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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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四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特点是 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 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项原则有些规定 如二审终审 陪审 上诉不加刑 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制度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 形成统一整体 1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依靠群众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4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5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审判公开 10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3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 国家追诉原则 国家追诉的含义 广义 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 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狭义 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 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 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 指控犯罪的能力 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 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 注意 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 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 二 控审分离 不告不理原则 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三 无罪推定原则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1 起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 有疑 为被告人之利益 的原则 2 近现代 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 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 论犯罪和刑罚 1764年 作为立法形式 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 人权宣言 此后 各国纷纷效仿法国 3 二战后 人权原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二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 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内容 1 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 只能由法院决定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 2 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 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不能推定或假设 3 在判决生效之前 被告人是无罪的 不能因为其被逮捕 被起诉 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三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的具体规则 1 沉默权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2 控方举证规则3 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4 疑罪从无 规则 注意 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 所谓有罪推定 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 被告人是诉讼客体 无辩护权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 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不公开司法与行政不分 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 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 暂时性的法律状态 四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 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 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 四 司法独立原则1 司法独立的理论渊源源于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 学说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 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2 司法独立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只服从法律 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 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 司法独立 原则 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 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 而前者只是一种 技术性司法规则 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3 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整体独立 或称外部独立 法官个体独立 或称内部独立 法官的职业特权 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 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 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 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 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 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 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 4 司法独立的保障 1 组织保障 司法机构独立 经费 设备和编制独立 2 身份保障 任职终身制 职务豁免 3 经济保障 高薪制 养廉 体现地位与尊严 适应责任 4 资质保障 精英化 法律的专家 丰富的经验 高尚的品格 五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 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 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 并在意识到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 注意 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和证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 法律所并不禁止 自证其罪 而是禁止 强迫自证其罪 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如权利告知制度 沉默权制度 律师帮助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六 公正审判原则 该原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本身应符合理性 是一种 过程 的公正 主要包括 1 参与原则2 中立原则3 对等原则4 理性原则5 及时原则6 终结原则 参与原则基本含义 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 能够参加诉讼 对与自己的人身 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 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如 在英国 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被逮捕人时 要听取被逮捕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在美国 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前 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有些州则规定为必须在德国 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和暂缓起诉的案件 需征求被指控人的同意 对等原则 一是平等的程序参与 诉讼程序向双方平等的公开 审判过程中双方应有平等的质证和陈述的机会 二是平等的诉讼手段武装 双方都有获得诉讼证据的机会 控方可以利用司法资源获取证据 辩方除了可以进行调查 还可以通过阅卷或证据开示同控方共享证据信息 三是平等对抗 庭审中具有平等的机会围绕案件争论点展开诉讼攻防 四是平等的保护 法院保持中立 对双的证据 意见同等关注和评断 及时原则基本含义 诉讼活动应迅速进行 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集中审理 即除节假日外 对一个案件应每日连续审理 直至审理完毕 在英美国家 此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 若违反该原则 将使得相应指控被撤销 被追诉人不得再次受到追诉 七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英美法系称之为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大陆法系称之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 含义 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 陪审团一旦组成并作出了宣誓 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 当第一份证据被提供于法庭之上或第一个证人作证之后 法院不论作出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还是终止诉讼 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受到再次起诉和审判 理论基础 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追诉权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衡 注意 大陆法系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与英美法系的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略有区别 一事不再理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 禁止双重危险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刑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 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以此为前提 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 危险 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 危险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也称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担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 具体含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只由公 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里的 法律特别规定 具体指刑诉法第4第和第290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我国不准成立私人侦探 