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进入民众生活发言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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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进 入 民 众 生 活 发 言 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从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 着 力 加 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大 部 署 ,解 决 了 许 多 长 期 想 解 决 而 没 有 解 决 的 难 题 , 办 成 了 许 多 过 去 想 办 而 没 有 办 成的 大 事 。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 自 成 立以 来 , 巡 回 法 庭 迎 难 而 上 、 开 拓 进 取 , 狠 抓 司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 努 力 化 解 信访 矛 盾 , 锐 意 开 展 司 法 理 论 创 新 、 司 法 机 制 创 新 和 司 法 实 践 创 新 , 有 力 维 护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高 质 量 、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发 展 。锐 意 创 新 , 当 好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排 头 兵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审 判 重 心 下移 , 将 庭 审 开 到 老 百 姓 家 门 口 , 就 地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了 数 以 万 计 的 民 商 事 和 行政 案 件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代 司 法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审 判 业 务 与 法院 内 部 行 政 彻 底 分 离 , 实 现 法 庭 扁 平 化 管 理 。 全 面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 坚 决 执行 “让 审 理 者 裁 判 、 由 裁 判 者 负 责 ”, 倡 导 当 庭 宣 判 , 支 持 合 议 庭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创 新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 率 先 试 验 随 机 分 案 、 随 机组 成 合 议 庭 、 随 机 确 定 审 判 长 和 随 机 确 定 承 办 法 官 等 机 制 。 探 索 审 判 资 源 优化 配 置 新 模 式 ,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审 判 核 心 事 务 ,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司 法 辅 助 事 务 ,全 面 推 进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 落 实 院 长 、 庭 长 直 接 办 案 制 度 , 将 优 质审 判 力 量 配 置 在 办 案 一 线 , 巡 回 法 庭 庭 长 全 部 直 接 参 加 合 议 庭 办 案 , 发 挥 示范 带 头 作 用 。利 民 便 民 ,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一 些 案 件 办 理 不公 、 司 法 行 为 不 廉 、 规 定 不 方 便 诉 讼 、 裁 判 得 不 到 执 行 和 群 众 的 司 法 获 得感 不 强 等 问 题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着 力 在 提 高 司 法 能 力 、 方 便 群 众 诉讼 、 增 强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上 下 功 夫 。 例 如 ,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在 2016、 2017两 年 间 , 依 托 东 北 三 省 有 关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11 个 巡 回 审 判 点 , 开 展 巡回 审 判 活 动 420 余 次 ; 先 后 邀 请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专 家 学 者 和律 师 代 表 、 社 区 群 众 约 1600 余 人 旁 听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重 大 庭 审 活 动 或 参 加 公众 开 放 日 活 动 ,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果 。 这 些 贴 近 群 众 的 司 法 改 革 新 举 措 , 有 效促 进 案 结 事 了 , 显 著 增 强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支 持 。彰 显 公 正 , 切 实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 人 民 群 众 感 受 到 的 程 序 公 正 越 直 接 、体 会 到 的 实 体 公 正 越 具 体 , 司 法 公 信 力 就 越 强 , 司 法 权 威 就 越 高 。 巡 回 法 庭着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一 是 保 障 当 事 人 诉 权 。诉 权 是 基 本 人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 保 障 诉 权 就 是 保 障 人 权 。 一 些 巡 回 法 庭 创 立 了“最 后 一 问 ”程 序 , 即 在 当 事 人 依 法 陈 述 完 毕 后 , 法 官 最 后 询 问 “您 是 否还 有 其 他 问 题 ”, 让 当 事 人 切 实 感 受 到 诉 讼 权 利 得 到 法 庭 尊 重 。 二 是 提 升 司法 审 判 直 接 性 和 亲 历 性 。 提 出 法 官 要 多 办 案 少 办 公 , 把 尽 可 能 多 的 时 间 用 在法 庭 里 而 不 是 办 公 室 里 。 对 于 事 实 证 据 有 争 议 的 申 诉 和 申 请 再 审 案 件 , 法 官必 须 当 面 询 问 当 事 人 。 三 是 坚 决 防 范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庭 依 法 对 一 些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案 件 提 起 再 审 , 如 确 系 冤 假 错 案 的 , 依 照 事 实和 法 律 进 行 改 判 , 匡 扶 社 会 正 义 。改 进 信 访 , 着 力 化 解 涉 诉 信 访 矛 盾 。 