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改革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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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农 村 改 革 调 研 报 告 3 篇【篇一】近日,市委农工委组织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调研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从 xx 年起,国土部门陆续在各县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全市 44 个乡(镇)、351 个行政村中 2344 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确权登记,实际确定所有权宗地数 2374 宗(因存在一个村民小组多宗地的情况,故实际确权的宗地数大于村民小组的数量)。虽然各县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完成确权登记,但县区政府普遍认为所有权证的发放会对集体土地征收带来负面影响,各县区目前均未将证书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进入收尾阶段。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前各县区的统计汇总,全市应完成除宅基地使用权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209 宗,目前实际完成 1137 宗,完成率94.04%,已颁发证书 140 本(盐边县);应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30620 宗,实际已完成 122365 宗,完成率 93.68%,已颁发证书 23600 本(盐边县)。除仁和区和钒钛园区尚未开始证书打印外,其他县区均已打印制作完部分证书,但因为宅基地证书数量较大,证书打印较慢,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证书的颁发。(三)数据库建设及流转建设工作。数据库建设工作已在各县区同步开展,相关图形数据全部入库,但属性数据入库进度不一,盐边县的数据库建设工作总体较好,基本满足了数据库管理需要,仁和区相对较差,属性数据入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由于这两项工作缺乏“顶层设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不相符,导致相关政策不明、程序不清,加之这两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全省仅在可控范围开展了局部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调研、探索之中。对于由国土部门配合参与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和“探索建立自愿放弃农村产权的补偿机制”,由于受相关配套政策缺失的影响,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两项工作也还仅处于调研中。(四)“百镇建设行动”用地保障工作。我市今年共有 4 个乡镇列入全省百镇建设行动试点名单,分别是米易县白马镇、普威镇;盐边县红格镇;仁和区平地镇。为保障“百镇建设行动”试点乡镇的建设,我局在 2014 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别为每个试点镇配套了 4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自 200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以来,全国逐步扩大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四川也大规模实施试点,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对“增减挂”都已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程,我市符合申报项目试点条件,没有任何政策障碍。由于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成本较高(腾出 1 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成本在 20 万元左右),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内地其他地区相比,潜力有限,不具有优势,若大规模集中建设居民小区,也会影响处于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全市目前仅申报了西区格里坪镇庄上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但需待下半年国土资源部下达今年的挂钩指标规模后,省国土资源厅才予立项实施(实际上没有立项也已经先摊开了)。(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按国家水利部和省要求,2020 年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市水务局在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及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座谈会、坝坝会 7 次,与各县(区)水务局、乡(镇)领导、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及基层水利员进行座谈,对实施意见进行逐条讨论,在听取并吸纳了基层好的建议和意见,修改完善后,于 8 月 11 日,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xx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今年 9 月到明年 6 月底在 3个县(区)的 6 个乡(镇) 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及发现不足、完善提高后再全面铺开,2017 年 6 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目前,我市已颁发落实权属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 2815 本。(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通过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在对我市农村房屋产权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xx 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制定了xx 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八)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我市地处长江上游,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全市幅员面积 1116 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 838.4 万亩,占 75.1%。在林业用地中:国有林地 375.8 万亩,占 44.8%;集体林地 462.6 万亩,占 55.2%,集体林地在全市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7 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试点。之后,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结合 xx 实际,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落实处置权、放活经济权和保障收益权”的要求,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目前,全市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 394.6 万亩,确权 383.2 万亩,确权率 97.1;发证面积 383.2 万亩,其中:自留山面积 27963 亩,占 0.7,均山到户面积 925174 亩,占 24.1,联户承包面积 1047467 亩,占 27.3,集体股份经营面积 1499500 亩,占 39.1,集体统一经营面积 313626 亩,占 8.2,大户承包面积 18000亩,占 0.5;发证本数 72641 本,其中:林权证 32641 本,股权证 40000 本,拿到林权证或股权证的农户 82921 户。