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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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 编制简况2018年5月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制定。起草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主办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局。主要起草人为:翟瑞霞、张建军、崔连伟、王林源。二、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体量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在大数据领域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市场优势,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数据创新应用等方面发展已经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2016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36次政治局集体学习“网络强国”战略时指出:要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系统管理和服务。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要加快形成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格局,避免数据“打架”,提高政府公信力。为贯彻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3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为响应国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未来3-5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战略之一即为着力打造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服务的“数据政府先试区”。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推进政务大数据开发和共享利用。进一步加快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指南和清单、整合形成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开放平台,促进政务在线协同和数据创新应用。围绕业务需求,积极推进扩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作为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试点地区,应积极响应国务院有关要求,加快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截至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一期)已经完成,内容包括资源名称、属性、元数据、数据类型、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共涉及自治区47个厅局单位,796个信息资源,10143个信息资源项,其中,3249个信息资源项可无条件共享,5952个信息资源项可有条件共享,2870个信息资源项可向社会开放。在第二期目录编制过程中,针对一期存在的问题,需要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目录编制指导,确保编制目录的实用性,以“一方案、一清单、一目录”为思路进一步挖掘和扩充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量。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标准统一的目录编制规范,才能有效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查询等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因此,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十分必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相关内容从规范目录编制流程、内容和要求的角度出发,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规划、信息资源调查等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范。一方面,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的相关要求,参考我国标准化研究单位在政务信息资准编制规则和要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深入推进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加规范、有效,强化支撑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为契合数字内蒙古建设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国家试验区”建设综合推进的重大战略,深化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编制、有效整合和科学管理,提升自治区在政府治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展的能力,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智慧内蒙古等方面建设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 主要起草过程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北京国脉互联信息互联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2018年6月,整理研究国家和地区政务资源目录编制现状,深入研究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及标准制度建设情况。2018年7月,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以及各地区信息资源去目录编制情况调研,包括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牧厅、乌兰察布大数据局、锡林郭勒大数据局、包头市经信委、鄂尔多斯大数据局等部门,把脉各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梳理和编目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各部门对相关制度规范的需求,以保障标准适合当前现状,能够切实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问题。2018年8月,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标准体系整体框架设计,初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2019年6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四、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以帮助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梳理、目录编制以及管理为着力点,以提高政务信息资源质量为目标,加快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本标准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结合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进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进行编写。该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无冲突情况。五、 主要条款的说明本标准分为19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前期准备、目录规划、信息资源调查、目录生成、目录审核与维护、编目综合管理与评估、目录预编、规范性附录A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说明、规范性附录B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编码规则、规范性附录C业务系统调查表、规范性附录D业务事项调查表、规范性附录信息资源调查表、规范性附录F信息资源需求调查表、规范性附录G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7章“目录规划”,明确在目录规划阶段应规定目录的范围、分类、元数据、以及需要设计信息资源梳理过程中的调查表,并给出调查表的模版;第8章“信息资源调查”,对调查内容、调查流程、调查方法等方面详细说明;第10章“目录审核与维护”,说明目录审核、报送、维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与内容,提出目录的审核标准;第11章“编目综合管理与评估”,主要说明目录提供方、管理方、使用方在目录编制及使用环节的职责与责任,以及评审内容;第12章“目录预编”,解释预编目录适用项目、要求、方法、审核及维护。附录A为元数据说明,对元数据的定义、说明、数据类型进行详细说明;附录B为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编码规则,对编码规则结构进行描述;附录C-G为相关模版附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初步信息资源调查所需的业务系统调查表、业务事项调查表、信息资源调查表、信息资源需求调查表模板,以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上报模板,并提供填写说明。六、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无重大分歧。七、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标准未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八、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建议推荐性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编写组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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