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权利与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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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权利义务 一、法律意识要树立 1、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就无法正常进行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工伤亡与财产损失,不仅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经济建设的安全运行。【法律提示】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基本方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第一”说明和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在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上。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事先就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自始至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综合治理”是要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为什么要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这既是由安全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又是由法律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安全生产是一个普遍的要求,即事事、处处、人人都必须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而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大约束力的特点正可以为安全生产的这种普遍要求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二、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自觉遵守,认真执行,不得违反,而安全生产的这种强制性要求只有通过立法变成法律规定才能实现,使违反者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需要有权威的力量来支持和保障,而法律的一个特有的优势就是具有权威性,可以用国家的力量来强制执行。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保障生产活动安全运行。【知识学习】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共7章97条。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2、 合法权利应知晓4、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要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二、在合同中要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5、 什么是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与建议权?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前提。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关心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提出意见与建议。【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6、 什么是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控告权?这里讲的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这一权利规定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法律规定禁止对检举和控告者进行打击和报复。7、 当你遇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怎么办?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此项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血的教训】一天,某煤矿开拓区上中班的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破碎且压力增大,工人们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采取有效的架棚措施。但是班长为了赶进度,对此险情却不以为然。工人们明知有危险,却屈从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结果,顶板塌落,一块巨石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能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吗?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不可避免,经常会在作业时发生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当遇到危险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此项权利。【相关链接】从业人员行使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9、 什么是工伤保险赔偿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以现金的形式出现。【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10、 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所以女职工对工作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另外,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机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2、 应尽义务须履行11、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为何必须遵章守制与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2、 为什么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履行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心存侥幸或嫌麻烦,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另外,有的从业人员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样也难以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血的教训】某日下午,某厂包装工在进行倒料作业中,包装工王某因脚穿拖鞋,行动不便,重心不稳,左脚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厘米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王某大声呼救,其他人员见状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王某的脚和腿退出。尽管王某被迅速送到医院救治,仍造成左腿高位截肢。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未按规定穿工作鞋,而是穿着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这起事故告诉我们,上班时间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有这种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13、 为什么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同企业、不同岗位和不同的生产设施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4、 发现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办?从业人员往往属于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正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最终酿成惨剧。相反,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使之得到及时处理,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 行为规范要遵守15、不安全行为主要有哪几类?一般地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装;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2) 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4)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5) 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 攀、坐不安全位置。