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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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45/T XXXX201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General hygienic regulations for small workshop of food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 XX - XX发布 XXXX- XX - XX实施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45/ T 0000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广西食品安全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DB45/ T 00002019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术语和定义、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销售、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加工(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的单位或个人。3.2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3.3 简易包装是指既能保护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遭受损失,又能降低包装费用的简便包装。4 生产与加工场所4.1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 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 加工场所周围应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防止污染源造成的影响。如与相邻猪圈等污染源的生产区域要以全封闭实体墙等物理形式隔离。DB45/ T 0000201924.3 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4.4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5 加工场所的布局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清洁、干净、通风,原料与成品、生食区与熟食区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4.6 加工场所应与卫生间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应采用水冲式厕所。4.7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毒无味、不易脱落、防渗透、防积水,易于清洁或消毒。4.8 墙面、隔断应平滑、显浅色、无毒无味、不易脱落、防霉、防渗透;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至少 1.5m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4.9 门窗应闭合严密,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防虫害窗纱;门的表面应平滑、防渗透、易于清洁。4.10 顶棚应防漏雨、防霉、防积尘、防碎片脱落、防冷凝水垂直滴落。5 设施与设备5.1 设施 5.1.1 应有能满足食品生产需要的供排水设施,排水畅通,排水口有防鼠、防虫设施。5.1.2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消毒设施。 5.1.3 应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存放废弃物、垃圾的专用设施。 5.1.4 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5.1.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5.1.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有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5.1.7 加工场所、仓库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通风设施,排气口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网罩。必要时应设置与食品特性相适应的温控设施。5.1.8 加工场所内应有满足加工需要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设施(必要时有防护措施)。5.1.9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5.1.10 应具备与所加工食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食品添加剂应由指定的专人保管,有专柜贮存,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清洁剂、消毒剂、杀虫(灭鼠)剂、润滑剂、燃料等化学物品应有独立的存放区域或专柜,且有明显标示,不得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混贮。5.2 设备 5.2.1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涉及生、熟料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分开使用。 5.2.2 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采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易于清洁的材料制作,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宜使用食品级不锈钢、食品用塑料、陶瓷等材料。 5.2.3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称量用的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5.2.4 应做好容器、工具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6 加工过程控制6.1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加工用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DB45/ T 0000201936.2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辅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6.3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法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6.4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不得直接引入和使用河水、湖水、江水和使用未经处理或不符合 GB 5749规定的地下水进行食品加工。6.5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食品生产。7 人员7.1 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2 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按要求洗手和消毒;不留长指甲、不配戴外露饰物、手表,不应染指甲、喷洒香水,加工场所不得吸烟和吐痰;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口罩。7.3 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前应换鞋、更衣、洗手消毒。7.4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培训。8 包装和标签 8.1 包装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8.2 标签8.2.1 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或者标志、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信息。8.2.2 简易包装 应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净含量、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号码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信息。9 检验 9.1 应至少对产品净含量(适用时)、感官指标、标签标识依据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9.2 鼓励配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 DB45/ T 0000201949.3 检验记录应真实,妥善保管。10 贮存 10.1 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避免日光直射、雨淋。10.2 应根据贮存食品的特点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如贮存易腐食品应冷藏。10.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11 销售产品应做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数量、销售时间、购货商名称、购货商联系方式等。12 管理要求12.1 质量管理制度12.1.1 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 12.1.2 应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包括:生产环境要求、人员要求、设备使用、物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内容。12.1.3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那个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水平,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2.1.4 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辅材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应包括原辅材料名称、采购日期、采购数量、供货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方资质证件情况、原辅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等)、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应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食品召回和处理等。记录和凭证(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12.2 产品召回管理 12.2.1 当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2.2.2 对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先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2.2.3 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售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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