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车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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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损坏车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报废车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以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线,以有效活动为载体,以根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为工作目标,下大力气,真抓实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报废车辆底数清、情况明,力争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得到100%整治,建立良性的道路交通秩序。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负责对报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报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兼任。实施步骤此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8月3日至8月11日)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摸清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个人拥有的报废车辆底数,并建立台帐,于8月11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同时,各单位在严格遵守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要利用各种会议,向单位所属人员大力宣传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报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主动报废车辆的自觉性,做到人人不出售报废车辆、不购买使用报废车辆,全民动员、积极参与到报废车辆综合整治的工作中。(二)通知催报阶段(8月12日至8月22日)根据各单位摸底台帐,完成此阶段工作:1、符合延缓报废条件并要求延缓报废的车主,按期向单位交纳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逾期不提供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的视为主动报废机动车。2、无论因何原因造成车辆无法延缓报废的,按照报废车辆进行整治。3、已达到报废年限,不得延缓的车辆,通过回收公司回收解体,由回收公司出具回收证明。4、牌证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罚,抄报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5、县公安局将在骊城警视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3日至9月12日)对无证、无保险车辆或未年检合格上路行驶车辆一律扣留,补办手续,依法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条件而未办理延缓手续车辆上路行驶的,责成车主或驾驶员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或者延缓手续。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3日至9月23日)1、落实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回收、监管措施,防止报废车辆重新流入社会。2、由报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牢固树立保民安、保民权、保民生的责任意识,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防患于未然,把报废车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2、强化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力度,从自身做起、从本人做起,推动报废车辆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努力加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安全出行理念的长效机制,避免一阵风、出现反弹,实现路畅、民安的交通工作目标。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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