针 对 长 期 以 来 涉 诉 信 访 多 发 高 发 现象 , 各 巡 回 法 庭 将 就 近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 依 法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访 和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机 制 改 革 等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 积 极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 认 真接 待 群 众 来 访 , 并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视 频 接 访 。 巡 回 法 庭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和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办 理 信 访 案 件 , 对 于 无 理 缠 访 和 非 法 闹 访 , 坚 决 予 以 抵 制 和制 止 ; 对 于 有 理 、 合 法 的 信 访 , 依 法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 在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 访 方面 , 依 托 地 方 三 级 法 院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 推 动 建 立 联 动 化 解 信 访 矛 盾 工 作 机制 , 努 力 形 成 由 巡 回 法 庭 指 导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 党 委 政 法 委 协 调 、 下 级法 院 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工 作 格 局 , 着 力 化 解 群 体 访 、 重 复 访 、 越 级 访 和 信 访难 案 。 在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 建 立 瑕 疵 裁 判 补 正 、 释 明 机 制 。 对 于裁 判 没 有 实 质 性 错 误 但 确 有 瑕 疵 导 致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 要 求 法 官 尽 量 做 出 法 律阐 释 , 能 够 补 正 的 加 以 补 正 , 争 取 当 事 人 理 解 。 经 过 努 力 , 各 巡 回 法 庭 管 辖区 涉 诉 信 访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既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大 的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成 果 , 也 是 推动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举 措 落 实 到 基 层 的 关 键 步 骤 。 巡 回 法 庭 不 仅 对 统 一 法 律 适 用标 准 、 确 保 严 格 公 正 司 法 、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具 有 重 大 现实 意 义 , 也 必 将 有 力 推 动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使 依 法 治 国 这 一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更 加 有 力 的 实 施 。司 法 进 入 民 众 生 活 发 言 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从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 着 力 加 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大 部 署 ,解 决 了 许 多 长 期 想 解 决 而 没 有 解 决 的 难 题 , 办 成 了 许 多 过 去 想 办 而 没 有 办 成的 大 事 。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 自 成 立以 来 , 巡 回 法 庭 迎 难 而 上 、 开 拓 进 取 , 狠 抓 司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 努 力 化 解 信访 矛 盾 , 锐 意 开 展 司 法 理 论 创 新 、 司 法 机 制 创 新 和 司 法 实 践 创 新 , 有 力 维护 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高 质 量 、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发 展 。锐 意 创 新 , 当 好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排 头 兵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审 判 重 心 下移 , 将 庭 审 开 到 老 百 姓 家 门 口 , 就 地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了 数 以 万 计 的 民 商 事 和 行政 案 件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代 司 法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审 判 业 务 与 法院 内 部 行 政 彻 底 分 离 , 实 现 法 庭 扁 平 化 管 理 。 全 面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 坚 决 执行 “让 审 理 者 裁 判 、 由 裁 判 者 负 责 ”, 倡 导 当 庭 宣 判 , 支 持 合 议 庭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创 新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 率 先 试 验 随 机 分 案 、 随 机组 成 合 议 庭 、 随 机 确 定 审 判 长 和 随 机 确 定 承 办 法 官 等 机 制 。 探 索 审 判 资 源 优化 配 置 新 模 式 ,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审 判 核 心 事 务 ,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司 法 辅 助 事 务 ,全 面 推 进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 落 实 院 长 、 庭 长 直 接 办 案 制 度 , 将 优 质审 判 力 量 配 置 在 办 案 一 线 , 巡 回 法 庭 庭 长 全 部 直 接 参 加 合 议 庭 办 案 , 发 挥 示范 带 头 作 用 。利 民 便 民 ,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一 些 案 件 办 理 不公 、 司 法 行 为 不 廉 、 规 定 不 方 便 诉 讼 、 裁 判 得 不 到 执 行 和 群 众 的 司 法 获 得 感不 强 等 问 题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着 力 在 提 高 司 法 能 力 、 方 便 群 众 诉 讼 、增 强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上 下 功 夫 。 