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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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T/LFA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LFA 003-2019代用茶Herbal tea(征求意见稿)2019-0X-XX 发布 2019-0X-XX 实施兰 溪 市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布T/LFA 003-2019I前 言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产品。本标准由兰溪市 XX 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本标准为首次发布。T/LFA 003-20191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代用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H/T 1091 代用茶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2015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代用茶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 产品分类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以分为叶类、花类、果(实) 类、根茎类、混合类代用茶。T/LFA 003-201924.1 叶类代用茶,主要有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等;4.2 花类代用茶,主要有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等;4.3 果(实) 类代用茶,主要有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等;4.4 根茎类代用茶,主要有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等;4.5 混合类代用茶,主要有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等;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 5.1.1 原料品种应符合传统上作为食品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5.1.2 原料应洁净、无霉变、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5.1.3 原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中国药典 (2015 版)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色 泽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汤 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组织状态 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具有各产品的自色品质特征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叶 类 花 类 果(实) 类 根茎类 混合类水分,g/100g 8.0 13.0 15.0 13.0 13.0灰分,g/100g 12.0铅(以 Pb 计)a,mg/kg 5.0黄曲霉毒素 B1b,g/kg 5.0六六六,mg/kg 0.2滴滴涕,mg/kg 0.2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对茶叶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 应符合 GB 2761 对茶叶的规定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对茶叶的规定注:a.单一原料产品铅限量如GB 2762有规定的,按GB 2762执行;b.单一原料产品黄曲霉毒素B 1限量如GB 2761有规定的,按GB 2761执行。5.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T/LFA 003-201935.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 按 GH/T 1091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检验。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其它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其他真菌毒素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六六六、滴滴涕及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NY/T 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8.1 出厂检验8.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8.2 型式检验8.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8.3 组批、取样产品均以批为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腌制日期,同一腌制池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产品取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1000 个包装样品,样品数量不得少于 6 个。市场商品抽样,随机从同一生产日期的商品中抽取不少于 6 个小包装的商品,商品基数应在 10 个以上。8.4 判定规则T/LFA 003-20194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感官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4.3 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按 6.4.4 规定执行。6.4.4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第 123 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 包装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7 的塑料容器包装。9.3 运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澡、阴凉、无异味的仓库中。条件允许,以冷藏为佳。9.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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