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共管共享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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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沟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力助推脱贫攻坚,按照甘肃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丹县关于做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治、财政补助、群众主体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础,以保障村级公益性设施正常运转为目的,以广大农村群众享有便利的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完善公益性设施管护制度,努力形成村民自治、社会参与,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长效机制。第二章 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第三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村内供全体村民生产生活使用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田间道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基础性设施和辅助性设施。第四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村组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三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第五条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5人。理事会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第六条 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七条 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四章 管护基金及其管理第八条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并开设专用账户,实行报账制。第九条管护基金在镇经管站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分账核算,实行村账乡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第十条 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第十一条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社会募集、“一事一议”筹集等。第十二条 乡(镇)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公示,接受村“两委”、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及其管理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覆盖。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及维修,维护好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选聘1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依下列程序进行: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村公示、镇审定。决定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在管护基金中列支。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实行按季度拨付发放的办法。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三)刑事犯罪的;(四)终止就业需求的;(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七)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八)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累计因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3个月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程序聘任。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参加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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