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与关于加强对工业园区管理服务的意见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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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与关于加强对工业园区管理服务的意见两篇关于加强对工业园区管理服务的意见为了促进广昌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园区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在全县范围形成“亲商、重商、扶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结合广昌工业园区实际,现就加强对工业园区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做好园区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着力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广昌成为全省投资环境最优的县,从而促进广昌工业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工作措施1、工业园区对每个项目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协助解决园区内有关工作,督促和协助跟踪服务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工作。2、各涉企职能部门和单位(含省属条管部门) “一把手”要对园区服务工作总负责,要明确 1 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要确定 1-2 名工作人员专职为园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3、项目引进单位或跟踪服务单位要确定一名副科级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该项目的跟踪服务责任人,自始至终帮助解决企业创办、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三、工作内容在企业创办过程中,实行“交钥匙”工程:1、企业在创办过程中的所有手续均由跟踪服务单位帮办。2、在企业建设过程中,与园区有关的工作由园区确定的责任人负责落实;园区外的工作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落实,做到对服务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重点项目必要时,由县级领导挂点负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3、企业竣工投产后,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均由工业园区负责,实行“全封闭”管理。4、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扶持园区工业企业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办事透明度,共同营造最好的发展环境。5、建立健全并坚持园区协调会议制度、工口调度会议制度、县长园区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切实帮助园区企业解决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工作要求1、优化服务环境。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进一步加强园区和上级、同级及企业的沟通、协调的力度,充分认识到部门为园区服务、园区为企业服务、企业为政府提供财源、政府为部门提供支持的良性循环;营造一个具有开放的理念、优质的服务、诚信的作风以及领导干部都敢于和善于解决问题的氛围,工业园区和项目跟踪服务单位要为企业提供全过程、全天候“保姆式”的服务,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吸引更多的外来客商和本地能人到园区来投资创业。2、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园区审批权限,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打造“诚信政府” 。所有涉企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方便客商、服务企业、操作快捷”的要求,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3、优化法制环境。要按照“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热情服务”的要求,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着力规范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发展,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指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多给企业在生产、生活上提供方便。所有单位到园区进行各种检查(公安部门追逃、消防安全检查除外) ,必须到园区管委会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乱检查行为。4、优化用工环境。要切实解决好园区企业招工问题,拓宽招工渠道,加强职工培训力度,为园区企业培养更多的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复合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五、奖惩措施1.奖励根据服务工作情况由园区企业投票评选,在全县涉企部门和单位中评出企业服务前三名为优化环境先进单位,分别奖励单位 6000元、5000 元、4000 元;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先进个人,每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2.处罚(1)、跟踪服务工作不到位、经客商反映并经园区组织查实的,更换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同时追究跟踪服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2)、对园区企业投票评选为后三名,且不满意票率达 20%以上的涉企部门和单位,分别处罚单位 6000 元、5000 元、4000 元,并对评选为倒数第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说明,并在县有线电视台曝光,连续二次列倒数第一名的单位,县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职使用,省属条管部门的领导由县委、县政府致函其上级主管部门作组织调整。(3)、凡涉及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对相应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律实行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六、其它事项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意见相抵触,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依法行政,推动政务公开,把我县开展的“讲大局、树形象、谋发展”活动引向深入,实现 xx 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全局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 xx 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生命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帮助投资者就是帮助自己,服务投资者就是服务 xx 经济,关注投资者就是关注 xx 发展的新观念,努力营造一个宽松、优质、文明、规范的经济环境,以环境的大改善促进经济的大发展。 二、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各乡镇、各部门在本意见发出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要认真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出台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规定,由县法制办审查后,相关单位公示。对于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审批环节和手续,调整项目审批的内部作业流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规范办事规则和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三)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窗口授权,各窗口单位必须将申报资料初审权、收费确定权、现场踏勘权、项目办理督办权和证照发放权充分授权到窗口。要充实窗口受(办)理事项,凡是能够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进入中心办理。凡是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都要承诺办结时间,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把办事者介绍或引领到责任部门,绝不能借故推诿、敷衍了事。(四)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准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严禁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严禁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种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或强制办证前培训。禁止强迫办理各种应由企业自愿办理的登记注册。(五)规范检查行为,实行联合检查申报登记制度。除安全生产和公安部门侦查刑事案件外,一般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如果职能部门确有必要须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事先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凡能够进行联合检查的,采取联合检查形式,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制止“三乱”行为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三乱”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严禁借执法为名强行搭车收费的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商品;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不得以宣传、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县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严肃查处。(七)大力整治企业周边环境。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资经营者征地、拆迁、用工以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劳务纠纷等,严厉查处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八)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有效投诉查处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县政务中心、电视台、网站上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九)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切实做到快捷高效、优质服务。对重点项目由县政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服务,跟踪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项目和企业由局长全程陪同办理。(十)加强窗口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机关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要公开所有涉及投资经营者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手续要求、收费标准、检查项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告知,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十一)深化社会服务承诺制,规范行政行为。凡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要通过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事项、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承诺,表明态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县优化办设立“县长热线”(8899110、8899118) ,实行 24 小时值班。(十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部门重新清理收费项目,统一实行最低标准收费并编制收费目录 ,由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十三)继续实行重点企业挂牌和优化发展环境信息直报联系制度。扩大联系企业范围,重点向对财政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倾斜。各执法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大胆改革创新,对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答复、优先解决。四、加强监督,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十四)切实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要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 (xx 办发200523 号)和本意见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监督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一系列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优惠政策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跟踪效能监察。(十五)要集中查处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肃查处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利益和个体私营业主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以优化环境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十六)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治理经济环境工作收到实效。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选择重点企业及群众反映问题严重的行业、部门作为督办检查的重点,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对那些行动迅速、工作成效显著的,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已明令禁止但仍我行我素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各级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多做优化经济环境的事,多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事。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利用定期走访座谈、现场办公、联谊会等形式,加强与投资经营者的联系,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呼声,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五、加强组织领导,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证(十八)为加强对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督查和协调,县委、县政府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县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县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优化办) ,具体负责优化环境日常工作。(十九)为有利于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决定授予县优化办如下三项职权:1. “一票否决”权。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年终综合评优资格,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年纳税额 5 万元以上企业外迁的;3 次以上(含 3 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受理审批事项的;2 次以上(含 2 次)对全程代办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3 次以上(含 3 次)被有效投诉举报的;年内 2 次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居末位且测评综合得分执法类、社会服务类、综合管理类、乡镇类分别在 75 分、80 分、85 分、85 分(不含本数)以下的;2 人以上(含 2 人)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2. 干部任免建议、监督权。今后,对优化 xx 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经优化办推荐建议,应予以重用。凡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干部的提拔使用,组织部门要先征求县优化办的意见,经县优化办核实拟提拔对象确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后,方可任用。3. 调查和处理建议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湘发200210 号) ,由县优化办提出建议,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案查处,限期结案。(二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省市驻 xx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研究一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下发文件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此件发至各乡镇,县直机关、省市驻 xx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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