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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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论文摘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宜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辅。我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和责任险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民事责任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一、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自身专业能力掌握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对内执行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现代公司的运营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一定的冲突,因此构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尤为重要。从立法目的上看,用法律手段约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应当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高效的经营能力,以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才是国家设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宜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辅。受法律传统观念、经济发展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16 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在内涵上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董事、监事等之外的一个独立法律概念,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扩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延,将董事、监事、法律顾问等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主体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二、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与民事责任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违反法律义务,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国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受信义务、信义义务、忠诚义务等不同的观点和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般认为,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经理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以一个善良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若其履行职责时未尽合理的谨慎,则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列举和概况的方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商业机会等等。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 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做出规定,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法律义务,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民法规定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民法上的一种救济手段,旨在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认定,我国尚无明确立法定论。从理论上看,学者一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应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这四个构成要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利益归人、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首先,分析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就要认清其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侵权,产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以依法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去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其次,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美国采用商业判断规则来判断董事或经理人员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与某项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他们基于合理信息对公司商业作出了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决策,那么他们就不必为经营判断的失误而承担法律责任。现今商业判断规则已被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但我国尚未引入。目前,我国采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主体分为公司内部的民事诉讼主体与公司外部的民事诉讼主体两类: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来看,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包括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次,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主体还包括被侵犯了合法权益的债权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股权转让纠纷等问题上,均赋予了债权人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诉讼权利。四、我国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我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和责任险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却没有对之加以阐释,容易造成法官司法审判的任意性。因此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列举或者阐释。第二,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引入英美法系的商业判断规则,平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重的职业法律风险,免除其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个人责任,也使得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第三,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包括股东诉讼前置程序的设计、股东持股比例与持股时间的设置;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权的身份特殊性,诉讼举证规则上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四,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法律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公司和社会也实现利益最大化。约束与激励机制法律化,可以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两类,比如报酬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等等。第五,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险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向保险公司出资购买保险,当被保险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赔偿的金额和法律诉讼费用的保险,但不包括其违背法律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内。公司高級管理人员的责任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用以降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而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目前我国部分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重要性并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但中国发展这个制度还需要很漫长的实践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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