同时,根据“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工作思路开展林地纠纷调解。全市共清理林地林权纠纷 191 起,调处 174 起,调处率为91。(九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省里安排,xx年我市确定在米易县新山乡和垭口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至 xx 年底,两个试点乡镇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据统计,两个乡镇共涉及 8 个村、65个村民小组,承包农户 4318 户,人口 16957 人,本次确权登记核实农村土地 48153 块,总面积 55605 亩(其中:承包地 25233 亩、自留地 1631 亩、四荒地 25474 亩、集体土地 3267 亩),比国土“二调”耕地面积 43217 亩增加 12388 亩,增加 28.66%;确权面积 26864 亩(承包地、自留地),承包地面积比二轮承包地面积 16268 亩增加 8965 亩,增加 55%,确权登记率达 96.3%。各县(区)积极行动,及时召开了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推进会,对实施方案和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各县区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米易县、东区、西区、仁和区下发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已进入招投标技术单位程序。二、存在的问题(一)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工作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从全市层面上看,主要存在不同部门间执行的政策不统一、依据的技术规范不统一、基础数据和信息平台不统一、基础工作有好有坏(如农房确权没开展、承包地确权刚试点)、部门间确权结果相矛盾(特别是林业与国土间)等问题。从国土部门承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部分土地权属争议难以调处、无法确权;因工作量大、人员投入不足导致的登记审批、证书制作进展缓慢;受县区政府“发了证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思想影响,发证率较低;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质量参差不齐。(二)由于相关改革措施所需要的“顶层设计”缺失,对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的研究探索缺乏信心,想“摸着石头过河”但“石头”都没摸到,想硬着头皮去“淌一淌”但又怕被水淹,因此在政策研究制定、体制机制建立等工作推进上显得缓慢。(三)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多个职能部门配合推动,但目前尚缺少一个统一的组织平台和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一些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四)相关部门的航测测绘成果没有实现资源共享,航测面积未实现全覆盖,航测比例不统一。(五)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经估计,测量、勘界费需要 4000 万元,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的工本费要 100 万元,目前无改革专项经费,面临着经费短缺的困难;3、县(区)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目前产权制度改革考核县(区)政府未纳入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六)农房的土地手续需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三个村农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都未办理完毕,这将直接导致房屋的登记工作无法开展。(七)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难。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都需要登记部门认定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由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跟不上,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现象突出,无施工许可证(或同意开工的文件)和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证明,这将导致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困难。(八)农房转移登记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房所有权的转移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条件并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机构无法认定也难以认定,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前置认定。农房的转移登记应以“先地后房”为原则,即受让方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 号)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 号) 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立新村新村建设的部分农房已经向非农户口人员出售,这将导致部分房屋转移登记的受到限制。(九)农房抵押登记的问题。物权法、担保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也不能抵押。所以,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将影响到以村民个人名义修建的农房办理登记的积极性。(十)农房登记的成本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实地查看、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办理农房登记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房屋测绘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房屋实地查看、公告等工作经费由登记机构承担。房屋测绘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我市的测绘行业已经市场化,小规模、分散的农房测绘成本会大大高于城市测绘成本。这也将影响到农房登记的积极性。(十一)农房质量安全确认问题。我市农民自建房屋建设一般情况下由农民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农户采取亲戚朋友、左邻右舍相互帮忙完成建设,未纳入有效质量安全监管,不同程度的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部分农房由于是干打垒等危旧房,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以上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量大,且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产生的费用若由农户承担,则将对该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系列困难。(十二)部分地方对林改认识仍然不到位。部分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到林改的重要性,没有真正吃透改革的政策。认识停留在划界分地,还没有转换到林改是确定农民的物权与财产权的认识上。