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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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1.1 一般规定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 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2.2 照明2.3 隔声和噪声限制3 屋面防水设计3.1 一般规定3.2 防水4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 公共建筑4.2 居住建筑4.3 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一般规定2.2 防火间距2.3 消防车道3 防火和构造3.1 防火和防烟分区3.2 建筑构造3.3 建筑装修3.4 防烟和排烟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 一般规定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 消防电梯5 灭火设施5.1 一般规定5.2 室外消防给水5.3 室内消防给水5.4 固定灭火设施5.5 消防水泵房第三篇建筑设备1 给水和排水设备1.1 管道布置1.2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 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 燃气设备2.1 室内燃气管道2.2 瓶装液化石油气2.3 燃气的计量2.4 居民生活用气2.5 公共建筑用气2.6 燃烧烟气的排除3 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 一般规定3.2 采暖3.3 通风3.4 空调3.5 制冷3.6 自动控制3.7 消声和隔振4 电气和防雷设备4.1 供配电系统4.2 变电设备4.3 防雷5 电梯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 地基勘察1.1 一般规定1.2 特殊性土1.3 勘察成果2 地基设计2.1 一般规定2.2 山区地基2.3 特殊性主3 基础设计3.1 扩展基础3.2 箱筏基础3.3 桩基础4 基坑支护5 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 基本规定1.1 结构安全等级1.2 结构荷载和组合2 混凝土结构设计2.1 钢筋混凝土结构2.2 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 钢结构设计3.1 普通钢结构3.2 薄壁型钢结构3.3 高层建筑钢结构3.4 钢网架结构4 砌体结构设计4.1 无筋砌体结构4.2 配筋砌体结构5 木结构设计5.1 一般规定5.2 构造要求5.3 防腐、防虫和防火6 围护结构6.1 玻璃幕墙结构6.2 玻璃屋顶结构6.3 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 基本规定2.1 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 结构材料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 一般规定4.2 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 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 钢结构抗震设计5.1 高层钢结构房屋6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 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 结构安全性鉴定1.1 一般规定1.2 混凝土结构构件1.3 钢结构构件1.4 砌体结构构件1.5 木结构构件1.6 古建筑木结构1.7 地基基础2 房屋抗震鉴定2.1 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 一般规定2.3 砌体房屋2.4 钢筋混凝土房屋2.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 空旷房屋2.7 古建筑木结构3 结构加固3.1 抗震加固规定3.2 砌体房屋3.3 钢筋混凝土房屋3.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 空旷房屋3.6 古建筑木结构3.7 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 一般规定1.2 特殊性土1.3 桩基础1.4 基坑支护1.5 地基处理2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 一般规定2.2 钢筋连接2.3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 冬期施工3 钢结构施工质量3.1 普通钢结构工程3.2 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 钢网架结构工程4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 一般规定4.2 块体和砂浆4.3 砌砖工程4.4 混凝土砌块工程4.5 配筋砌体工程4.6 冬期施工5 木结构施 L 质量5.1 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 施工规定5.3 胶合木结构制作6 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 设备安装质量7.1 燃气设备7.2 通风和空调设备8 施工安全要求8.1 临时用电8.2 高处作业8.3 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1l 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2. 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4. 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 (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4. 52 窗四、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81 管道并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 5088322 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323 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 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33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090m。332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 3.3.2坡道坡度(高/长)*1/8 *1/10 1/12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336 坡道两侧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343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1 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352 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 080m。3111 公共厕所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3113 公共浴室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1 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3131 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 090m 和 O65m 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 06Om。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2 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411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4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二级水平。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五级水平。443 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平方米.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 172W/(平方米K)。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m/s 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二级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 3.0m/s 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四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 7OMW 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器监控系统。5211 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 EHR 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533 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 6O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 533 中规定的数值。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 5 万 mZ 时,应将 200300MM 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 533 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 10MM。2.2 照明2.3 隔声和躁声限制3 屋面防水设计3.1 一般规定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3.0.1 房屋工程根据建筑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房屋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 3.0.1 的要求。3.2 防水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4.1.2 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 40MM 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414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泡、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四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433 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 40 摄氏度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 75,或其它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 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438 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 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 20O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4310 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 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 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4312 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121 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43122 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 3O0500MM 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4313 跨度大于 18m 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3131 跨度大于 18m 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43132 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43133 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直为 200300 MM。4315 上入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151 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43152 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4316 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3161 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43162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 50MM。43163 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511 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 1 级、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611 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一、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612 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 4OMM 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613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616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618 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63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 46mm,间距为 100200MM 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 0.050.1 。634 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636 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 1:3 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 25mm;面层应用 1:2 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 12mm。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4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 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64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O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O.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例应设窗。但距地面 2000MM 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后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634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 200MM。当超过 200MM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3. 17 走道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 9183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4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4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 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 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 020m 的台阶。436 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 05O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IkNm。4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0m。5. 39 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3. 23 卫生间。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 30m;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 加工、备餐、餐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55 300 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CJ25863211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10。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二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471 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CJ12499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 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 5M 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 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403 客房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52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一 98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 处作视点的 120 度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4. 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314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351 20 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3. 5. 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件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 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10m。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37. 3 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相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384 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 1M 的距离。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32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42 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63 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l/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M。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21 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O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O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Om 时,应设电梯。43 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31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00m。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直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千万 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333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3331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3332 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370MM,并应沿墙高每 500mm 配置3f6 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334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337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 级和 6 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33716 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33725 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34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346 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59 贮油间直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坎。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36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信道、防毒信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 年版)2.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 年版)1.0.53.0.1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1、2、3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614 建筑高度超过 24m,藏书量不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藏书量超过 10 万册但不超过 100 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 10 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4 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51 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H 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一般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 年版)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 6T、 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直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 的窗间墙。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OO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 年版)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OO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OO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O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O0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 平方米。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OO 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总储量超过 1OOm3、而不超过 300m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IV 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41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二、三、四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林油机。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812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22 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7 (1997 年版)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 年版)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表 425 的规定。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O0 立方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 的规定值增加 2m。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23 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 年版)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60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609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m。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 X 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 X 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 年版)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O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3 防火和构造31 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 年版)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撩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无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人层数内。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 511 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 年版)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 511 的规定。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迭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00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050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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