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及服务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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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一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概述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 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宏观调控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 区别 1 它是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 2 它以保障公平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 3 它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 4 它以劳动管理为基本内容 劳动法的传统劳动行政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命令与服从用人单位 命令与服从劳动者 劳动力是计划配置 用工形式是国家用工 调整方式是行政调节 劳动管理是公共管理 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 用工形式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 劳动管理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 调节方式已从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 劳动平等财产关系隶属人身 劳动实现 促进就业行政关系保护 社会保险劳动监察 某皮件加工厂明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45天 产假休息期间每月只发给80元的基本生活费 超过45天后如果不上班 每天扣10元 女职工张某生育时难产 且又是双胞胎 身体恢复较慢 休息了50天后才上班 厂方据 厂规 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 为此 张某不服 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要求厂方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让其享受法定的产假 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此案后 经调查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某皮件厂限期修改 厂规 补发女职工张某生育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并对其在法定产假期内厂方未让休息而让其上班的实际天数 按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 的报酬 张某未休完的产假 继续让她休完 试评析劳动行政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二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主体 1 劳动行政主体 1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2 兼有劳动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经授权组织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测 2 劳动行政相对人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 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 3 劳动服务主体 二 内容 1 劳动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 对相对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 组织制定 拟定和实施相关劳动政策 规章 标准及措施的权力 3 对劳动相对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行政确认的权力 4 劳动行政许可 5 劳动行政处罚 6 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权与权利 2 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获得相关行政服务的权利 2 获得资格认证的权利 3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 4 控诉权 5 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 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和财产2 基于劳动服务关系而形成的劳动服务主体的行为和财产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监察罚款 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某水泥厂招收了6名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并把他们安排到有害的生产岗位工作 1年半后 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到该厂检查 发现了这一问题 及时指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验 发现该厂生产车间由于缺少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 粉尘浓度达到4级 严重超位 不得再安排其从事有毒 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 使之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每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健康检查 半个月后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再次到该厂进行检查 发现水泥厂领导既未调换6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 也未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 便下达了 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水泥厂限期改正 并按有关规定对该厂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罚款2900元的标准进行了经济处罚 该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罚款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庭通过必要手段 强制该企业在限期内交纳了罚款 请分析本案中劳动行政关系三要素 三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联系和区别 一 联系1 目的 内容2 基础法律关系发挥作用的前提3 提供国家保护正常运行的保障 二 区别 1 主体不同平等兼隶属性行政隶属性 行政主体被告 2 原则自由协商不违法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权利义务单方意思表示 3 权利义务结构方面对等的平衡特征不能互为强制不对等劳动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节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一 概念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双方当事人分别固定为特定的主体 其中 劳务提供方固定为依法取得特定劳动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 而劳务接受方固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 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3 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 而这种服务是一种特殊劳务 4 运行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100 二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主体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服务主体 民法劳动法劳动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供和接受劳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1 法定的约定的2 服务主体的服务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核准 不准随意变更3 劳动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劳动服务行为 三 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1 受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2 内容与客体不同 劳动服务劳动力的使用保护 3 表现形式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 二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 本质 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2 主体 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3 服务 的体现 理念对价分析102案例及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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