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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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大 连 市 税 务 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 答 实 用 手 册(2019 年第一册)个税改革热点专栏 11. 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政策 .11.1 纳税人 11.1.1 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规定 .11.1.2 外籍人入境满 183 天后离境超 30 天是否按居民纳税人计算 .11.1.3 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1.1.4 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优惠规定 .21.2 应纳所得额计算 31.2.1 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 .31.2.2 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1.2.3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51.2.4 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61.2.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71.2.6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71.2.7 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81.2.8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81.2.9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91.2.10 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101.2.11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 5000 元怎么计税 .101.2.12 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11.2.13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111.2.14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121.2.15 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131.2.16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141.2.17 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161.2.18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171.2.9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171.2.10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181.3 专项附加扣除 191.3.1 新个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191.3.2 居民取得综合所得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201.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01.3.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11.3.5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包括谁 .221.3.6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231.3.7 子女高中毕业到 9 月上大学期间是否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31.3.8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231.3.9 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231.3.10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2413.11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241.3.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41.3.1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251.3.14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251.3.15 父母离异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61.3.16 兄弟姐妹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261.3.17 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271.3.18 子女中一个无赡养父母能力是否另一子女全额扣除 .271.3.1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71.3.20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281.3.21 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281.3.22 纳税人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等学习是否可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91.3.23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是否均需要填写 .291.3.2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91.3.25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311.3.26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311.3.27 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1.3.28 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11.3.2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321.3.30 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331.3.31 个人所得税如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331.3.32 员工从两处单位取得工资应由哪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331.3.33 夫妻婚前分别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应当如何扣除 .341.3.34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间扣除 341.4 征收管理 351.4.1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哪些个人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351.4.2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361.4.3 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371.4.5 纳税人可以不将扣除资料给扣缴义务人到时自行申报扣除 .381.4.6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协议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81.4.7 企业财务部门是否要留存员工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381.4.8 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391.4.9 纳税人如何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01.4.10 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401.4.11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411.4.12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当如何提交资料 .411.4.13 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431.4.14 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431.4.15 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441.4.16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451.4.17 纳税人无法自行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为办理 .461.4.18 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461.4.19 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472.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472.1 政策内容 472.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增值税优惠内容 .472.1.2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 .482.1.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482.1.4 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492.1.5 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492.1.6 2019 年预缴所得税时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502.2 征收管理 512.2.1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12.2.2 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 .512.2.3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51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521.增值税 .521.1 应纳税额计算 521.1.1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521.1.2 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531.1.3 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541.1.4 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51.1.5 餐饮行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进项税如何抵扣 .561.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571.1.7 一般纳税人年底购买的小汽车发票认证期限是 360 天 581.2 优惠政策 581.2.1 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581.3 征收管理 591.3.1 未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出售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591.3.2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能自行开具专票 .601.3.3 哪些情形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01.3.4 增值税纳税人住所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611.3.5 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611.3.6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商品对应的简称是否会显示 .621.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21.3.8 对养老基金投资过程提供贷款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631.4 增值税发票管理 641.4.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填写 .642.企业所得税 .642.1 税前扣除 642.1.1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继续弥补 .642.2.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201876 号文件政策问题 652.2.2 享受财税201876 号文件规定的资格企业如何判断 662.2.3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 .672.2.4 财税201854 号文件政策的设备必须是新购进吗 682.2.5 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定 .692.2.6 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的原暂不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692.3 征收管理 702.3.1 查账征收纳税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702.3.2 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12.3.3 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只需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722.3.4 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22.3.5 企业境外发生的支出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32.3.6 社保基金会的投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732.3.7 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742.3.8 企业从境外购货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43.财产与行为税 .753.1 房产税 753.1.1 人民币以外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如何计算房产税 .753.2 车船税 753.2.1 节能汽车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753.2.2 新能源车船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763.3 印花税 773.3.1 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征收印花税 .773.4 土地增值税 783.4.1 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783.4.2 企业改制重组转让土地如何确定支付土地价款 .793.4.3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803.4.4 个人在企业改制重组时以房屋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814.其他税费 .814.1 文化事业建设费 814.1.1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14.2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824.2.1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哪个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824.2.2 增值税零申报其附征是否要零申报 .835.征收管理 .835.1 跨区域涉税管理 835.1.1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835.1.2 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况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845.1.3 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形不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855.1.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875.1.5 国地税合并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可使用到什么时间 .885.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开具发票错误如何处理 .885.1.7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自行开具专票 .895.1.8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是否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895.1.9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905.1.10 购货方取得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905.1.11 纳税人哪种情况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清税证明 .915.1.12 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25.1.13 纳税人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需要几个工作日 .945.1.14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间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955.1.15 建筑服务自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应当填开发票备注栏 .955.1.16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966.国际税收 .976.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976.1.1 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976.1.2 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986.1.3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要备案 .981个税改革热点专栏1.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政策1.1 纳税人1.1.1 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1.2 外籍人入境满 183 天后离境超 30 天是否按居民纳税人计算外籍人入境满 183 天后离境超过 30 天,再次入境是否按照居民纳税人计算?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该条是判断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1.1.3 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1.1.4 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优惠规定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 183 天后,3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 183 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 183 天,或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1.2 应纳所得额计算1.2.1 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执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4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51.2.2 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4 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1.2.3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62019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 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 70%计算。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1.2.4 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7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1.2.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1.2.6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8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二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现行规定要求。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2.7 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1.2.8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91.2.9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 6 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10(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1.2.10 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交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1.2.11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 5000 元怎么计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 5000 元怎么计税?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款时,不再考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是否低于 5000 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弃享受11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理论上,不再存在减除当月工资低于 5000 元差额的问题。当月工资收入低于 5000 元的,其低于 5000 元的差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时,不再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1.2.12 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但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税负。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 3000 元,年终有 2 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 6 万元。如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 元个人所得税,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综上,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放弃此项政策反而更加有利。1.2.13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业绩“绑在一起”,让个人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增强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向12心力”。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2005 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 12 个月(最多为 12 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2019 年实施新税制后,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对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 12 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1.2.14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多,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等多种形式。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1.2.15 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14(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 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1.2.16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15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 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 6 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 20%费用后余额的 25%计算。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16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1.2.17 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7(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1.2.18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181.2.9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平移原计税方法,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超过 3 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10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 8 项补贴设置 3 年过渡期。即 2019 年 1 月 1 日至19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 号)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3 项津补贴免税政策。1.3 专项附加扣除1.3.1 新个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20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3.2 居民取得综合所得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21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1.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22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1.3.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231.3.5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包括谁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1.3.6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即一人每月 1000 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即一人每月 500 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1.3.7 子女高中毕业到 9 月上大学期间是否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子女 6 月高中毕业,9 月上大学,7-8 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3.8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24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1.3.9 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1.3.10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13.11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 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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