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纳税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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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大连12366热线 孙威乾,2018年12月14日,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上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并无差额概念。按月纳税 按季度纳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三、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四、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定义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四、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定义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3.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五、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印花税征收优惠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减免对象:所有建立账簿的纳税人1.资金账簿减半征收(1)新办企业: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入账时间为准(2)存续企业:以纳税申报时间为准2.其他账簿免征(1)新办企业:以新建账簿时间为准 (2)存续企业:以更换账簿时间为准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六、印花税核定征收规定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大地税发2005189号同时废止。调整内容:1.扩大了印花税核定范围和计税依据2.变浮动比例为固定比例政策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修改部分条款),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六、印花税核定征收规定,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七、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在确定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金额时,如果合同价款和增值税金额能划分清楚的,计税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如果合同价款和增值税金额不能划分清楚的,计税金额为含税金额。核定征收方式以账载金额确定。,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八、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第三条规定,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政策依据:大政发201840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政策依据:财税2008152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二、停产企业是否仍需继续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止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取消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依据:财税2004140号、财税2004180号、财税2018107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三、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四、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1.节能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2.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政策依据: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2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五、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契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12366咨询热点问题详答,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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