例 如 ,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在 2016、 2017 两年 间 , 依 托 东 北 三 省 有 关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11 个 巡 回 审 判 点 , 开 展 巡 回审 判 活 动 420 余 次 ; 先 后 邀 请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专 家 学 者 和 律师 代 表 、 社 区 群 众 约 1600 余 人 旁 听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重 大 庭 审 活 动 或 参 加 公 众开 放 日 活 动 ,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果 。 这 些 贴 近 群 众 的 司 法 改 革 新 举 措 , 有 效 促进 案 结 事 了 , 显 著 增 强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支 持 。彰 显 公 正 , 切 实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 人 民 群 众 感 受 到 的 程 序 公 正 越 直 接 、体 会 到 的 实 体 公 正 越 具 体 , 司 法 公 信 力 就 越 强 , 司 法 权 威 就 越 高 。 巡 回 法 庭着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一 是 保 障 当 事 人 诉 权 。诉 权 是 基 本 人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 保 障 诉 权 就 是 保 障 人 权 。 一 些 巡 回 法 庭 创 立 了“最 后 一 问 ”程 序 , 即 在 当 事 人 依 法 陈 述 完 毕 后 , 法 官 最 后 询 问 “您 是 否还 有 其 他 问 题 ”, 让 当 事 人 切 实 感 受 到 诉 讼 权 利 得 到 法 庭 尊 重 。 二 是 提 升 司法 审 判 直 接 性 和 亲 历 性 。 提 出 法 官 要 多 办 案 少 办 公 , 把 尽 可 能 多 的 时 间 用 在法 庭 里 而 不 是 办 公 室 里 。 对 于 事 实 证 据 有 争 议 的 申 诉 和 申 请 再 审 案 件 , 法 官必 须 当 面 询 问 当 事 人 。 三 是 坚 决 防 范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庭 依 法 对 一 些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案 件 提 起 再 审 , 如 确 系 冤 假 错 案 的 , 依 照 事 实和 法 律 进 行 改 判 , 匡 扶 社 会 正 义 。改 进 信 访 , 着 力 化 解 涉 诉 信 访 矛 盾 。 针 对 长 期 以 来 涉 诉 信 访 多 发 高 发 现象 , 各 巡 回 法 庭 将 就 近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 依 法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访 和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机 制 改 革 等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 积 极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 认 真接 待 群 众 来 访 , 并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视 频 接 访 。 巡 回 法 庭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和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办 理 信 访 案 件 , 对 于 无 理 缠 访 和 非 法 闹 访 , 坚 决 予 以 抵 制 和 制止 ; 对 于 有 理 、 合 法 的 信 访 , 依 法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 在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 访 方 面 ,依 托 地 方 三 级 法 院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 推 动 建 立 联 动 化 解 信 访 矛 盾 工 作 机 制 ,努 力 形 成 由 巡 回 法 庭 指 导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 党 委 政 法 委 协 调 、 下 级 法 院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工 作 格 局 , 着 力 化 解 群 体 访 、 重 复 访 、 越 级 访 和 信 访 难 案 。在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 建 立 瑕 疵 裁 判 补 正 、 释 明 机 制 。 对 于 裁 判 没有 实 质 性 错 误 但 确 有 瑕 疵 导 致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 要 求 法 官 尽 量 做 出 法 律 阐 释 ,能 够 补 正 的 加 以 补 正 , 争 取 当 事 人 理 解 。 经 过 努 力 , 各 巡 回 法 庭 管 辖 区 涉 诉信 访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既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大 的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成 果 , 也 是 推动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举 措 落 实 到 基 层 的 关 键 步 骤 。 巡 回 法 庭 不 仅 对 统 一 法 律 适 用标 准 、 确 保 严 格 公 正 司 法 、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具 有 重 大 现实 意 义 , 也 必 将 有 力 推 动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使 依 法 治 国 这 一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更 加 有 力 的 实 施 。司 法 进 入 民 众 生 活 发 言 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从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 着 力 加 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大 部 署 ,解 决 了 许 多 长 期 想 解 决 而 没 有 解 决 的 难 题 , 办 成 了 许 多 过 去 想 办 而 没 有 办 成的 大 事 。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 自 成 立以 来 , 巡 回 法 庭 迎 难 而 上 、 开 拓 进 取 , 狠 抓 司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 努 力 化 解 信访 矛 盾 , 锐 意 开 展 司 法 理 论 创 新 、 司 法 机 制 创 新 和 司 法 实 践 创 新 , 有 力 维 护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高 质 量 、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发 展 。