调研中发现,部分村民小组将联户承包经营者的林权流转收入,集中到村民小组统一分配,个别乡(镇)对村、社和个人的林权流转收入收取管理费。(十三)林权登记管理有待加强。部分县(区)对林权登记管理重视不够,林权权属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工作进度,对林权登记管理和林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县(区)林权登记和林权档案没有固定专人管理,林权证登记造册、林权流转、林权抵押台帐未建立或不完善,重复发证、人证不符、证地不符、记录不准确、登记不清楚、林权证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流转后原林权证不登记、不收回的现象,极易引发经济纠纷、林权纠纷或其他问题。(十四)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亟待规范。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是林农实现处置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一段时间以来,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行为较为活跃,但是流转和抵押行为还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是存在“三过”现象。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的林区林农, 因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等诸多原因, 对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了解不够, 对市场信息和林业发展形势知道不多,对林业的发展潜力和林地的价值认识不足, 存在急于将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的心里期待,导致林权流转过程中出现转让价格过低、转让期限过长、流转面积过大的情况。二是评估工作开展难度大,流转程序不尽规范。进行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评估,对林权所有者知悉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林业局相关文件,均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要求该类型的林权流转需经过评估,但就目前来讲,全省有资质的林权评估机构都不多,且评估收费相对较高,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地块的森林资源评估结果也会有差异,对评估结果缺乏审核、认定程序和未明确认定机构,评估工作开展困难,一定影响了林权流转和林农的利益。三是抵押贷款存在用途不明的情况。据调研了解,全市绝大多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公司经过林权流转流入转林地后进行的,公司林权抵押的贷款大部分未按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用于林(农) 业生产发展。米易县有两家公司在普威镇独树村以林下种养殖名义流转的山林 5000 余亩,并以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数百万元,但从 09 年至今,未见两公司开展林下种养殖,山林一直闲置,有一个公司甚至连管护人员都未聘请。四是对林农个人的林权抵押贷款开展不足。鉴于林业的投资风险,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现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的金融机构,针对林权抵押贷款来讲,期限短、资金规模小、手续繁琐、门槛过高,贷款利息、担保费、评估费较高,林农贷款、融资较为困难,目前,以林权所有者个人的名义到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申请和咨询的都比较少。(十五) 制度和政策上存在障碍。一是我市在分类区划中,一部分天然林未划入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被区划为天然商品林,由于我市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区,天然商品林不能进行商品性采伐,同时又无生态效益补偿,农民只能低价转让,流入方也无法开展用材林采伐、低产林改造等经营活动。二是在征占用地补偿时,林地中的经济林与国土的园地补偿费用存在差距(补偿时林地补偿费按照耕地的一半进行补偿,园地按照耕地进行补偿),林农退耕还林后种植的经济林木或其他林木均不愿意按照林地进行管理和补偿,造成占用征收的林地调查和进行林权流转的障碍。(十六)个别县区没有执行上级的相关技术要求。没有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和川农业函xx521 号文件要求执行,确权测绘比例尺和精度达不到上级要求。如个别县在今年的确权登记工作中,确定部分乡镇仍然使用 1:10000 比例尺的卫片,将会造成今后验收不合格。(十七)工作进展不平衡,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非常困难。目前,市、县区在组织领导、动员培训、确定技术单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各县区进展不平衡,加上 xx 正处于雨季,不利于航拍工作的开展,今年,米易县、东区、西区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仁和区和盐边县分别完成两个乡镇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难以全部实现。(十八)调查技术处理问题。县区反映:一是面积计算方式的问题。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地块面积计算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我市多数地方属于山区地形,坡地多且坡度较大,投影面积比坡面面积小,农户普遍不愿认可。二是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修建了住房、厂房或其他生产管理设施及将承包地出租永久性改变土地性质等,又没有办理建设手续,土地不能复耕的问题。(十九)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困难。县区反映:一是与国有大企业的问题。我市东、西区农村位于城市近郊和攀钢等大企业周边,村社集体土地边界和企业红线有冲突,如东区银江镇双龙滩村、五道河村、xx村等村集体土地界限在集体土地确权时因与大企业存在分歧尚未明确,部分村社土地在企业红线范围内,一直由村民耕种,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造成这种状况是因为攀钢在上市时须明确权属范围,直接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红线范围,将部分村社的村民房屋、土地等划入企业红线范围内。在本次确权工作前期调查中,村民强烈要求将相关土地确权以保障村民利益。二是二滩移民后靠安置土地确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米易县和盐边县。因支援国家建设,按移民安置政策各地因地制宜的对移民在国有林地上依法开垦土地实行后靠安置,没有具体详细的土地安置文件。三、下一步改革方向和改革措施(一)强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在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相关工作并建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通过 11、12 两个月的查漏补缺和“回头看”,在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二)深入开展相关改革制度和政策的研究,重点针对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待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政策后,适时出台我市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争取年内在部分工作上取得突破。(三)借助国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强力推进,积极争取在全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主动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基本情况调研、部门间协调沟通,力争在 10月底前拟定上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方案,争取年内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上有所进展。