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书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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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汽车买卖合同书汇集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5 页汽车买卖合同书汇集合同一上海市最新汽车买卖合同甲方(销售方):乙方(买受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国产/进口:自排/手排:车辆类型:品牌型号:产地:生产者名称:车身颜色:内饰颜色:出厂时间:排量:尾气排放标准:外廓尺寸:核定载客:核定载重:其他:。第二条关于车辆配置的约定第三条质量标准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第四条价款车辆价格每台元,大写。数量台,总计元,大写。乙方如委托甲方代为拍牌、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及车船税、代为验车与办理上牌手续等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第五条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元,大写。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即元,大写;余款元,大写,于年 月 日前付清。3、其他。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第六条交付与验收1、甲方送车;乙方自提;其他。2、交车地点:。3、交车日期:年 月 日前。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当小于公里。5、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型号规格、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如发现表面瑕疵,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并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6、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及生产日期超过年以上的库存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3、甲方不得承诺能够直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4、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书面告知乙方。5、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因乙方原因未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如不按时退还,应当以乙方已付款项为基数按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交付汽车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此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住所:邮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签字或盖章):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电话: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合同二汽车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买受人):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身份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物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出厂时间:首选颜色:次选颜色:第二条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元,大写。数量:台。车辆总价:元,大写。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于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3.分期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年 月 日前。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3.交车地点: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公里口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五条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条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1年口1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2.5万公里口内(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第十一条其他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委托服务协议书委托人(乙方):受托人(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代办拍牌口代办按揭口代办保险口代办上牌口代办装潢口代办其他项目:二、委托报酬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3.代办保险。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保险期限:一年口二年口三年口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元。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元。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元。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元,车船税:元,购置税:元,注册费:元,其他:元,合计约:元。代办费:元。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元。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账。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乙方预付。2.甲方暂先垫付。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年 月 日前。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购置税凭证养路费凭证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车船税凭证车辆牌照号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3.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第 14 页 共 15 页合同编号: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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