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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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合肥工业大学二一九年三月1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一九年国家标准制订项目 ,项目计划编号“20190962-T-469” ,也是“十三五”期间首批启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NQI 重点专项项目消费品质量安全管控关键技术标准研究子课题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融合与监管技术研究及标准研制 (课题编号:2016YFF0202604)中的一个研究成果。本项任务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8)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目的和意义消费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改善,事关消费持续增长,事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安全提升,是改善民生的内在需要,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的重要任务。如何加强和监管消费品安全一直是国家政府的工作重点。近年来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业企业产品安全分类监管以及工业企业安全评价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得到了有效实施。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准则,各地区各行业质量抽检系统存在一定的信息孤岛问题,因此消费品安全信息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共享,这使得我国目前在安全事件采集和消费品质量追溯方面仍存在着不完善和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地方。在当前的消费品安全监管中,质检、计量、特检、认证认可等部门的相2应数据平台相对独立,缺少统一的数据接口和数据标准,系统之间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不能实现互联互通,监管部门同消费者、消费者同企业、企业同第三方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流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品安全管理和质量水平提升。在此背景下,国务院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 (2016-2020)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消费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监管模式,推进消费品质量监督结果信息共享。因此制订消费品安全信息共享与交换通则;明确消费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编码标准、数据格式标准、交换标准等共享原则;制订消费品安全监管应用与服务规范、维护管理策略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消费品安全信息的共享,满足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管结果共享的需求,解决消费者、各行业企业、政府之间的信息孤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各类消费品行业走向更加健康长效的发展之路。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原则:1、适用性原则。本标准的编制充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企业、政府机构及有关单位在消费品安全信息采集、管理中的现有工作方法,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实施。2、规范性原则。本标准经过了科学研究,充分调研,进行了预先设计和专家咨询,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遵守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3.协调性原则。作为消费品质量安全系列标准之一,本标准在理念、术语和标准条款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形成相互支撑、内容连贯的标准体系。34、指导性原则。本标准最大程度地考虑了我国各行业企业、政府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实际,标准内容尽可能地涵盖了消费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具体工作,使其能够有效指导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实现。四、主要工作过程1、开展预研工作,形成标准框架本标准是“十三五”期间首批启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NQI 重点专项项目消费品质量安全管控关键技术标准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于 2016 年下半年项目启动之后,陆续开展了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方面的调研,调研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政府部门、各行业企业专家对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信息共享方面的标准,于 2017年 2 月底形成了标准的初步框架。2、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进行了合理分工。起草工作组由下述单位组成:(1)合肥工业大学;(2)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确定标准定位和内容,研制完善标准首先,标准起草工作组确定了标准名称、标准实施主体和标准范围。对标准的定位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消费品安全信息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和反映我国现有消费品安全信息采集、存储、管理、4应用等工作实际,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对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方法的规范性表述。在编制详细程度上,做到明确我国消费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编码标准、数据格式标准、交换标准等共享原则,体现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起草组查阅大量国内外消费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关标准以及信息交换与共享方面的相关资料。积极和国内相关专家开展咨询讨论,其中分别于 2017 年 4 月,2018年 3 月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参加标准研讨会, 2017 年 11 月在合肥工业大学组织了专家研讨会。通过这几次研讨会,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的建议及研究探讨不断完善标准草案,最终于 2018 年 4 月形成标准草案文本。4、通过标准立项答辩按照 2018 年国家标准立项要求,标准起草组参加了 2018 年在北京召开的“2018 年专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 ,并顺利通过评估答辩,完成标准立项。6、形成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通过立项评估之后,起草组先后于 2018 年 9 月在合肥工业大学和 2018 年 11 月在北京参加了两次专家咨询会,进行专家意见征求。起草组结合专家意见和继续研究成果,于 2019 年 3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术语和定义(第三章)对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解释,包括消费品、消费品安全、数5据、元数据、数据元、数据类型和数据共享。其中引用定义 6 条,其余为其它出处相同术语的解释和完善。2、消费品安全信息内容(第四章)本章将消费品安全信息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危害信息、伤害结果信息和附加信息四类。具体内容参见 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描述规范 (GB/T 301352013) 。3、数据元(第五章)本章规范了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元的分类,并对数据元的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以及编码规则进行规范。 4、交换接口(第六章)本章编制了交换接口的报文结构和报文规范,并以消费品质量安全基础信息查询为例做出详细说明。5、应用服务与调用方式(第七章)对应用服务功能做出划分,分为消费品质量安全基础信息查询、消费品抽检结果查询、安全风险危害源查询、风险追溯分析、质量舆情监测、行业安全信息查询七个部分,按照不同的应用服务功能规定了不同的应用内容,并定义对应的操作类型代码。通过请求参数和响应结果对查询服务调用接口的调用方式做出具体说明。6、安全策略(第八章)本章规定了三种消费品安全信息传输的安全策略从信息传输前、信息传输过程中以及全过程三个方面制定信息传输的安全策略,为消费信息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六、其他61、本标准属性为推荐性标准。2、本标准首次制定,目前国内外均未见有关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相关标准。3、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技术内容。消费品安全信息交换与共享通则标准起草工作组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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