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促销活动账务处理参考手册(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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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促销活动账务处理参考手册(2020 年版)目录一、相关税法规定 .2(一)增值税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规定: .33、国税发2006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10-17 .3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11.1 .14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7 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2011.11.24166、国税发19931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67、国税函【2010】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二一年二月八日 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 号) .178-1、国税发20041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78-2、国税函200612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198-3、国税发199716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0-31199、沈国税函200150 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发文时间:2013-08-29 211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 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08-30 2212、冀国税函2009247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 2009-7-10 .2413、国税函200612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2414、皖国税函200810 号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9 2515、浙国税所20066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200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2516、穗国税函2005304 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5(二)企业所得税 261、国税函20088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2008-10-30262、国税函2008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10.927(三)个人所得税 281、财税201150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06-09】 28二、各项促销的财税处理 .30(一)、打折; .301、打折会计处理: .302、打折税务处理: .313、打折方式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 .32(二) 、买 A 送 A(买一赠 N 方式) ; 321、买 A 送 A 会计处理: 332、买 A 送 A 税务处理: 343、买 A 送 A 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 .35(三) 、买 A 送 B; .361、买 A 送 B 会计处理: 362、买 A 送 B 税务处理: 383、买 A 送 B 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 .394、买 A 送 B 下特殊情况的处理 40(四)、免费赠送 42(五)、满额送现; 44(六) 、购物赠券、满额送券; .451、购物赠券会计处理: 462、购物赠券税务处理: 483、购物赠券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 .48(七)、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 481、奖励积分会计处理: 502、奖励积分税务处理: 543、奖励积分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 .56(八) 、有奖销售、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56(九)会员折扣 57三、供应商返利以及对下游客户的返利 .58(一)相关税收规定 .59(二)财税处理 61案例 .61现金返利或抵货款返利案例分析 .621、现金返利或抵货款下的结算返利 .62(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 .62(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672、现金返利或抵货款下的超额销售返利 69(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 .69(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693、实物返利的结算返利 69(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 .69(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734、实物返利下的超额销售返利 76(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 .76(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765、应注意的两个税收风险点 766、考虑对小供应商零星返利和实物返利的简化财税处理(仅供参考) 77(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 .78(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78一、相关税法规定(一)增值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3、国税发2006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附件 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 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 IC 卡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 、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 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附件 2)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下简称申请单 ,附件 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通知单 ,附件 4) 。 通知单 应与申请单 一一对应。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二条 因 IC 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 IC 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 5)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已失效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发19945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48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15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 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 、 “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 “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 ,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见附件) ,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 ,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 、 “积分送礼” 、 “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购买方名称: 销售方名称: 发票代码: 号码: 共 页 第 页填开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货物(劳务)规格型号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名称备注 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留存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7 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2011.11.24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6、国税发19931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7、国税函【2010】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二一年二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 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 )收悉。现批复如下: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二 00 一年四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8-1、国税发20041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8-2、国税函200612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8-3、国税发199716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法规如下: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二、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9、沈国税函200150 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三、关于企业有奖销售或在销售中赠送给顾客商品的征税处理问题 对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的商品,不应视同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赠送的其他商品,应视同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10、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发文时间:2013-08-29 第十二条 企业销售货物,按下列原则确定销售额:(三)以销售购物卡、提货卡、储值卡、一卡通等价值型提货凭证(以下简称“提货凭证” )销售货物的,以卡面面值确定销售额;如销售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卡面面值减去折扣额确定销售额。销售各种卡支付的回扣不得扣减销售额。(四)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五)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六)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七)以折扣方式(包括购买提货卡直接给予的现金折扣)销售货物的,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1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08-30一、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 ,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 (见附件) ,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 ,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 ,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二、购物返券方式,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 ”,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三、购物抽奖、积分送礼、进店有礼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赠送的货物在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五、本公告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 页 第 页序 货物(劳务)名称 规格型 单 数 单 金额 税 税号 号 位 量 价 率 额备注填开日 年 月 日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留存。12、冀国税函2009247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 2009-7-10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 、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3、国税函200612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4、皖国税函200810 号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9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5、浙国税所20066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200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三、商业企业(连锁店、超市)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进行的促销活动,分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其现金奖励支出和实物奖励的购进成本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2对消费者消费到一定程度后给予的现金返利,允许纳税人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16、穗国税函2005304 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纳税人赠送行为的增值税处理问题随着销售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赠送货物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严格该类行为的增值税管理,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对涉及纳税人经营过程赠送行为的增值税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纳税人与上述第(一)款所指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二)企业所得税1、国税函20088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2008-10-30(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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