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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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控制项目部重大危险因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编写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环境与职业健康体系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重庆市地区第四条 不可接受风险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坍塌、坠落、火灾及中毒等事故或对周围人员、建筑物和设备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等。第二章 危险源的分类第五条 根据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一)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6.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7.明火;8.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9.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二)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2) 自燃性物质;3)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三)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1) 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2) 传染病媒介物;3) 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四)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五)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 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六)其他危险、危害因素。1.风险评价 (1)依据危险源辨识记录,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采用以下公式 DLEC式中:D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关于L、E、C、D值的确定,见表1、表2、表3、表4。见表1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分数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10完全可能预料6相当可能3可能、但不经常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0.5很不可能,可以设想0.2极不可能0.1实际不可能表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分数值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10连续暴露6每天工作时间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2每月暴露一次1每年几次暴露0.5非常罕见暴露表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分数值可能出现的后果经济损失(万元)伤亡人数1001000大灾难,死亡10人以上405001000灾难,死亡3至9人15100500非常严重,死亡一人750100多人中毒或重伤31050至少1人致残1110轻伤(2)危险性等级的评价法 DLEC D危险性大小、即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表4风险值(D)风险值风险程度风险等级320极其风险, 不能继续作业5160D320高度风险, 需立即整改470D160显著风险, 需要整改320D70一般风险,需要注意220稍有风险, 可以接受1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生产范围,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确定不可接受风险。第七条 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行不可接受风险的辨识、评价。第八条 对已存在的不可接受风险,各工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第九条 辨识的方法:(一)危险辨识的目标就是通过系统的分析,界定出系统中哪些部分、区域是危险源,其危险的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地能力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的规律、条件、触发因素等。第十条 辨识程序:(一)分析系统的确定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的分析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风险性分析危险源等级划分1.危险源的调查:生产工艺设备及材料情况、作业环境情况、操作情况、事故情况、安全防护;2.危险区域的界定:按危险源固定还是移动来界定,按危险源是点源还是线源来界定,按危险场所来划定危险源的区域,按危险设备所处位置作为危险源的区域,按能量形式界定危险源;3.按存在条件及出发因素的界定:一定数量的危险物质或一定强度的能量,由于存在条件不同所显现的危险性也不同,被触发转换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也不同,因此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是危险源辨识的重要环节,可分为: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4.潜在风险性分析:危险源转化为事故其表现是能量和危险物质的释放,因此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可用能量的强度和危险物质的量来衡量。5. 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容易发生、难以发生及难发生;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内容第十一条 危险源的辨识应按照施工任务,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因素进行认真调查分析,预测评估和判断定型,找出可能引发事故或导致不良后果的施工因素及特征。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辨识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识别可能引发事故的材料、系统、施工过程及场所地特征,判断危险对人的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风险程度。第十三条 在施工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设备仪器、人员状况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危险源辨识。第十四条 在每项作业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作业活动危险源的预先分析,在作业活动中做好危险因素的监测、分析和控制评价,进行危险源的动态辨识;作业活动结束后,对危险因素的控制效果进行验收评价。第十五条 危险源的辨识应当认真辨识实施技术方案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第十六条 应当做好基坑开挖、洞室施工、高空及交叉作业、起重设备、施工用电、分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特种作业、交通安全、防洪度汛及消防安全等项目的危险辨识工作。第十七条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逐项进行登记,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和本办法规定的危险源具体要求制定措施。第十八条 对存在的不可接受风险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不可接受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并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九条 在每项工程开工前或每一年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估并符合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再进行安全评估。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不可接受风险的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不可接受风险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五) 不可接受风险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第二十一条 辨识工作在技术、设备等资源上存在困难,不能准确评估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但从事不可接受风险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第五章 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不可接受风险”的状态监控,是指被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应客观地反映出以下内容:(一)危险源处于正常监控状态;(二)是否发生过险情预兆以及险情预兆的性质和程度,是否继续发展及频次;(三)危险源是否已解除,何时解除,是何种原因而解除;(四)危险源释放情况(危险源演变成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释放时间性质及程度;(五)危险源演变发生事故,事故性质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接受风险”的状态监控方式主要有:(一) 通过人员监视、检查、设备仪器观测监视、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等; 定期评估分析危险源的状态变化情况和演变情况,应建立完整的监控台帐;(二)险情预兆及预警,发布下达预警报告,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入特殊监控过程,如特殊环境、季节、雨季、泥石流区域、坍塌前的预警、高危险作业时段,要实行定岗盯班;(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人员值班警戒;(四)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设施撤离,应及时果断,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控制,建立健全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 不可接受风险所在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不可接受风险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不可接受风险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不可接受风险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对不可接受风险有效监控。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工程大队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二) 建立健全不可接受风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监控责任;(三)建立完善不可接受风险管理办法、登记台帐,确保不可接受风险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四)经过辨识确定各类危险源(点),应当逐项进行登记,有关辨识过程资料应当归档备案。并在危险源点存在地场所或地点设立醒目的危险源警示牌;(五)制定不可接受风险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整改存在的隐患,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整改等应当作好记录;(六)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不可接受风险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七)制定并适时修订不可接受风险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区、各部门均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开展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工作,对工程施工中的人、物、工器具及环境等各类因素进行科学辨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针对性地制定可靠地控制和防范措施,并及时认真地加以落实,确保施工过程地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 通过辨识确定的危险源(点)和危害因素,必须具有针对性的编制专项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避免发展成为事故,专项措施及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二)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按上级部门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三)随着施工进展和不可接受风险的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四)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安质环保部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安全技术要领;(五)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条 各类危险源(点)的控制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第三十一条 不可接受风险及重大安全隐患,由工程管理部编制专项措施,安质环保部编制专项安全控制措施,报监理或项目公司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专题审查,并严格按审查意见实施。第三十二条 各类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可靠,责任落实到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危险因素的动态变化,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直至危险状况达到安全状态,做到动态控制、闭环管理。第三十三条 通过辨识确定不可接受风险及新构成的危险源,安质环保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由监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核评估。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要保证各类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要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三十七条 凡确定为不可接受风险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时间,项目部必须编制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可接受风险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上级部门备案:(一)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二)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三)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四)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各工区,对评价确定的不可接受风险,制定监控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对不可接受风险应进行经常性巡查,并每周组织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不可接受风险的施工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 对不可接受风险及其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不可接受风险安全管理制度及监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三) 检测、检验和验收记录;(四) 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五)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四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可接受风险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第四十三条 把不可接受风险的监控、管理、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组织管理第四十四条 成立不可接受风险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第四十五条 不可接受风险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不可接受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不可接受风险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二)加强对不可接受风险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三) 综合协调和指导不可接受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不可接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不可接受风险的可控在控。第8章 附则制度范本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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