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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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保险市场概念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既包括有形的市场 也包括无形市场 一个完整意义上发育正常的保险市场 应具备有迫切需求的买方 有充足供给的卖方 公平合理的价格以及健全完备的中介四大基本要素 二 保险市场特点1 保险市场是直接经营风险的市场2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 期货 市场 保险的射幸性 4 保险市场是政府积极干预的市场 保险的社会广泛性 即使在自由经济的国家 政府对保险业仍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保单格式 保险费率 各项责任准备金 资金运用等 三 保险市场的种类1 按保险承保标的划分 可分为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 寿险市场又可分人寿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市场和意外伤害保险市场 非寿险市场可以分财产保险市场 责任保险市场和信用保险市场 有的国家把财产保险分为水险和火险 或水险与非水险等 2 按保险空间划分 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国内保险市场又可分为全国性保险市场和区域性保险市场 3 按保险承保方式划分 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原保险市场又称为直接业务市场 再保险市场又称为分保市场 4 按保险市场的性质分 可分垄断型保险市场 完全竞争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和寡头型保险市场 5 按保险组织形式 可分为保险公司市场 保险经纪公司市场和 劳合社 市场 前两者是以公司法人的资格以正式保单方式进行承保的保险市场 后者是英国特有的个人保险组织形式 劳合社 又称劳埃德社 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允许个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劳合社本身不接受保险业务 而是由取得会员资格的承保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办理承保业务 所以劳合社只是一个管理与服务的机构 而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 一 保险需求1 保险需求的概念 有两种形式 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险 体现在物质方面 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后 投保的个人或单位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和给付 另一种是无形的经济保障 体现在精神方面 即在获得保险经济保障之后 投保的个人或单位 由于转嫁了意外经济损失风险而得到心理上的安全感 保险需求有质的规定 也有量的界定 2 影响保险需求总量的因素 风险因素 经济发展因素 经济制度因素 科学技术因素 风险管理因素 价格因素 利息率因素 此外还有民族风俗 宗教信仰 文化水平等 3 保险需求函数和保险需求弹性 保险需求函数反映保险需求量与影响其因素之间的关系 线性函数为 二 保险供给1 是指在一定价格条件下 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总和 保险供给也有两种形式 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障 即保险人对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投保人 按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偿或给付 体现在物质方面 另一种是无形的经济保障 即保险人对所有投保人提供心理上获得安全感的保障 体现在精神上 保险供给也有质与量的区分 2 制约保险供给总量的因素 资本因素 从业人员 经营管理 交费能力 保险价格 保险利润率 政府行为 三 保险价格1 也指保险费率 是某种保险的单位金额的保险费 仅从供给量的内在因素 成本 考虑保险价格 保险理论价格 加上外部的竞争因素才形成保险市场价格 2 保险理论价格 保险费一般指毛保费 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组成 则保险费率即毛保费率 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把以前几年的平均保额损失率加上一定数量的危险附加率之和作为纯费率 平均保额损失率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保险金额总和与保险赔款总额的比率 为提高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性 必须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 增加一定的危险附加率 即构成预期的纯保费率 附加保费通常包括营业费用 预期利润和异常风险费用三项 四 保险中介为推动市场高效运行 需要一定中介提供服务 现代保险的中介性组织分为两大类 一是提供营销服务的中介组织 另一类是提供公断公证服务的中介组织 前者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后者主要有保险公估人 五 保险代理人1 概念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 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保险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 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保险代理人必须与第三者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必须由保险人最终承担 3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按销售的险种分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 由于财产保险的技术性强 宜采用保险代理公司形式 寿险市场分散 多是以家庭或个人为主 一般以个人代理为主 按保险业务运作的程序分承保代理人 理赔代理人和追偿代理人 按职责范围不同分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 按从业性质分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这是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分类方式 国际上保险代理人的通常分总代理人 营业代理人 特别代理人 自我代理人 保险再代理人和劳合社代理人 4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约束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分为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 兼业代理机构有银行 民航 邮局等 个人代理人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个人 目前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 又称保险顾问或理财规划师 我国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重要销售渠道 六 保险经纪人1 概念 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是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 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办投保 续保 交付保险费 索赔 提供风险咨询及保险档案管理等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 特征 业务范围广 服务专业性强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被保险人的得益 报酬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市场准入条件与监管要求较高 3 分类 按委托方不同分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根据人员规模分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按业务性质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根据经纪人组织形式分个人保险经纪人 合伙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 4 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约束 我国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是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 保险公估人1 指授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 为其委托的标的提供评估 鉴定或查勘 估损 理算 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 2 特征 经济性 追求经济效益 超然性 独立 公正 专业性 通晓保险 法律 会计 工程技术等 法律性 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3 分类 按执业顺序分核保时的公估人和理赔时的公估人 损失理算人 损失鉴定人 损失评估人 根据执业性质分三类 保险型保险公估人 技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保险型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 技术性专业知识只是辅助手段 技术型公估人侧重解决机械 电子 物理等 按执业的内容分海上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和责任保险公估人 按委托关系分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按委托方不同分 授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只授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以及既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三类 我国属于后者 4 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约束 我国明确规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 估损及风险评估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 检验 估损及理算等 一 保险市场中一般保险组织形式1 国有独资 根据国情又有 国家独家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国营保险公司 发达国家国营保险公司 2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3 相互保险公司4 个人保险组织 二 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我国的保险组织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实现较快增长 2008年 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 1亿元 比上年增长39 1 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其中 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336 7亿元 增长17 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658 4亿元 增长49 2 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85 5亿元 增长52 4 意外险业务203 6亿元 增长7 1 行业实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2008年 有10家新的保险公司开业运营 2008年末 保险市场主体由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 二是从业人员增长较快 2008年末 保险业从业人员322 8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65 4万人 增长25 4 其中 保险营销员262 9万人 增加56 1万人 增长27 1 三是资产实力增强 2008年末 保险业总资产3 3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15 2 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 1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14 3 发展结构更加合理一是中 西部地区业务增长快于东部 区域发展结构更加协调 2008年 东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32 4 而中 西部地区分别增长53 8 和45 2 东部地区所占比重由上年的61 7 下降到58 8 中西部地区比重相应上升 地区差距有所缩小 二是市场集中度进一步下降 竞争的基础更加坚实 2008年 产险公司中 前四家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所占的市场份额为71 7 比上年下降1 1个百分点 寿险公司中 前四家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所占的市场份额为71 比上年下降1 9个百分点 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进一步调整 资产配置得到优化 2008年末 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84 4 较年初上升16个百分点 股票 股权 和证券投资基金占13 3 比年初下降13 8个百分点 经济补偿功能得到发挥2008年 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2971 2亿元 比上年增长31 2 其中 产险业务赔款1418 3亿元 增长39 寿险业务给付1315亿元 增长23 5 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175 3亿元 增长50 意外险业务赔款62 6亿元 比上年下降1 4 特别是在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 保险业主动开展理赔服务 在稳定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支持灾后重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0月1日开始 修订后的 保险法 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 保险法 共8章187条 较现行 保险法 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 与旧版相比 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 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 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材料齐全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 新保险法还规定 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修改后的 保险法 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 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 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 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资源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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