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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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拨缴工会经费取得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财政票据; 缴纳社保费取得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公益性捐赠取得的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 税务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分摊协议;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接受投资方可以技术成果证书、入股协议、评估报告等资料,26,无税发票明确可以税前扣除。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规定了部分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六、条款解读,27,六、条款解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28,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六、条款解读,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一般性补救措施的规定。,六、条款解读,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特殊性补救措施的规定。,六、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解读】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六、条款解读,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但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六、条款解读,39,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补救措施,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40,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补救措施(且已税前扣除),六、条款解读,4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补救措施(且未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基本逻辑(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A.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A.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附属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六、条款解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解读】本条是对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结束语:关于理解、执行办法的建议,一是全面、系统学习、理解和执行办法 28号公告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28号公告贯彻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的办税负担,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28号公告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对企业也提出了一定要求。,二是准确把握办法与其他特殊、专项管理规定的关系 28号公告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等政策规定,是与税前扣除相关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企业支出有特殊规定的,应优先按照特殊事项规定处理;特殊规定存在未尽事宜的,可按照28号公告规定处理。如,资产损失事项应优先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优先按照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处理。,结束语:关于理解、执行办法的建议,三是税务机关“两个转变” 税务机关应当不再简单“唯票论”“禁止论”。四是企业“两个加强” 企业应当以28号公告发布为契机,加强财务管理与内控管理,持续规范经营行为,减少税收风险。,结束语:关于理解、执行办法的建议,纳税者光荣!,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本课件供学习交流,如有错漏,以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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