注意纪检 监察机关办案的界限 公 检 法只能根据职权分工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不能相互混淆取代 既不能越俎代庖 也不能 联合办案 公 检 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公 检 法三机关依法分别行使职权时 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任何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无权拒绝 三 意义通过保障刑事司法职能的专属性以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 通过诉讼职能的分离以加强诉讼的专业性 民主性 保证办案质量 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也是宪法第126条和第131的规定 二 具体含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党的领导 人大的监督 检察院上级领导 法院上级监督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 集体对审判权 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它既不是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 更不是某个审判员 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 独立行使职权时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三 与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的区别 性质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政治原则而只是一个技术性原则 因此 在立法的表述和内容上 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只服从法律 不受任何干涉 即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或个人 我国司法独立的范围是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法律 前苏联宪法第112条 罗马尼亚第111条 朝鲜宪法第140条都有 只服从法律 的规定 独立的主体不同 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 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 独立的保障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予以保障 缺乏法制保障 而政治是多变的 法制才是可靠的 诸如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 经费保障 程序保障 素质保障等 均存在司法独立意义上的严重瑕疵 四 我国司法独立的艰巨性 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 司法如果不独立 便可能成为政治压迫的工具 资产阶级革命后首先是司法独立 而我国历次革命后都一定程度上存在党政军一体化特点 司法权的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的牵制 司法观念的保守与既得利益者的抵制 法院的内部请示潜规则 正确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 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政法委的协调问题 其次 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个案监督问题 再次 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关系 舆论导向问题 最后 正确处理法官与庭长 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 内部请示 汇报问题 拓展 我国司法独立的制约因素 1 司法地方化 人财物受制于地方 2 司法行政化 组织体制行政化 司法权运作的行政化 3 法官独立地位无保障 司法职业标准的大众化 选拔制度的低门槛 身份职位无保障 小资料 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一 改革法院设立体制 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 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二 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三 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四 改造或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五 建立法官平等化 专家化制度 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资料 三 依靠群众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 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 具体含义是指公 检 法进行刑事诉讼 在发挥自身的职能主导作用的同时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依靠群众 发挥群众的协同配合作用 也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三 在刑诉中的要求与体现 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 控告 检举犯罪的权利 控告人 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 在侦查期间 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民控告后 司法机关不立案的 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通缉在案的人 越狱逃跑的人或正在被追捕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 检 法机关处理 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 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 控告 举报 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管辖以诉讼参与人 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在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 依法吸收人民陪审员陪审 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 监外执行 假释的群众监督及缓刑期的群众监督 管制刑的执行 公民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出申诉等 四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 具体含义指公 检 法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公正 处理正确 是实事求是理念与依法办案精神的体现 三 在刑诉中的体现公 检 法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已经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作为全部依据 这就要求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防止主观臆断 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处理的标准和尺度 这就要求做到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程序法治 防止类推定罪 对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必须在既定的程序规则中进行 五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 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是宪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刑诉中的具体体现 二 具体含义指公 检 法进行刑事诉讼时 对于一切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职务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等 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包括平等地受到刑事追诉处罚和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方面 六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7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也是宪法第135条的规定 二 具体含义分工负责 是指公 检 法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各尽其职 各负其责 不能相互替代或推诿 互相配合 是指公 检 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按其职责保持诉讼衔接 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互相制约 是指公 检 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互相检验与制衡 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和错误 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 七 检察监督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是宪法第129条的具体体现 二 具体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除执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 依法对其他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实行法律监督 以保证诉讼权力的合法行使 该原则既是特有原则 也是新原则 旨在加强诉讼民主 促进程序法治与程序公正 三 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四 关于检察监督的合理性的争论 我国的检察监督渊源于列宁有关社会主义国家中检察权的理论以及前苏联刑事诉讼体制中关于检察机关地位和职能的设置 在西方社会 检察机关主要负担控诉职能而不具有诉讼监督的地位和职能 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执行控诉职能 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仍属内部监督 没能体现权力制衡理论 也难以实现制衡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违背审判中立理论 不利公正审判 甚至导致检察权凌驾审判权 八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9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件 是宪法关于 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二 具体含义 各民族公民无论是何种刑事诉讼参与人 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活动 包括回答问题 进行辩论 书写证词 鉴定结论及诉讼文书等 公 检 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这一权利 如果他们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 应当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 也适用于外国人 公 检 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公告 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 三 该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民族平等 切实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 便于群众进行诉讼监督和接受法制教育 九 审判公开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一律公开进行 二 具体含义审判公开 是指除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允许公民旁听 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三 刑诉中的要求 公开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案件 也应先期公告宣判日期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在开庭时 