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招投标文件清理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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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招投标文件清理的工作汇报 一、精心布置,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XX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XX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xx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8、县政府20xx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9、县政府20xx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3、完善政府采购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根据赣财购20xx15号文件要求,采购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并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将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推向市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是规范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等规范流程;三是规范政府采购目录限额外的采购行为。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采购,但各预算单位必须凭合法税票、单位自行采购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单等资料才可付款。4、加强工程项目招标后的监管。建议发改委作为项目监管综合协调部门,每季度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检查内容重点是施工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押证管理、施工进度、工程量签证和资金拨付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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