(四)指导、督促各县(区)出台具体的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在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的 6 个乡(镇) 开展改革试点示范工作,年底前完成试点乡(镇)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部分水利工程的测量、勘界、确权工作。对竣工验收后的小农水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系统等设施,要求县(区)及时发放产权证。(五)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难题。1由市委农工委牵头,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消防)及各区政府及区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农房登记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2农房发证,重要的基础工作在乡(镇)、村委会,为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在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建立以市房管部门为中心,区建设(房管)部门、各乡(镇)、各村“一把手”挂帅上阵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体系;明确市房管部门、区建设(房管)部门、乡(镇)、村委会的各自职责,明确登记发证程序、实施步骤、推进措施和政策界限,形成市、县(区)、乡(镇)、村四元管理模式,有效促进登记工作开展。3针对解决农房发证过程中诸多原因造成登记难问题,建立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举行会议,专题研究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推进措施,统筹协调规划、房管、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确保农房资料审核无障碍,为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六)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配套制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政策规定,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扫清障碍;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抵押等相关政策规定,使农房由仅满足居住需要变为满足融资创业致富的需要,实现农房由财产变资产、由资产变资金,让农民获得实惠和好处。(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权属保护意识,自觉接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各镇和村级相关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会议、板报、标语等形式,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八)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尽快建立起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房登记队伍是做好登记工作的关键。由市房管局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深入到各县(区)、乡(镇)、村对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使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熟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清楚知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原则;申请确权登记需要哪些要件(手续);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方法、步骤;房屋测绘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何填写确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登记事项的公示等。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房登记队伍,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保质完成登记工作任务。(九)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遁序渐进。选择一到三个乡(镇)集中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先行先试,探索经验,进一步明确、完善、补充工作方案和技术标准,总结经验后再逐步铺开。(十)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农民进行房屋登记存在的成本问题,主要表现为登记费用、房屋测绘费用以及由于地处偏远登记不便等成本。200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费,只收取 10 元/本的房屋权属证书费用;而农民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我市的测绘行业已经市场化,小规模、分散的农房测绘成本会大大高于城市测绘成本,在无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测绘成本将成为农房登记的主要成本。考虑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在办理农房登记办证时,建议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减轻农民负担,最大程度让利与民。对登记机构而言,由于农房办证具有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特点,同时历史欠账严重,工作基础薄弱,这决定了农房登记的现场勘察交通、资料审核、公告等工作经费远远高于城市房屋的登记。但按照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房登记只能收取 10 元/本的房屋权属证书费用,根本不足以弥补登记机构成本支出。受体制和机制的限制,登记成本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无足够的财政补贴情况下,登记机构没有内在驱动力来大规模开展农房登记业务,将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产生了潜在的抑制。建议农房登记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审核补助。(十一)将林权管理纳入常规化轨道。主体改革完成后,林权管理(包括林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尤其重要,事关林改工作的成败和林区的和谐与稳定。各县(区)政府应建立专职林权管理的机构,确定编制、人员,落实经费,建立、健全和完善林权管理制度、林权纠纷调解机制,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民生工作范畴,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以切实维护林农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十二)全面深化配套改革。一是建立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在坚持采伐限额的前提下,采伐伐指标分解到村、社,坚持指标公示、采伐公示制度,对林权所有者个人申请采伐,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将采伐指标直接分配到经营者。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二是加快搭建林权交易和融资平台。