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网评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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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修 订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网 评 六 篇【篇一】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之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实行。修订之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11 年后的首次修订。11 年来,现行条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有关负责人所说,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很必要。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亮点不少,比如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开与否的界限,同时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等等,与公众期待比较吻合。如果用一些关键词来概括总结,这些亮点主要体现了“自信”与“理性”。11 年前,很多政府信息是不公开的,这被认为是缺乏自信。现行条例等于是在倒逼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虽然每年都会取得一些进步,但主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仍与社会期许有一定距离,例如一些地方在政府透明度评价中显示不及格。坦率地说,今天一些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仍然是缺乏自信,有的地方担心公众会“挑刺”,有的部门忧虑公开后惹来麻烦。但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出自信,要求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更多信息,既是服务公众,也让公众来监督。所谓理性,体现在多个方面。譬如,进一步明确了公开与否的界限,这也是一种进步。虽然说政府信息公开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要有边界,理应兼顾各方利益。之前,部分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处于模糊地带,此次修订让界限更清晰。再比如,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这是针对新问题作出的理性修订,因为重复申请信息公开造成行政成本增加。无疑,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最大化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将助推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再上新台阶。此外,对于经济社会有重要意义,因为扩大公开范围和深度后,过去部分“沉睡”的政府信息可以让社会共享。目前,各地政府、各个部门几乎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化当然是好事。但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关方面还应该根据新条例完善自己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让这类制度做到不“打架”,与时俱进。还要指出的是,能否在新修订条例基础上,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定相应的“国标”和“地标”?去年,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务公开虽然“上墙进栏”,有的还“晒”在网上,但内容不翔实、或时间滞后、或只见结果不见过程也就是说,上述地方虽然公开了政府信息,但实际作用打了折扣。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在内容、时间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标准。如果能以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等,效果显然会大不一样。近年来,在预算编制及公开方面已执行相应标准,即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从“类”到“目”越来越细,公众越容易看懂。但除预算公开有标准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似乎缺少标准,可否制定相应标准?【篇二】获知更加丰富、真实的信息,公众才能更充分、更有底气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挥监督作用,消弭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误解;明确了信息公开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各级政府才能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但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自 2008 年 5 月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级各地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提升,公众满意度也日渐走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足;有的重表面轻实质,只公开大数据不公开具体收支细节,平时不认真公开,上级检查时才临时抱佛脚、做样子;有的满足于单方面公开即可,不重视群众反馈,对群众的疑惑和要求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还有的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上拖延塞责,要么一味拒绝,要么迟迟不予答复。此外,信息公开申请权也存在被滥用现象,个别人借此向相关部门施压或发泄情绪。这些现象都让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打了折扣。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和谐“音符”,有些是部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出了问题,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和群众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如今修订草案的内容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弥补,比如放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进一步落实和明确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标准,在满足公民诉求和防止申请权滥用方面做了进一步平衡,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职责也得到了加强。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新要求。修订草案除了对现有条例的补充和细化,还强调了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让政府信息公开在互联网的加持下进一步提速增效;提出了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措施,在掌握、留存信息的同时,不忘扎紧信息安全的口子。获知更加丰富、真实的信息,公众才能更充分、更有底气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挥监督作用,消弭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误解;明确了信息公开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各级政府才能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从修订草案现有的内容来看,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有望减少一些模棱两可,增加一些硬杠杠,这种修改方向和趋势,不仅有助于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完善、展示自身形象,同时也将极大地增强公众的信息获得感和权利获得感。用更给力的信息公开促进、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的职责、百姓的福音。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并且它在今后的社会治理中也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希望此番修改中,社会各界和公众都能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描绘、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未来之路。【篇三】4 月 15 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公布。除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兜底条款外,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4 月 15 日 澎湃新闻)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在内的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必须合法化、规范化,其核心在于政府受法律的控制,自觉地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旗帜指引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规范。从 2008 年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机关信息从陌生到熟悉、从被动到主动地公开,让广大公众知道了政府到底为百姓做了什么实事,也知道了“三公”经费花在哪里,更是知道了如何在政府机关办事。这些现象,都为法治文明、公开透明政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过,我们还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了一些新情况,申请答复的总体满意度依然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一些具体案例中还存在着“踢皮球”“简单应付”等现象,较之公众期待还有一定距离。有的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不执行,甚至是以政府信息属于机密文件为由不向外公开,尤其是在人事选拔任用、“三公”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个人基本信息等公开的力度不大,也让广大群众不太满意。新修订颁发的条例,就是让这一法规更加贴切当前推进法治、透明政府建设的初衷,确保百姓生活在一个讲法治、讲规范、讲文明的国度。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区别。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将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是最大限度地让公众来监督政府的行为,而信息公开就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使公民能够及时地行使自己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其实,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及时修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中还存在的壁垒,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让更多的普通群众参与到政府决策当中,这是法治、透明、公开政府最终目标。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这次,国务院修订颁发条例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出了信息公开的机构和主体责任,明确了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和例外条款。这样规定就是让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加明确,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避免一些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时尽可能地避免因公开主体模糊而出现的相互推脱、敷衍公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政府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最大持有者,有能力将原始的信息材料经过科学的加工加快其自由流通的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服务,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更好的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互利共赢的效果,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这恰恰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内容。因此,及时修改颁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解决公众对政府执政行为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必能为实施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全面和谐社会和实现“两个奋斗”目标打下坚实的执政基础。【篇四】业内专家和多地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认为,随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施行,相关文件的规定也需要随之调整,使公开范围界定更明确。同时政府官网在公开政务信息时需注意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4 月 18 日,人民网)政务公开是好事实事,这毋容置疑。但我们也看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曝出有的政府部门官网在公开信息时,泄露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账号、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比如某地发布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中,公开了居民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及包括尿毒症、肺癌、慢性肾衰竭等个人病情信息。更有甚者,某社区社区 2017 年精神残疾低保免费服药花名册中,对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姓名及监护人姓名也进行公开。需要从信息制作产生环节规范属性认定,加强基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根据社会实践、群众需求、法律法规修改等及时调整公开范围等。要加强基层政务公开牵头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尤其要协调各部门对同一公开事项的标准,避免因多头管理造成对外公开不统一、不一致、不同步等现象。【篇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从 2017 年 6 月开始,条例的修订、意见征求等工作陆续开展。条例起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条例将公布。(人民网 4 月 12 日)在党的十八大中明确指出了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更加深刻的感受到自己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完善我国社会治理的关键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相关公示内容,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府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因为政务公开将使政策的落实效果的到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在当今自媒体兴起的现在,政务信息公开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篇六】随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将加大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力度,政务公开自检方式不断创新,以监督促公开,以公开促落实。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多数省份均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绝大多数省份的政务公开工作在政府绩效考核的占比达 4%。(人民日报,2019-4-18)在日常生活中,各级政府依然存在政策解读信息发布不及时、时效性不强等问题,并且发布质量有待提升。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并且一些省份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体系,这样能够使得政府的各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以便更好地接受大众的监督。但是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还存在公开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现象,并存在各部门缺乏必要的协同合作,导致对外公开的事项标准不够统一,不够同步等现象。由此可见,在推进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政务公开真正“晒”的即细又实。政府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公开标准,并加大问责力度。政务信息的公开可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但是要标准统一,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协同和沟通,并且对该公开而不公开的情况要加大问责力度,同时要做好相应的个人隐私保护工作,不可泄露个人信息,以防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烦恼。国家公布施行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地区各部门加大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力度的本意都是好的,都是为了使政务公开化,真正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现象,我们需要全力以赴做好相关的工作来最大限度的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即详细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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