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股权比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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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股权关键点一、三分之二以上重大事项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3条 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81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公司要想做前述变更,必须得公司单个或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有多少股东或持有多少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有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做前述变更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便可。对于上市公司,因其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遵守的规定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也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二分之一以上1.对外担保:有限/股份除去利益相关方,出席会议的表决权的二分一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举行:整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表决事项: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4.控股股东的认定:股份/有限持股50%以上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90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103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216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首先,对于单独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次,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要绝对多数决,但是对于其他职权的表决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规定并不一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并没有规定需要多少比例的表决权通过才有效,具体还需要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指需要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最后,公司对外担保,除去利益相关方不能表决外,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三、三分之一以上重大事项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换言之,若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那么就可以对前述事项进行否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由于出席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肯定是小于或等于整个公司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所以,若单独和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对于需经出席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便可以行使否决权。四、30%收购权:专指上市公司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96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五、10%以上1.提议召开股东会(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3.解散公司之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0条 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110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都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时,持有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六.5%以上1.认定关联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2.重大事件披露: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证券法第67条:(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的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七、3%以上提案权:专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2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向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八、1%以上3%以上代为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180日且持1%以上股份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董监高或第三人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代为起诉的权利。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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