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与2019年度市质监站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公开承诺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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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与 2019 年度市质监站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公开承诺书合集2019 年度市质监站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公开承诺书为认真履行市质监站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和局机关党委对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质监站实际,现作出如下承诺:1、突出抓好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摆在首位,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市住建局的各项决策部署。2、突出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带头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作为坚定信念、正本清源、释疑解惑、指导实践的教科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持续深入学,在学思践悟中融会贯通,在考验磨砺中提高觉悟,在实践运用中增强本领,确保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突出抓好组织建设。对照星级党支部标准,力争上游,争创五星党支部。规范党组织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抓好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认真做好培养及发展新党员,按时收缴和调整党费,定期维护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和党费管理系统。4、突出抓好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严守党纪党规,坚决落实党建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干部。5、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清单,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做好第二十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积极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确保干成事、不出事。6、突出抓好作风建设。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黄冈经济发展大局为己任,热情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投诉业主做好服务,努力为服务对象办实事、办好事。7、突出抓好活动开展。扎实开展“三会一课” 、 “主题党日” 、“组织生活会” 、 “民主评议党员” 、 “面对面大走访” 、 “道德讲堂” 、“服务企业提质年”等活动,不断规范活动流程,充实活动内容,真正使各项党内活动成为理论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以上承诺通过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请住建局机关党委,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2019 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单选题(40 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2、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4、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6、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10、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11、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12、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13、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1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17、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8、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并配备相应人员。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结论。22、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27、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28、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2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33、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3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3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3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3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3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频率是至少每 2 年 1 次。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频率是至少每半年 1 次。4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二、多选题(20 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5、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9、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1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16、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并及时更新和补充。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19、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20、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三、判断题(30 题)1、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4、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5、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6、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7、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8、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1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1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12、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5、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18、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19、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21、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经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27、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9、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30、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四、简答题(10 题)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其他单位协助应急救援,包括哪些单位?答:包括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哪些事项?答:(1)办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2)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3)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答:(1)必要的应急知识;(2)掌握风险防范技能;(3)掌握事故应急措施。6、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3)应急救援队伍。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答: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如何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与培训有什么要求?答:(1)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3)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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