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与2019年全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会议讲话稿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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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与 2019 年全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会议讲话稿合集2019 年全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会议讲话稿同志们:2019 年是国家正式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第二个周期的第二年,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9 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语文、艺术学习质量监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xx 号),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年度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省有 12 个县市区参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语文、艺术学习质量监测。另外,我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12 个县市区一并参加全国监测。同时,我们还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为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今天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与培训,统一思想,帮助大家准确掌握监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为具体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在接下来的培训中,专家将进行专门解读和部署。这里,我先讲三点意见。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一是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是党和国家的意志。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奠基性工程。自 2007 年全省义务教育普及通过国家验收后,质量的提升则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如何评价判断教育质量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创新监管模式,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全省教育大会上,省委书记杜家毫强调,扎实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切实扭转不正常的教育评价导向。2018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牵头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简称减负三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机制改革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成为了代表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摸清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发展现状,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是推进教育管理的重要抓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一直是受到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准确反映义务教育质量状况的客观数据,我们既不能对义务教育质量做出基本判断,也不能有效诊断存在的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开展这两项监测,能为我们科学评价义务教育提供依据,切实改变单纯以成绩和升学率评价学校的做法,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同时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效能、推动教育督导问责的有力举措。二、明确职责,协调推进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这两项工作的指向是明确的,但究竟“怎么做”、“怎么做好”,需要大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一步步来落实。一是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要对照国家实施方案和具体安排,制订省、市、县、校的实施行动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时间节点,将任务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人,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做到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使测试工作秩序井然、高效运转。首要的是制定工作流程与规范、落实监测各环节的要求,对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学校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省本级主要负责统筹指导与实施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做好监测项目整体规划、条件保障、购买服务、视导督查,以及专项监测工具开发、样本确定、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报告撰写等工作。市州主要按照省监测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县市区及属地学校的信息报送等工作,对样本县市区的监测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样本县市区主要按照省监测实施方案,承担相关信息报送、监测工具保密以及监测的组织、宣传、监督、人员培训等工作。学校主要承担本校监测工作人员、相关年级学生、教师、家长的组织、培训、宣传,以及信息报送、监测工具保密、测试场地安排、现场测试应急事项报告等工作,严格按照监测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监测。另外,省视导员也参加了今天的培训,你们将代表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样本县市区进行指导、视察和监督,确保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与规范程序进行。二是提前谋划,做好预案。质量监测工作责任重,要求高,业务性强,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甚至影响整体工作。要按照2019 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现场操作手册2019 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手册等要求,省、市、县、校各级都要针对监测可能发生的应急问题与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与现场测试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应急事件的级别及其处置权限、处置方式、处置程序,随时应对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三、务实举措,确保落实为准确反映我省义务教育状况及其影响影响因素,在实施两项监测工作时,一定要规范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监测结果真实有效。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样本县市区的与会同志,回去后要向局里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并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和xx 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办法要求,成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监测工作组织有序。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二要落实条件保障。各地、各校要端正思想认识,把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列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任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三要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校要通过会议、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学生课业负担专项监测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让社会和有关部门了解、学校明白、家长理解质量监测与统考统测的本质区别,打消各方的顾虑。四要加大培训力度。今年的 24 个样本县市区中,有 8 个县市区参加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其余 16 个县市区为第一次参测。今天的培训结束后,各样本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所辖样本学校的培训,样本学校要认真开展测试年级的学科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培训。培训时要组织学习国家、省监测的相关要求,不放松任何一个环节,不减少任何一个程序,做到严、实、细,确保熟练掌握测试规范。五要加强督促检查。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质量监测实施机构和现场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参测学校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组织开展工作。测试期间,要加强巡视,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六要严肃工作纪律。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机密材料的管理要求,存放、领取、保管监测工具,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复制、记录、存储试题及试卷,确保监测工具领取和回邮及时与准确。各样本县市区和学校不得漏报、假报学校、学生、教师数据,不得调整抽样班级和学生,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更不得停课或加班加点对学生进行集中复习或辅导,不能因监测加重教师、学生负担。在监测过程中出现纪律问题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同志们,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前天接受全国“两会”媒体采访时指出,评价制度的改革是今年的工作重点。因此,围绕教育重点实施质量监测,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让我们乘着“两会”的东风,伴着全国教育大会催人奋进的号角,继续用好评价“指挥棒”,校准监测“风向标”,不断提升我省的义务教育质量!谢谢大家!浅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党内法规中,已多有“谈话提醒”的规定。如 2016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在规定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此外,2017 年试行、2019 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规则)在谈话函询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规定,可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进行线索处置。那么,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谈话提醒如何与诫勉谈话等措施区分?可否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措施同时适用?如何与党内规定的提醒谈话等措施区分?本文拟对谈话提醒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予以简要梳理,明确其适用条件,为准确适用提供基础。“谈话提醒”规定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规定来源于党内规定。在党内文件中,有关谈话提醒的规定出现得很早,如 1998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然而,明确要求建立谈话提醒制度的文件应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到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道德品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有关情况”。据此,可以断定,意见规定的“谈话提醒”主要针对的是苗头性和一般情况的提醒,并不针对违纪(哪怕是轻微违纪)的情况。2003 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专门明确了谈话制度的内容,第三十条关于“谈话”的规定,与意见中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然而,对于苗头性问题则要求进行诫勉谈话,这样一来,等于将意见中的谈话提醒细分为一般性谈话和诫勉谈话。实际上,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尤以 2016 年党内监督条例最为典型。其规定,提醒谈话适用于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况。而纪检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要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措施。这样的规定,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影响。“谈话提醒”适用的条件。既然监察法针对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置方式,那么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沿革、目的、逻辑以及同条其他项规定的方式来看,谈话提醒应当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而既然将诫勉谈话作为“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最后一种处置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相比,诫勉谈话应为是否给予政务处分(相对应党纪处分)的分水岭,即“第一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分水岭。基于此,谈话提醒应适用于情节最为轻缓的职务违法,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介于其和诫勉谈话之间,根据个案情况选择合适处置措施。既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四种措施均适用于“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那么在个案中是择一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有观点认为可同时适用于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原因包括:一方面,四种处置措施可否自由组合使用?考虑到这些措施即便在党内规定中也不适合自由合并使用,更不用说上升为国家法律后,上述各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应该更为明晰,方可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合并使用则模糊了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究竟哪个是有效举措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合并使用,则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他部分的规定不相协调,如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决定。”针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警告、记过等一种政务处分。因此,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也应选择适用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一种措施。“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的区别。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时,需要回溯规定的党内法规渊源及其发展,方可准确理解其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适用提醒谈话,而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监察法规定,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或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由此,在“提醒谈话(无违纪) 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轻微违纪/违法) 党纪/政务处分(违纪/违法) 触犯刑律”之间划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那种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第一种形态”指标中只提及提醒谈话而未包括谈话提醒理解为两者是同义的观点似乎是不成立的。否则就很难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时要将原先苗头性问题适用诫勉谈话改为适用提醒谈话,而将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的情况。如此理解谈话提醒,有助于解决因混用所导致的难题,也有助于纪法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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