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防控技术和救助方法。当媒体出现不实报道或社会上流传谣言时,立即出面澄清,加强宣传引导,降低负面影响。(三)落实保障措施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争取资金支持,确保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药剂、器械及其他物资的足额及时到位。对疫区内因实施防控措施而征用、销毁当地的房屋、土地、物资、庄稼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上级业务主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政策建议,并监督、检查补贴和扶持政策的落实。(篇二)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和对农业生产的损失,保护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情况发生。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第四条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植物疫情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处置。(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植物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植物疫情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林、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民政、气象、宣传、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第七条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二)制定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四)组织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第八条协调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农林、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二)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三)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四)督查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第九条技术专家组由农林局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疑难农业植物疫情情况的会诊;(二)为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三)组织实施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研究。第十条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农林、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筹措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四)负责对由于疫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第十一条控制处置组由农林局牵头,公安、市场管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疫情监测、原因分析、疫情防治和扑灭等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订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三)紧急处置疫情发生时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第三章疫情确认和报告第十二条农业植物疫情由农林局依照下列原则组织诊断并确认:(一)国家法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由市植物检疫站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市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二)对怀疑为国内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林局向省农业厅报告,并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后确认。(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第十四条农业植物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植物疫情由农林局负责确认;重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农业局后共同确认;特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农业局、农业厅后共同确认。第十五条农林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流行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农林局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农林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二)农业植物疫情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林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属于人畜感染的农业植物疫情,应当同时通报卫计局,并由卫计局逐级上报。(三)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报告的内容为:农业植物疫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发生的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第四章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政府批准后启动;一般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启动。第十七条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封锁、扑灭、控制等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的区域。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有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后,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农林、卫生、市场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检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全方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市植物检疫站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加强我市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四)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观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林局向市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省政府发布解除令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宣布疫情被扑灭。(五)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苗木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苗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第五章保障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建立市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第二十条财政局应当将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畜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局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后可能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方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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