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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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第 1 条 为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保护邮政综合计算机网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信息网各项业务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克苏邮政计算机网各级信息中心及生产网设备使用单位。阿克苏邮政信息技术部是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第 3 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一) 建立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二) 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 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范教育和培训。第 4 条 各级生产网设备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并且履行下列职责:(一) 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留下检测、清除记录;(二) 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产品; (三)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 5 条 各级生产网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所有使用的软件盘和光盘进行认真检查、标记、登记,安全保管,确保无毒。接收外来软件盘(软盘或光盘)必须进行病毒检测、试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第 6 条 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接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 7 条 软件或数据软盘一般不外借或随意带出,确须借出或带出时,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登记并负责及时催还。本单位内借用各种软盘也要严格执行借用批准和登记制度,通常只借出备份复制盘。凡借出归还的软盘都要进行病毒检查验收或作可疑带毒软盘进行消毒处理。第 8 条 禁止在生产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是否含毒的软件。第 9 条 新购、借用、借出归还或维修、送修后启用的计算机,先要经预防病毒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第 10 条 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要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隔离一切涉嫌染毒软盘和设备,查明原因,拟定处理措施,使用正当渠道发放的杀毒软件,由预防计算机病毒主管部门或部门防治病毒负责人员进行杀毒。第 11 条 加强对所有核心路由器及防火墙的管理,尽可能关闭不需要使用的端口,从而阻断病毒传播的途径。第 12 条 生产网段禁止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特殊情况须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第 13 条 综合网内基于微软Windows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升级,并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补丁。第 14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 故意制造、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 15 条 凡不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计算机病毒感染、传播,视损失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计算机病毒的应急处理办法第 16 条 当出现计算机病毒传染迹象时,立即隔离被感染的系统和网络并进行处理,不应带“毒”继续运行;发现计算机病毒后,一般应利用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清除文件中的计算机病毒;杀毒完成后,重启计算机,再次用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检查系统中是否还存在计算机病毒,并确定被感染破坏的数据是否确实完全恢复。第 17 条 如果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或感染的是重要数据文件,则不要盲目修复,而要请计算机病毒防范的专业人员处理,即使是计算机专业人员也要慎重。第 18 条 对于杀毒软件无法杀除的计算机病毒,应将计算机病毒样本送交有关部门,以供详细分析。第 19 条 一旦发生计算机病毒疫情,要启动应急计划,采取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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