锐 意 创 新 , 当 好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排 头 兵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审 判 重 心 下移 , 将 庭 审 开 到 老 百 姓 家 门 口 , 就 地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了 数 以 万 计 的 民 商 事 和 行政 案 件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代 司 法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审 判 业 务 与 法院 内 部 行 政 彻 底 分 离 , 实 现 法 庭 扁 平 化 管 理 。 全 面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 坚 决 执行 “让 审 理 者 裁 判 、 由 裁 判 者 负 责 ”, 倡 导 当 庭 宣 判 , 支 持 合 议 庭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创 新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 率 先 试 验 随 机 分 案 、 随机 组 成 合 议 庭 、 随 机 确 定 审 判 长 和 随 机 确 定 承 办 法 官 等 机 制 。 探 索 审 判 资 源优 化 配 置 新 模 式 ,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审 判 核 心 事 务 ,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司 法 辅 助 事 务 ,全 面 推 进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 落 实 院 长 、 庭 长 直 接 办 案 制 度 , 将 优 质审 判 力 量 配 置 在 办 案 一 线 , 巡 回 法 庭 庭 长 全 部 直 接 参 加 合 议 庭 办 案 , 发 挥 示范 带 头 作 用 。利 民 便 民 ,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一 些 案 件 办 理 不公 、 司 法 行 为 不 廉 、 规 定 不 方 便 诉 讼 、 裁 判 得 不 到 执 行 和 群 众 的 司 法 获 得 感不 强 等 问 题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着 力 在 提 高 司 法 能 力 、 方 便 群 众 诉 讼 、增 强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上 下 功 夫 。 例 如 ,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在 2016、 2017 两年 间 , 依 托 东 北 三 省 有 关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11 个 巡 回 审 判 点 , 开 展 巡 回审 判 活 动 420 余 次 ; 先 后 邀 请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专 家 学 者 和 律师 代 表 、 社 区 群 众 约 1600 余 人 旁 听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重 大 庭 审 活 动 或 参 加 公 众开 放 日 活 动 ,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果 。 这 些 贴 近 群 众 的 司 法 改 革 新 举 措 , 有 效 促进 案 结 事 了 , 显 著 增 强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支 持 。彰 显 公 正 , 切 实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 人 民 群 众 感 受 到 的 程 序 公 正 越 直 接 、体 会 到 的 实 体 公 正 越 具 体 , 司 法 公 信 力 就 越 强 , 司 法 权 威 就 越 高 。 巡 回 法 庭着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一 是 保 障 当 事 人 诉 权 。诉 权 是 基 本 人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 保 障 诉 权 就 是 保 障 人 权 。 一 些 巡 回 法 庭 创 立 了“最 后 一 问 ”程 序 , 即 在 当 事 人 依 法 陈 述 完 毕 后 , 法 官 最 后 询 问 “您 是 否还 有 其 他 问 题 ”, 让 当 事 人 切 实 感 受 到 诉 讼 权 利 得 到 法 庭 尊 重 。 二 是 提 升 司法 审 判 直 接 性 和 亲 历 性 。 提 出 法 官 要 多 办 案 少 办 公 , 把 尽 可 能 多 的 时 间 用 在法 庭 里 而 不 是 办 公 室 里 。 对 于 事 实 证 据 有 争 议 的 申 诉 和 申 请 再 审 案 件 , 法官 必 须 当 面 询 问 当 事 人 。 三 是 坚 决 防 范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法 庭 依 法 对 一 些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案 件 提 起 再 审 , 如 确 系 冤 假 错 案 的 , 依 照 事实 和 法 律 进 行 改 判 , 匡 扶 社 会 正 义 。改 进 信 访 , 着 力 化 解 涉 诉 信 访 矛 盾 。 针 对 长 期 以 来 涉 诉 信 访 多 发 高 发 现象 , 各 巡 回 法 庭 将 就 近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 依 法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访 和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机 制 改 革 等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 积 极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 认 真接 待 群 众 来 访 , 并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视 频 接 访 。 巡 回 法 庭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和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办 理 信 访 案 件 , 对 于 无 理 缠 访 和 非 法 闹 访 , 坚 决 予 以 抵 制 和 制止 ; 对 于 有 理 、 合 法 的 信 访 , 依 法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 在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 访 方 面 ,依 托 地 方 三 级 法 院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 推 动 建 立 联 动 化 解 信 访 矛 盾 工 作 机 制 ,努 力 形 成 由 巡 回 法 庭 指 导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 党 委 政 法 委 协 调 、 下 级 法 院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工 作 格 局 , 着 力 化 解 群 体 访 、 重 复 访 、 越 级 访 和 信 访 难 案 。