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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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19元);(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家庭存款不得超过1万元,家里住房不得超过60平米,继承不得80平米,农村三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80平米,原有老住房不得超过100平米)。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7个工作日内受理。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市)区低保边缘的家庭,且低于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上浮150%的贫困家庭。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三)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第十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低保救助居民的劳动能力状况由市人社部门组织鉴定。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病志、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低保办理按月受理,城市低保45个工作日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审批工作,农村低保60个工作日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按规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登记备查。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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