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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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推 进 增 值 税 实 质 性 减 税 , 现 将 2019 年 增值 税 改 革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原 适 用 16%税 率 的 , 税 率 调 整 为 13%; 原 适 用 10%税 率 的 , 税 率 调 整 为 9%。二 、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 原 适 用 10%扣 除 率 的 , 扣 除 率 调 整 为 9%。 纳 税 人 购 进用 于 生 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13%税 率 货 物 的 农 产 品 , 按 照 10%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三 、 原 适 用 16%税 率 且 出 口 退 税 率 为 16%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出 口 退 税 率 调 整 为13%; 原 适 用 10%税 率 且 出 口 退 税 率 为 10%的 出 口 货 物 、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出 口 退 税率 调 整 为 9%。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含 2019 年 4 月 1 日 前 ) , 纳 税 人 出 口 前 款 所 涉 货 物 劳 务 、发 生 前 款 所 涉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退 税 办 法 的 , 购 进 时 已 按 调 整 前 税 率 征 收 增值 税 的 , 执 行 调 整 前 的 出 口 退 税 率 , 购 进 时 已 按 调 整 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执 行 调 整 后的 出 口 退 税 率 ;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 执 行 调 整 前 的 出 口 退 税 率 , 在 计 算 免 抵 退税 时 , 适 用 税 率 低 于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 适 用 税 率 与 出 口 退 税 率 之 差 视 为 零 参 与 免 抵 退 税 计算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执 行 时 间 及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的 时 间 , 按 照 以 下 规 定执 行 :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 保 税 区 及 经 保 税 区 出 口 除 外 ) , 以 海 关 出 口 报 关 单 上 注 明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非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以 出 口 发 票 或 普 通 发 票 的 开具 时 间 为 准 ; 保 税 区 及 经 保 税 区 出 口 的 货 物 , 以 货 物 离 境 时 海 关 出 具 的 出 境 货 物 备 案 清单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四 、 适 用 13%税 率 的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物 品 , 退 税 率 为 11%; 适 用 9%税率 的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物 品 , 退 税 率 为 8%。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按 调 整 前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执 行 调 整 前 的 退 税 率 ; 按 调整 后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执 行 调 整 后 的 退 税 率 。退 税 率 的 执 行 时 间 , 以 退 税 物 品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开 具 日 期 为 准 。五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财 税 2016 36 号 印 发 )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第 1 点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第 1 点 停 止 执 行 ,纳 税 人 取 得 不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再 分 2 年 抵 扣 。 此 前 按 照 上 述 规定 尚 未 抵 扣 完 毕 的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可 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扣 。六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进 项 税 额 :1.取 得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 为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2.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税 额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价 +燃 油 附 加 费 ) ( 1+9%) 9%3.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铁 路 车 票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额 ( 1+9%) 9%4.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额 ( 1+3%) 3%( 二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财 税 2016 36 号 印 发 ) 第 二 十七 条 第 ( 六 ) 项 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财 税 2016 36 号印 发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第 5 点 中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修 改 为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七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以 下 称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 一 ) 本 公 告 所 称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2019 年 3 月 31 日 前 设 立 的 纳 税 人 , 自 2018 年 4 月 至 2019 年 3 月 期 间 的 销 售额 (经 营 期 不 满 12 个 月 的 , 按 照 实 际 经 营 期 的 销 售 额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 自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2019 年 4 月 1 日 后 设 立 的 纳 税 人 , 自 设 立 之 日 起 3 个 月 的 销 售 额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条 件 的 , 自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之 日 起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纳 税 人 确 定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后 , 当 年 内 不 再 调 整 , 以 后 年 度 是 否 适 用 , 根 据 上 年度 销 售 额 计 算 确 定 。纳 税 人 可 计 提 但 未 计 提 的 加 计 抵 减 额 , 可 在 确 定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当 期 一 并 计 提 。( 二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10%计 提 当 期 加 计 抵 减 额 。 按 照 现 行规 定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 已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项 税 额 , 按 规 定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 应 在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当 期 , 相 应 调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 计算 公 式 如 下 :当 期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10%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上 期 末 加 计 抵 减 额 余 额 +当 期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当 期 调 减加 计 抵 减 额( 三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计 算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下 的 应 纳 税 额 ( 以 下 称 抵 减 前 的 应纳 税 额 ) 后 ,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加 计 抵 减 :1.抵 减 前 的 应 纳 税 额 等 于 零 的 , 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全 部 结 转 下 期 抵 减 ;2.抵 减 前 的 应 纳 税 额 大 于 零 , 且 大 于 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 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减 额 全 额 从 抵 减 前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减 ;3.抵 减 前 的 应 纳 税 额 大 于 零 ,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 以 当 期 可 抵减 加 计 抵 减 额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至 零 。 未 抵 减 完 的 当 期 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减 。( 四 )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不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其 对 应 的 进项 税 额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纳 税 人 兼 营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且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项 税 额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出 口 货 物劳 务 和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五 ) 纳 税 人 应 单 独 核 算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计 提 、 抵 减 、 调 减 、 结 余 等 变 动 情 况 。 骗 取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或 虚 增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六 )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 纳 税 人 不 再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 结 余 的 加 计 抵 减 额停 止 抵 减 。八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试 行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制 度 。( 一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1.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连 续 六 个 月 ( 按 季 纳 税 的 ,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 增 量留 抵 税 额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个 月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2.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 级 ;3.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 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形的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的 。( 二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3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税 额 。( 三 ) 纳 税 人 当 期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60%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为 2019 年 4 月 至 申 请 退 税 前 一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解 缴 税 款 完 税 凭证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占 同 期 全 部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比 重 。( 四 ) 纳 税 人 应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五 )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 办 理 免 抵退 税 后 , 仍 符 合 本 公 告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申 请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适 用 免 退 税 办 法 的 , 相 关进 项 税 额 不 得 用 于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六 ) 纳 税 人 取 得 退 还 的 留 抵 税 额 后 , 应 相 应 调 减 当 期 留 抵 税 额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再次 满 足 退 税 条 件 的 , 可 以 继 续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但 本 条 第 ( 一 ) 项 第1 点 规 定 的 连 续 期 间 ,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 七 ) 以 虚 增 进 项 、 虚 假 申 报 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追缴 其 骗 取 的 退 税 款 ,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八 )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中 央 、 地 方 分 担 机 制 另 行 通 知 。九 、 本 公 告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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