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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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xxx 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管理职责(一)单位及所属各科室(办)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单位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业务承办部门及办公室、财务室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三)各科室(办)为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科室(办)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单位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 。2.负责审核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3.负责进行合同谈判。4.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完备。5.负责对本科室(办)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科室(办)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 )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 )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 )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 )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 )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 )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 )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 )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 )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三 )审查备案合同; (四 )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 )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 )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 )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 )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 )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六 )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 )出现不可抗力;(二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 )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 )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 )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 )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 10 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 )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 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 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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