(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 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 分散注意力行为。(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12)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作带有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血的教训】一天,某厂生产一班给矿皮带工张某、和某两人打扫4号给矿皮带附近的场地,清理积矿。当张某清扫完非人行道上的积矿后,准备到人行道上帮和某清扫。当时,张某拿着1.7米长的铁铲,为图方便抄近路,他违章从4号给矿皮带与5号给矿皮带之间穿越(当时,4号给矿皮带正以每秒2米的速度运行,5号皮带已停运),张某手里拿的铁铲触及运行中的4号皮带张紧轮,铁铲和人一起被卷到了皮带张紧轮上,铁铲的木柄被折成两段弹了出去,张某的头部顶在张紧轮外的支架上,在高速运转的皮带挤压下,造成头骨破裂,当场死亡。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严重违反了皮带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中关于“严禁穿越皮带”的规定。事后据调查,张某曾多次违章穿越皮带,属习惯性违章,正是他的违章行为,导致了这次伤亡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给人们的教训是,企业应设置有效地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对职工要加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16、不安全心理状态主要有哪几种?根据大量的事故案例分析,影响职工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1) 自我表现心理-“虽然我进厂时间短,但我年轻、聪明,干这活儿不在话下”(2) 经验心理-“多少年一直这样干的,干了多少遍了,能有什么问题”(3) 侥幸心理-“完全照操作规程做太麻烦了,变通一下也不一定会出事吧,别太死脑筋了”(4) 从众心理-“他们都没戴安全帽,我也不戴了”(5) 逆反心理-“凭什么听班长的呀,今儿我就这么干了,我就不信会出事”(6) 反常心理-“早上孩子肚子疼,自己去了医院,也不知道是什么病,真担心”【血的教训】一天,某机械厂切割机操作工赵某,在巡视纵向切割机时发现刀锯与板坯摩擦,有冒烟和燃烧现象,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起火灾。赵某当即停掉风机和切割机去排除故障,但没有关闭皮带机电源,皮带机仍处于运转中。当赵某伸手去掏燃着的纤维板屑时,袖口连同右臂突然被皮带机齿轮绞住,直到工友听到赵某的呼救声才关闭了皮带机电源。此次事故造成赵某右臂伤残。这起事故的发生与操作者存在侥幸麻痹心理有直接的关系。操作者以前多次不关闭皮带机就去排除故障,也未造成事故,因而麻痹大意,由此逐渐形成习惯性违章并最终导致惨剧发生。17、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有哪些?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是指对新入厂职工开展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1) 入厂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工在被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概况和企业内的特殊危险源,以及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2) 车间教育是指车间对新入厂职工进行的车间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3) 班组教育是指班组长对新入厂职工在上岗前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等。【法律提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8、为什么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给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相关链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 电工作业。(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 登高架设作业。(6) 锅炉专业(含水质化验)。(7) 压力容器作业。(8) 制冷作业。(9) 爆破作业。(10) 矿山通风作业。(11) 矿山排水作业。(12)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 采掘(剥)作业。(15) 矿山救护作业。(16) 危险物品作业。(17)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其他作业。【血的教训】一天,某修建公司接到任务,更换料仓的下部分5米仓体,仓体钢板更换为14毫米钢板,并采用搭接焊接方法施工。公司将此项工程交付本公司安装分公司一队钳工班。该班班长为了赶工期,擅自安排两名无证人员参加焊接作业。结果,新更换的仓体在开工后从环缝焊口处突然开裂,料仓及仓内约160吨的混合料脱落,将3人砸死。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之一,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本次事故的原因就是该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造成焊接质量低劣,最终发生重大事故。四、安全责任要承担19、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基本制度,是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法律提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 安全检查要落实20、安全检查如何进行?包括哪些项目?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检查时要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检查活动要有记录。安全检查一般包括以下项目:(1) 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2) 危险施工现场应确保配备安全监护人,并认真履行职责,保留完整的安全记录。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用具、仪表、仪器、容器等都应有专人保管,并按时进行检查。(3) 所有设备、设施、工具、用具必须齐全完好;防护、保险、信号、仪表、报警等安全装置完好齐全,准确有效;所有场地的油气水管线、闸门无跑、冒、滴、漏现象,消防设施、器材、工具按要求配备,保管完好,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实行挂牌责任制。(4) 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按标准设置且标志完好清晰;电气、电路安装正确、完好;该使用防爆电器的地方,按要求使用;应装防静电装置的地方,正确安装。(5) 生产场地应平整、清洁,无危险建筑及设施;生产的成品、半成品,所用的材料、原料,使用的用具、工具堆放、摆放符合安全要求;无生产中不需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如需要使用应有安全规定及防护措施;光线、照明要符合国家标准,应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都按标准进行了安装。(6) 禁烟火的生产场所,无火源及烟蒂、火柴棒;动火作业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严格的防护措施;生产场所无生产中不许使用的电炉、煤(汽、柴)油炉和液化气炉,经过批准使用的要有安全规定,并按规定执行。21、什么是“三不伤害”“三违”和“四不放过”?“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核心和目的就是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据统计,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所以,必须杜绝“三违”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发生事故后,企业和职工应认真分析原因,组织检查,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他职工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意识,切忌抱着事故发生在别人身上,与己无关的冷漠态度。6、 工伤保险须了解22、什么情形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相关链接】田某1996年进入某市铸造厂从事铸造工作。2004年的一天,车间主任派他到该厂另外一车间拿工具。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地坠落的砖块砸伤头部,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确诊为脑挫裂伤。出院后,田某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他不是在本职岗位受伤,由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田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其为工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虽然田某的致伤地点不是本职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田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予田某工伤待遇。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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