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资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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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单位类别IIIIIIIVV实际日供水量Q(m3/d)Q1000010000Q50005000 Q 10001000 Q 200Q200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1.0.5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2.0.2 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2.0.3 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 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uality 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2.0.5 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 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3.0.2 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4 供水水源4.1 水源水质4.1.1 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4.2 水源保护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4.2.2 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2 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畜圈、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 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和GB3838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4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 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 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4.2.3 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5 供水水质5.1 水质标准及检验5.1.1 、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5.1.3 、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和仪器设备;I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5.1.5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5.1.6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1 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厂水中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05mg/L。2 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出厂水总氯不应低于0.6 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应低于0.05 mg/L。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应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1 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应低于0.02 mg/L,亚氯酸盐含量不超过0.8 mg/L。 4 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应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毒效果。5.2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2.1的要求。5.2.2 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细菌学指标和消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四个项目可不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5.2.3 当水源受有机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耗氧量(CODMn),出厂水耗氧量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 mg/L;当水源受粪便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粪大肠菌群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粪大肠菌群的限值是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当水源受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相应指标,出厂水水质不应超过该指标限值。5.2.4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完好。表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水源检验项目供水单位类别类类类类类水源水地下水感官性状指标、pH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月次每月1次细菌学指标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每月1次特殊项目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月2次每月2次全 分 析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1次每年1次每年1次地表水感官性状指标、pH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细菌学指标每周1次每周1次每月2次每月1次每月1次特殊项目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全 分 析每月1次每季1次每年次每年次每年次出厂水感官性状指标、pH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细菌学指标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周1次每月2次消毒控制指标每班1次每班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特殊项目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全 分 析每月1次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次每年1次末梢水感官性状指标、pH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细菌学指标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消毒控制指标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全 分 析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次每年1次视情况确定。注:1 感官性状指标包括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臭和味等四项;2 细菌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两项;3 消毒控制指标:采用氯消毒时,为余氯含量;采用氯胺消毒时,为总氯含量;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为二氧化氯余量;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为相应检验消毒控制指标;4 特殊检验项目是指水源水中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或COD等超标且有净化要求的项目;5 全分析每年2次,应为丰、枯水期各1次;全分析每年次,应为枯水期1次;6 水质变化较大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测项目和检验频率。6 供水水压与水量6.1 水压6.1.1 一般情况下,供水干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6.1.2 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社区,供水干线水压宜为0.28 MPa。6.1.3 边远或条件较差的地区,服务于用户的压力不应低于0.05MPa。6.1.4 供水管网每10km2应设置一个测压点,不足10km2的最少应设置二个测压点。6.1.5 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一次;管网测压点的压力每月应至少观测二次。6.2 水量 6.2.1 供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6.2.2 出厂水应设计量装置;有净水工艺的水厂宜增设进厂水计量装置。7 运行管理7.0.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7.0.2 主要设备、设施及仪表应配套齐全,性能可靠;检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校正。7.0.3 供水单位可参照CJJ58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7.0.4 水泵和电动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SL255的有关规定。7.0.5 电气设备操作应符合DL408的有关规定。7.0.6 取水口与净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取水、净水与调节构筑物应定期清淤、清洗。7.0.7 出厂水应进行消毒。7.0.8 加药间、加氯间工作人员,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用量、配置浓度和投加量。7.0.9 管道上分设的各类阀门应定期检查、启闭与维护,并认真做好记录。应定期、分片对管线进行巡视、维护,并有工作日志。7.0.10 各种设备、设施档案应完整齐全和实物相符。管网有变化时布置图应及时更新;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网图,有完整的闸门卡。7.0.11 运行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做好运行管理日志。7.0.12 厂区内外应整洁美观,环境优美。8 安全生产8.0.1 发生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有应急供水措施。8.0.2 供水单位应有完整配套的设备、设施及人身安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8.0.3 供水单位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8.0.4 供水单位应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抢修故障的人员和手段。8.0.5 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加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及原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8.0.6 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措施。8.0.7 水厂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8.0.8 供水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9 经营管理9.1 人员管理9.1.1 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9.1.2 劳动用工管理, 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9.2 水价、水费管理9.2.1 供水水价, 应按水利部水财(1991)88号文“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核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9.2.2 出厂水量、电耗及物耗应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应按表计量收费。9.2.3 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9.2.4 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9.2.5 水费回收率宜高于90%。9.3 财务管理9.3.1 会计工作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9.3.2 供水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产损失审批、财务报告和分析、会计检查、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9.4 生产业务管理9.4.1 供水单位应有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9.4.2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9.4.3 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单项合格率应符合表9.4.3的要求。表9.4.3 水质检测合格率检验项目供水单位类别类类类类类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控制指标98%98%95%93%93%9.4.4 管网测压点的供水水压合格率不应低于95%。9.4.5 常规净化工艺水厂的自用水率应控制在10%以下。9.4.6 应有节水措施。水量损失率应控制在15%以下。9.4.7 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2%以上。9.4.8 管网修漏及时率应高于95。9.5 档案资料管理9.5.1 供水单位应将工程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报告、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说明,招投标文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中间检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水质化验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9.5.2 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要求。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规范用词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要求严格程度应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要求不应不允许、不许可、不要宜推荐、建议推荐不宜不推荐、不建议可允许、许可、准许允许不可不需要、不要求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一般不使用“必须”“严禁”。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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