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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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工)。考勤管理第三条 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第四条 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行月或周排班。实行二线值班的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并张贴在医院总值班室。第五条 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第六条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月质控分1 分;30分钟-1小时扣个人月质控分3分;超过1小时计旷工半天,扣个人月质控分5分;超过4小时计旷工一天,扣个人月质控分10分,由科室在奖金核算时扣除。医院职能科室对管理部门进行考勤时,发现的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职能科室只对管理部门进行质控,扣质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实到个人。第七条 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八条 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含3天),扣发年终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终奖100%。第九条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职工的,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职工的,医院予以解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 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2.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急诊除外);3. 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4.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第十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第十一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医院工作区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如有违反的,先行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 职工着装应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及会议室。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待批准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第十四条 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月质控分2分。第十五条 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在报送表格中不记录的,造成出勤记录不真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职工节日福利发放的主要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工相关福利发放差错的,由科室承担负责。请假管理第十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1. 本院在职在编和招聘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以汽车、火车、高铁、轮船等医院允许报销的旅行方式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2. 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及计算路程假、路程费用,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3. 职工配偶与职工父亲或母亲同居一个县(市),职工享受探望配偶探亲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4. 其假期规定如下:1) 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2)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3)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5.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职工当年结婚的、见实期(试用期)、当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过30天的、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6. 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7.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其自理,超过部份由医院负担。8. 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第十八条 婚假的管理1. 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2.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3. 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4. 婚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5. 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第十九条 丧假的管理。1.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2. 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3. 丧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4.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1. 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 系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3.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5.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6. 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晚夜班。7. 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1. 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2. 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5.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6. 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7.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8. 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5、6、7项规定的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9. 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10.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含绩效工资)收入。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管理1. 职工先休完本年度的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2. 职工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发给15天工资,超过1个月的停发其工资。职工属经济核算科室的奖金按原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不属经济核算部门的,假期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当月一半奖金。3. 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1个小时内返院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4. 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岗。第二十三条 病假的管理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4. 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病假不享受奖金待遇。5. 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四条 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1.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2. 事假审批权限:普通职工、班组长及临床、医技、药学、后勤等科室副职请事假,首先经所在科室同意,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 3天以上10天以内,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人事科批准;事假在10天以上但不满1个月的,由主管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人事科审核后,分管院领导批准;事假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的,主管职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超过3个月的由人事科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批准。科室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级)等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 3天以内的必须经职能科室科长(科长请事假省此环节)、人事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离开岳阳地区的,尚需报院长同意。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3 天,特殊情况下3 天以上的事假,除前述程序外,均需经院长批准。副院长(级)以上领导请假,按组织程序办理。当月请假超过15天,取消当月职务津贴。按医院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一律不办理停薪留职的性质请假。3. 病假审批权限:门诊病假必须以本院专科主任或上级医院开出的疾病证明为依据。住院病假必须以专科病历记录和专科主任开出的住院证及出院诊断书为依据,原则上以本院或上级医院的相关证明准。门诊病假3天之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3天,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再报人事科核准、备案。住院病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病假假期结束后,确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病休的,须经专科主任复诊确定后,再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出院休息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急诊病人可先抢救治疗,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虚构病情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不能作为请假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 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职工放射(疗)假的审批权限: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级领导工需直接向院长报告,特殊时期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制度范本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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