县(区) 政府按照国家、省深化林改工作的要求,尽快建立林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将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纳入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范围,确保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金融部门简化农民小额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和担保费,逐步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三是加大政策性保险工作力度。林业、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性保险推进力度,扩大保险范围,简化保险办理和赔付程序,解决林农后顾之忧。四是继续完善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扩大市、县两级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和范围,将部分生态效益明显的天然商品林纳入补偿范围。(十三) 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规范和完善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行为。一是及时清理和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持;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因为程序不规范或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持,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山”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通过协商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终止;对已经流转的林权,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维持的,或者在经协调完善流转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二是认真执行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政策,全面规范林地流转和抵押贷款行为。国家、省、市对林权流转和抵押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政策,流转方面,可在控制规模、限定用途上下工夫,支持宜林荒山和灌木林、低产低效林流转,适当限制有林地流转。抵押贷款方面,金融机构严格审核,负责进行用途监管,对未用于林(农) 业生产发展的企业、个人,提前收回贷款,且收回后不再予放贷,并列入黑名单。林业部门暂停办理其他与林业有关的审批、变更登记、审核等事项。对确实致力于林业产业发展的企业和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进行扶持。(十四) 加大公共投入,完善林业新保护体系。鉴于集体林改后,部分林权所有者的林地、林木纳入国家、省公益林管理,林权所有者在流转、采伐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加上国家、省给予的生态效益补偿较低(9.75 元/亩),森林火灾、病虫害危害等风险较大,林农收益不多,导致管护森林、经营林地的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或不愿投入。建议一方面,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一是建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财政补贴基金,对林农进行受灾补贴;二是加大对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县(区)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化解、转移林农经营管理林地、林木的风险;三是将生态区位相对重要的地段,列为市级、县(区)级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提高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积极性、主动性;四是给予林业专合组织建设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林农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组建联合经营体,转变林农的经营管理意识,提升林农提升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做大林业产业,做强林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引导林农制定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管好、用好国家、省、市下达和支持的森林管护资金,进一步落实管护措施,自觉参与森林“三防”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的全面管护、合理经营、依法流转、有效融资,达到促进和达到深化林改的目的,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森林经营目标。(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牧部门。乡镇、村、社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市级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召集,根据问题适时召开,主要研究重大政策;同时建立市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会议由市农牧局牵头、市政府副秘书长尹森同志召集,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处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问题。建立县(区)会商机制,由市农牧局召集,研究相关政策统一问题。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适当补助。(十六)严格政策底线,统一技术要求。严格坚持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二轮承包起止年限不变和严禁推倒重来、打乱重分的确权颁证工作底线。严格实行“两确一缓”,稳妥推进。具体技术规程及要求原则按省上规定执行,航测比例尺为 1:500-1:2000。【篇二】根据市委和市政府、市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计划,4 月至 6 月,市政协副主席 xx、xx、xx 带队围绕“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课题,先后深入宣州、广德、泾县、旌德实地调研,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农业部门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 338 份,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赴 xx、天长学习考察。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农村改革的总体情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统筹谋划综合改革,狠抓关键环节突破,突出重点任务落实,基本确立改革主体框架,创造了许多鲜活经验。通过农村改革的实践探索,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发展动能,乡村振兴迈出坚实步伐。问卷调查表明,80%以上受众对我市实现乡村振兴有信心,对“三农”工作的综合满意率达 70%以上。一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效显著。全市共完成承包地确权面积 280 万亩,颁发证书 55.7万份。流转土地总面积 123.61 万亩,流转率 44.8%;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57 宗 1557 万元;31个农民合作社开展土地股份试点,入股农户 2724 户、土地面积 1.3 万亩。