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无论是否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四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4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宪法第125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世界人权宣言 第11条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接受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获得辩护上所需一切之保证的权利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1条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为其辩护 二 具体含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辩护权的行使和选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 包括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和依法获得指定辩护以及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公 检 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 包括及时告知其辩护权 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和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十一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是现行刑诉法吸收 无罪推定 精神的体现 我国长期以来反对无罪推定 1957年上海社科院政法研究所的黄道发表了 论无罪推定 一文 后被关进牛棚20多年 无罪推定已是国际社会在现代刑诉讼中所倡导的最支柱的诉讼原则之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第12条 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二 具体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前不得称其为罪犯 相应的区分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两种称谓 明确了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确立了 罪疑从无 原则 明确了检察院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法院的 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形式 三 与无罪推定的差别 在立法表述上 并未明确在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当 推定无罪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享有无罪推定原则下的沉默权 与无罪推定原则下构建 被告人所需辩护上一切之保证 的防御权仍存在差别 十二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何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 十三 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5条 对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形 二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13条但书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罪责自负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 不应立案受理 在立案受理后发现 应当终止诉讼 侦查阶段 应当撤销案件 起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或者用裁定终止审理 后五种情形 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形 十四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6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诉中的体现 二 具体含义1 对于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处理 2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 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适用本法审判 3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解决的方式 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驱逐出境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包括 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第四节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一 需要保留的原则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二 建议废除的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 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 建议给与修改的原则把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直接修改为 无罪推定原则 把 公开审判原则 修改成 程序公开原则 把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修改为 保障辩护权原则 把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修改为 人权保障原则 四 应当新确立的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课后阅读文献 米兰达告知规则控诉一罪 可否判三罪程序正当与司法公正Allan诉英国案 不自证其罪 沉默权 口供价值与了 零口供 沉默权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沉默权制度有四大缺陷 不能盲目照搬中国维持英国毒贩死刑判决 课后作业一 请举例说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 二 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 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项基本原则 四 审判必须以 为前提 审判受到 范围的限制 五 司法独立源于 的 三权分立 学说 六 判断 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独立即指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 司法独立 七 司法独立中的外部独立是指 的独立 内部独立是指 的独立 八 意大利法学家 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九 判断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之前是无罪的 十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包括 和 十一 判断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要求就是禁止自证其罪 十二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在英美法系称之为 原则 在大陆法系称之为 原则 十三 案例分析 1998年3月 美国公民唐纳德来中国旅游 3月8日晚 唐纳德在某市金华饭店就餐 因饭菜不合口味 当即大发雷霆 将盘子摔碎 服务小姐上前询问 唐纳德口吐脏话 并对服务小姐进行侮辱 服务小姐告诫唐纳德应注意身份 尊重他人 唐纳德听后 恼羞成怒 一拳打向服务小姐 致该服务小姐左眼失明 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 唐纳德辩称自己是美国人 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案 问 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进行审理 应否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四 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某因重伤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 于是决定延期审理 在延期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进行侦查 收集了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确凿证据 之后 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 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 在上诉期内 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错误 以至量刑过轻 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问 上例中司法机关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 十五 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请指出在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发现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分别作出怎样的处理 第十五题参考答案 1 在立案阶段 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 在侦查阶段 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 在审查起诉阶段 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根据高检 规则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 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 4 在审判阶段 发现属于第一种情形的 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发现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高法 解释 如果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 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 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则 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 正确的理解是 A 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 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 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 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十七 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此 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 撤销案件B 不起诉C 终止审理D 宣告无罪十八 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 合议庭评议认为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 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 但在作出判决前 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某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终止审理B 判决宣告赵某无罪C 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D 裁定撤销案件 十九 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 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 撤销案件B 中止诉讼C 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并发给释放证明D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 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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