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宣在线考试资料(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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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判断题(292 题)1.全国性的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都是自治机关。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4.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 ()6.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7.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9.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10.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12. 我国 1982 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迄今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13.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拥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公民。( )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负责。 ()15. 在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专职化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宪法规定。 ( )18.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19.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0.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且不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2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2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 )27.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28.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9.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31.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32.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33.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4.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立项。 ()35.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6.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37.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39.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41. 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广告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经讨论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不应在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42. 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可以不立卷归档。 ()44. 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涂径解决。()4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6.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效率。 ()47. 行政执法要适当上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 )48.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9.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5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52.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或聘期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人员的岗位。 ()5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54.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只需明确岗位名称和制度。( )55. 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56.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 ()57. 当庭作证,能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不是真实,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公信力、具有权威性,判决才能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 ()58.冤案最后要法院来把关,但是源头上预防要从检察开始。 ()59.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就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依法行使审判权。 ()60.疑罪从轻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证人权。 ()61.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62. 法律方面的裁判只能由司法机关作出。 ( ) )63. 审判活动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内容。 () )64.实体公正强调裁判所认定的事实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以裁判结果的正当与否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 () )65.对媒体的司法监督应当进行适当的规范和引导。 () )66.只要能够查明真相,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是可以接受的。( )67. 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给司法带来的阻碍。 ()67.庭审实质化意味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69.所有案件都应当要求全过程是公开透明的。 ()70.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 71 全民守法是否实现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全体公民在行动上服从国家法律。( ) 72 全民守法就是让全体公民学习法律,规避法律制裁。( )73 全民守法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74 全民守法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75 党和政府带头守法是实现全民守法的条件。 ()76 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也应当纳入全民守法的范畴。()77 全民守法就是要让老百姓遵守法律,公职人员与老百姓不同,是全民守法的监督者和执行者。 ()78 全民守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79 积极诉讼、经常去法院打官司是全民守法意识淡薄的表现。( )8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3.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无须向社会公告。 ()8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8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8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可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8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少量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须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9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9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无须监督从业人员佩戴、使用。 ()9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9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9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97.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无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9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99.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100.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额。 ()102.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 103.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104.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 105.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10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 )107 、对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108、将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时,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只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的即可,不需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109、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方可减刑,并且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110、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111、在对犯罪分子的计分考核中,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一律不能加分,但也不会扣分。 ()112、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开,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应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 )113、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五日内,由省级检察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 114、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 () 115、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五日内,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11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 117.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 ()118.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 ()11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2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121.国家对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 122.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123.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1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12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1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12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查询职责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128.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三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129.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自动失效。 ()130. 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之后,律师凭律师证享有自由查询当事人相不动产信息的权利。 ()131.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32. 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协助解决权属争议后予以登记。 ()133.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 ) 134. 房屋登记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135.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由于某些不动产跨行政区域界线,所以不动产单元并不具有唯一编码。 ()136.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 137、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138、反间谍工作可以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139、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14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141、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14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143、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特殊情况下可以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44、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45、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146、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三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149、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补偿。()150、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必经过批准手续主动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51、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 152.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 ,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154. 成立非法集资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 () 155.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向社会公开宣传”仅指直接传播信息,不包括放任信息扩散。 ()156.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157.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 ”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 ()158. 如果单位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采取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的手段,则不能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159.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果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则一律不能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作出认定。 ()161. 对于虽然成立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162.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6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有非法永久占有他人集资款的特定目的。 ()1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体现了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趋势。 ()165. 公检法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 166. 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所吸收资金款的特定目的。 () 167单位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168. 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主体。 ()169.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如果单位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的,由于所集资参与人已成为单位的特定员工,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 ()17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后者具有非法永久占有他人集资款的特定目的,而前者并不具备这个目的。()171.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17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具体监督。 ()17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17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175.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176.被告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义务,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177.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178.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179.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180.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18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182.人民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案件,均不适用调解。( )18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8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8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 ()187.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全国第一部机场综合立法,也是我省民航自成立 50年以来第一部且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 () 188.在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颁布以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民用机场进行过定位。 ()189.机场总体规划范围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都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190.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停车、广告、客运、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不能转让经营权。 ()191.鉴于机场净空保护的重要性,为增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划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明确为省人民政府和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92.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仅要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还要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193.建立高效灵活的协调管理机制是机场实现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 194.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 ()195.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诉讼法。 () 196、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197、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98、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99、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2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0.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 )20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20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完整的证明材料。( ) 20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204、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5、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误导性的说明。( )20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 )20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208、 航道法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209、航道法所称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10、依 航道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11、依 航道法规定,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212、依 航道法规定,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213、依 航道法规定,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214、依 航道法规定,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 ) 215、依航道法规定,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216、违反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并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7、依 航道法规定,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也适用航道法 。( )218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应受歧视。()219国家不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220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宣传教育,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22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2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22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22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22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2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22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 )22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 “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22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23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23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3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23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实施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34. 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35.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37. 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38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保留的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239.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0.军区后勤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241.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师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24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 ()243、预算编制的固定性总是与经济发展的灵活性相一致的。 ()244、新 预算法确立的“四本预算”已经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范围。 ()245、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246、国家预决算都属于国家机密,一律不予公开。 ()247、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248、新 预算法实施后,下级政府部门到上级政府部门争取财政资金是合理的正常现象。 ()249、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 250、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担保还本付息。 ()251、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跨年度预算,不再实行会计年度的预算。 ()252、结转资金就是本年度将转入下一年度的结余资金。 ()253、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机构,金库是国家黄金储备的管理机构。 () 254、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5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不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5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257、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25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5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260. 死刑一律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261.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6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3.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6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65.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66.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6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68.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69 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70.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71. 中级人民法院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只能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7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确认。 ()273.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7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75.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移送执行。 ()276.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77.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7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279.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80.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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