在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 建 立 瑕 疵 裁 判 补 正 、 释 明 机 制 。 对 于 裁 判 没有 实 质 性 错 误 但 确 有 瑕 疵 导 致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 要 求 法 官 尽 量 做 出 法 律 阐 释 ,能 够 补 正 的 加 以 补 正 , 争 取 当 事 人 理 解 。 经 过 努 力 , 各 巡 回 法 庭 管 辖 区 涉 诉信 访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既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大 的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成 果 , 也 是 推动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举 措 落 实 到 基 层 的 关 键 步 骤 。 巡 回 法 庭 不 仅 对 统 一 法 律 适 用标 准 、 确 保 严 格 公 正 司 法 、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具 有 重 大 现实 意 义 , 也 必 将 有 力 推 动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使 依 法 治 国 这 一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更 加 有 力 的 实 施 。司 法 进 入 民 众 生 活 发 言 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从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 着 力 加 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大 部 署 ,解 决 了 许 多 长 期 想 解 决 而 没 有 解 决 的 难 题 , 办 成 了 许 多 过 去 想 办 而 没 有 办 成的 大 事 。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 自 成 立以 来 , 巡 回 法 庭 迎 难 而 上 、 开 拓 进 取 , 狠 抓 司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 努 力 化 解 信访 矛 盾 , 锐 意 开 展 司 法 理 论 创 新 、 司 法 机 制 创 新 和 司 法 实 践 创 新 , 有 力 维 护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高 质 量 、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发 展 。锐 意 创 新 , 当 好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排 头 兵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审 判 重 心 下移 , 将 庭 审 开 到 老 百 姓 家 门 口 , 就 地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了 数 以 万 计 的 民 商 事 和 行政 案 件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代 司 法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审 判 业 务 与 法院 内 部 行 政 彻 底 分 离 , 实 现 法 庭 扁 平 化 管 理 。 全 面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 坚 决 执行 “让 审 理 者 裁 判 、 由 裁 判 者 负 责 ”, 倡 导 当 庭 宣 判 , 支 持 合 议 庭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创 新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 率 先 试 验 随 机 分 案 、 随 机组 成 合 议 庭 、 随 机 确 定 审 判 长 和 随 机 确 定 承 办 法 官 等 机 制 。 探 索 审 判 资 源 优化 配 置 新 模 式 ,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审 判 核 心 事 务 ,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司 法 辅 助 事 务 ,全 面 推 进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 落 实 院 长 、 庭 长 直 接 办 案 制 度 , 将 优 质审 判 力 量 配 置 在 办 案 一 线 , 巡 回 法 庭 庭 长 全 部 直 接 参 加 合 议 庭 办 案 , 发 挥 示范 带 头 作 用 。利 民 便 民 ,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一 些 案 件 办 理 不公 、 司 法 行 为 不 廉 、 规 定 不 方 便 诉 讼 、 裁 判 得 不 到 执 行 和 群 众 的 司 法 获 得 感不 强 等 问 题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着 力 在 提 高 司 法 能 力 、 方 便 群 众 诉讼 、 增 强 群 众 司 法 获 得 感 上 下 功 夫 。 例 如 ,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在 2016、 2017两 年 间 , 依 托 东 北 三 省 有 关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11 个 巡 回 审 判 点 , 开 展 巡回 审 判 活 动 420 余 次 ; 先 后 邀 请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专 家 学 者 和律 师 代 表 、 社 区 群 众 约 1600 余 人 旁 听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重 大 庭 审 活 动 或 参 加 公众 开 放 日 活 动 ,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果 。 这 些 贴 近 群 众 的 司 法 改 革 新 举 措 , 有 效促 进 案 结 事 了 , 显 著 增 强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支 持 。彰 显 公 正 , 切 实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 人 民 群 众 感 受 到 的 程 序 公 正 越 直 接 、体 会 到 的 实 体 公 正 越 具 体 , 司 法 公 信 力 就 越 强 , 司 法 权 威 就 越 高 。 巡 回 法 庭着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一 是 保 障 当 事 人 诉 权 。诉 权 是 基 本 人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 保 障 诉 权 就 是 保 障 人 权 。 一 些 巡 回 法 庭 创 立 了“最 后 一 问 ”程 序 , 即 在 当 事 人 依 法 陈 述 完 毕 后 , 法 官 最 后 询 问 “您 是 否还 有 其 他 问 题 ”, 让 当 事 人 切 实 感 受 到 诉 讼 权 利 得 到 法 庭 尊 重 。 