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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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定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2)效力: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3)种类: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2、 证明责任的定义与基本类型(1) 定义: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的后果。1.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会真正体现出来。2.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是否明确是有法官来判定的。3. 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都来承担。5. 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设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2) 种类:a合同纠纷“谁主张谁举证”: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下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b.特殊侵权案件、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案件: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劳动纠纷: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c.公平责任:双方均无法证明事实,但按传统举证责任规则显失公平的,由双方分担不利的证明后果。3、 财产保全的定义与适用条件(1) 定义: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进行限制处分,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措施。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根据保全内容的不同,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2)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保全行为也要限定于当事人的请求;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3) 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留或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等方式。2.行为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由法院发出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裁定,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 保全的程序诉前:申请+担保;诉讼:不一定(1) 保全的申请与担保1. 诉前保全有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2. 诉讼保全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受案法院进行申请,或者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可以自己财产作为担保,也可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5) 保全的实施:1.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接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2.法院对于诉讼保全的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6) 保全的救济、解除与赔偿1. 救济:保全裁定的主要救济方式有1复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再审:对于保全裁定,可以适用再审程序。保全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保全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 解除:除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及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裁定。1没有起诉: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没有起诉的,应当解除保全。 2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3. 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予以赔偿。仲裁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4、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首先,只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其次,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第三,各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不能越权。该原则既体现了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也体现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 独立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特定人民法院的独立,人民检察院独立是指检查系统整体的独立。(2) 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是依法,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3)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3方面的干涉。(4)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检察院不能独立于上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从事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发布指令。3、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2.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1) 分工负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不允许相互取代或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诉讼。(2) 互相配合原则:公安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是一种职责关系的配合,这种关系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关系,前提是分工负责。(3) 互相制约原则:互相制约,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的制约是相互的,每个机关在制约其他机关的同时,也应该接受其他机关的制约。5、 审判公开原则(1)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在刑事诉讼中既是一项原则,又是一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媒体采访报道。2. 审判结论公开:判决书及其据以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道,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3. 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2)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不是案件本身需要保密。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犯罪事实涉及男女关系或者其他个人隐私等。3.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1.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2.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注意以下两点:1.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的定罪权;2.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符合(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7、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如果受理案件前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 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 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4. 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5. 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8、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内容包括:1. 立案监督:(1)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撤销案件)。2. 侦查监督:(1)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从案件实体角度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从案件程序方面进行监督。3. 审判监督:(1)有权对审理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有权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4. 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刑罚变更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九、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外国人范围:(1)具有外国国籍的人(2)国籍不明的人(3)无国籍人。(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三)涉外刑事程序: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外国籍被告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职业证书的律师。2.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3.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十、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协议(2)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3)互惠原则(二)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取证(3)引渡(4)相互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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