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 44 家、252 家,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140 个、378 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已达 767 个,托管服务总面积 53.36 万亩,14.26 万户农户受益。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有力。坚持全面部署,整市推进。截至今年 5 月底,502 个村完成改革,占 60%。量化经营性资产 33.48 亿元,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8.93 万人,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502 个。完成产权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累计分红 386.7 万元,集体经济“空壳村”消除,774个村经营收益超过 5 万元。旌德县被农业部和中农办确定为全国 100 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之一,2017 年共有 65 个村实现分红 206.66 万元。三是农村“三变”改革试点稳步扩大。截至今年5 月底,全市开展“三变”改革村 249 个,实施产业项目 362 个,村集体投入资金 1.36 亿元、土地山场等资源 6895.3 亩、房屋等经营性资产 1.26 万平方米;入股农户 32221 户,投入资金 560 万元、土地 12029.2 亩;财政资金及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投入7229.2 万元;村集体入股收益 2948.06 万元,农户入股收益 590.99 万元。涌现出宣州棋盘村、郎溪新和村、广德焦村、宁国甲路村、泾县九峰村、绩溪梧川村、旌德路西村等改革典型。四是集体林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积极探索。紧紧抓住国家集体林地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的契机,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试点。截至 2017 年底,全市确权发证面积 970.6 万亩,发证率 98.6%;林权流转面积 132.9 万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 237.9 万亩、林权抵押贷款总额 38.3 亿元,荣获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宣州区已完成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累计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8949 万元;宁国市率先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旌德县已颁发四例 12 本“三权分置”不动产权证书,其中 1 本不动产权证成功贷款 10 万元。二、当前农村改革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三农”工作点多面广,农村改革错综复杂。从调研情况看,推进农村改革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深入剖解难题,认真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深化农村改革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推进不够有力。农村改革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一些地方和部门、基层干部对农村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怕难、怕烦、怕乱的思想顾虑,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有待进一步增强。目前农村人口结构对深化改革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相当一部分村集体资产少,加上宣传发动不够充分,收益分配的期望值高和实际“分红”少、预期时间长的落差,导致农民参与改革动力不足、热情不高。各县市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仍在小范围内试点,没有整体推进;部分县级实施责任和乡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改革路径不够明晰,统筹推进不够有力,产权制度改革、“三变”改革进展较慢。(二)从事“三农”工作的能力素质难以适应改革要求。从实施主体来看,“三农”队伍不适应工作需要。村干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老经验用不上,新知识学不会,又缺乏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改革的闯劲和能力普遍不足。农村实用人才紧缺,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人才相对多,开拓型的管理运营人才相对少。农技农经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和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基层农经体系亟待健全。从运营管理来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尚未对运行经费保障、集体资产监管及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明确和细化,集体经济发展普遍存在缺乏空间、后劲不足等问题。有的村将集体资产简单处理,一次性收取承包费或出让费;有的村缺乏有实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集体资产资源运营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推进农村改革仍面临诸多瓶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能用于抵押,房地一体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从政策保障来看,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后的“三会”(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健全,股权“退出、转让、继承”问题复杂,税费征收尚无优惠政策,管理运营面临诸多风险。乡村规划缺乏整体性,如旌德县路西村空中茶园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没有很好地衔接,无法建造附属物。从发展基础来看,全市各地村情千差万别,很难套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来解决。多数村以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为主,集体经济薄弱,有的是负资产,不具备股权分红的条件;经营性资产总量较大的城中村、城郊村及经济发达村矛盾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艰巨。(四)深化农村改革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财政“三农”供给相对不足。涉农项目资金有限,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整合也缺乏制度支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2017 年全市农林水事务支出 23.3 亿元,与滁州市 53 亿元的支出差距很大。金融保险服务比较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与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并存,“三变”改革中股权估值与抵押率设定难、信贷抵押资产处置难,支持“三变”改革信贷产品少,需求满足率低。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赔付标准低的问题仍没有很好解决。农业科技支撑较为薄弱。我市现有的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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