二 是 提 升 司法 审 判 直 接 性 和 亲 历 性 。 提 出 法 官 要 多 办 案 少 办 公 , 把 尽 可 能 多 的 时 间 用 在法 庭 里 而 不 是 办 公 室 里 。 对 于 事 实 证 据 有 争 议 的 申 诉 和 申 请 再 审 案 件 , 法 官必 须 当 面 询 问 当 事 人 。 三 是 坚 决 防 范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庭 依 法 对 一 些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案 件 提 起 再 审 , 如 确 系 冤 假 错 案 的 , 依 照 事 实和 法 律 进 行 改 判 , 匡 扶 社 会 正 义 。改 进 信 访 , 着 力 化 解 涉 诉 信 访 矛 盾 。 针 对 长 期 以 来 涉 诉 信 访 多 发 高 发 现象 , 各 巡 回 法 庭 将 就 近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 依 法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访 和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机 制 改 革 等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 积 极 办 理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 认 真接 待 群 众 来 访 , 并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视 频 接 访 。 巡 回 法 庭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和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办 理 信 访 案 件 , 对 于 无 理 缠 访 和 非 法 闹 访 , 坚 决 予 以 抵 制 和制 止 ; 对 于 有 理 、 合 法 的 信 访 , 依 法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 在 协 调 各 方 息 诉 息 访 方面 , 依 托 地 方 三 级 法 院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 推 动 建 立 联 动 化 解 信 访 矛 盾 工 作 机制 , 努 力 形 成 由 巡 回 法 庭 指 导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 党 委 政 法 委 协 调 、 下 级法 院 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工 作 格 局 , 着 力 化 解 群 体 访 、 重 复 访 、 越 级 访 和 信 访难 案 。 在 推 进 涉 诉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 建 立 瑕 疵 裁 判 补 正 、 释 明 机 制 。 对 于裁 判 没 有 实 质 性 错 误 但 确 有 瑕 疵 导 致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 要 求 法 官 尽 量 做 出 法 律阐 释 , 能 够 补 正 的 加 以 补 正 , 争 取 当 事 人 理 解 。 经 过 努 力 , 各 巡 回 法 庭 管 辖区 涉 诉 信 访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既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大 的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成 果 , 也 是 推动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举 措 落 实 到 基 层 的 关 键 步 骤 。 巡 回 法 庭 不 仅 对 统 一 法 律 适 用标 准 、 确 保 严 格 公 正 司 法 、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具 有 重 大 现实 意 义 , 也 必 将 有 力 推 动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使 依 法 治 国 这 一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更 加 有 力 的 实 施 。司 法 进 入 民 众 生 活 发 言 稿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从 党 长 期 执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 着 力 加 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大 部 署 ,解 决 了 许 多 长 期 想 解 决 而 没 有 解 决 的 难 题 , 办 成 了 许 多 过 去 想 办 而 没 有 办 成的 大 事 。 成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 自 成 立以 来 , 巡 回 法 庭 迎 难 而 上 、 开 拓 进 取 , 狠 抓 司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 努 力 化 解 信访 矛 盾 , 锐 意 开 展 司 法 理 论 创 新 、 司 法 机 制 创 新 和 司 法 实 践 创 新 , 有 力 维 护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高 质 量 、 全 方 位 、立 体 化 发 展 。锐 意 创 新 , 当 好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排 头 兵 ”。 巡 回 法 庭 坚 持 审 判 重 心 下移 , 将 庭 审 开 到 老 百 姓 家 门 口 , 就 地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了 数 以 万 计 的 民 商 事 和 行政 案 件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代 司 法 管 理 机 制 , 实 行 审 判 业 务 与 法院 内 部 行 政 彻 底 分 离 , 实 现 法 庭 扁 平 化 管 理 。 全 面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 坚 决 执行 “让 审 理 者 裁 判 、 由 裁 判 者 负 责 ”, 倡 导 当 庭 宣 判 , 支 持 合 议 庭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创 新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 率 先 试 验 随 机 分 案 、 随 机组 成 合 议 庭 、 随 机 确 定 审 判 长 和 随 机 确 定 承 办 法 官 等 机 制 。 探 索 审 判 资 源 优化 配 置 新 模 式 ,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审 判 核 心 事 务 ,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司 法 辅 助 事 务 ,全 面 推 进 审 判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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