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三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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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三讲保险合同 2 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 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3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 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 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 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二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双务性 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 二 射幸性 结果可能发生或不发生 三 补偿性 赔偿不超过损失 四 条件性 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 五 附和性 一方提出内容 另一方取或舍 六 个人性 保障被保险人 而非财产 转让财产不能转让合同 5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 有形或无形 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1 合同主体不同2 理论依据不同 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 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 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 矿石标本 贵重皮毛 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7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 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 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因此理赔手续简便 另一方面 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 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 这主要表现在 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 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 进行保险欺诈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8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 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 在区分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9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10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 通常来说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 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 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 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 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 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 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 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 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11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 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2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 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 损失额 我国 保险法 第40条第3款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按照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 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3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 保险法 第40条第2款指出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来说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1 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 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3 经保险人允许 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 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 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 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 4 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4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一 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又称单独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 单个保险合同居多 二 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 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15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 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 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 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1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综合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 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 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 第二 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 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 第三 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 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 在总保险金额之下 再细分为全部房屋 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17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五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一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 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 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18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 除外责任 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以 除外责任 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 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 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 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 便于明确责任 易于理赔 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切险合同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例如 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 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此外 由于在 一切险 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 而随着实践的变化 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 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 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 五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19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六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 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20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 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 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此外 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属超越经营范围 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 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2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利益或生命 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 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 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 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 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23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24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 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 变更受益人 2 领取退保金 3 领取保单红利 4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 指定新的所有人 25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 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 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 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 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26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 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 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 一般的说 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27 受益人 1 受益人变更案情简介2002年4月1日 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 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后 其子结婚 李教授与儿媳不和 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 反目为仇 于是 到女儿家居住 2003年春节前夕 李教授病危 召集亲属及朋友 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 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 但是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再 李教授去世 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 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 有2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 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 合情合理合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 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 但是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 28 结论 教授儿子得到保险金 教授女儿可以得到红利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当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变更受益人 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前 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随之生效 29 深入分析 对于指定 撤销 变更受益人 没有通知保险人的 不能对抗保险人 这是指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只向保险单上记载的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不对被保险人以其他方式 例如遗嘱 合同等 指定的受益人 但没有通知保险人承担义务 如果因此发生了纠纷 不能作为保险合处理 要由当事人另案自行解决 30 除了保险合同有特别之约定 受益人的受益权 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因为保险合同产生的其他权利 例如保险费请求返回权 保险金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 人身保险单质押借款权 获取保险单红利权 应该属于投保人所有 在本案中 被保险人宣布变更受益人 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只能直接付款给教授之子 教授之子无权领取红利 红利由教授的指定继承人 教授女儿领取 31 2 受益人案情简介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华宗奇为自己办理了终身死亡险 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是其配偶刘艳华 没有指明其他受益人 但是 刘艳华于2004年去世 后 华宗奇于2005年去世 华宗奇有一子一女 其女称 华宗奇临终口头说将她列为收益人 但无证据 结合以上案例 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如何处理 32 处理方式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本案中 被保险人华宗奇死亡 受益人配偶刘艳华又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华宗奇的女儿说父亲已将其列为收益人 她有举证责任 可是拿不出证据 所以 认为没有其他的受益人 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华宗奇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3 3 起诉权高某为其妻林某投保 养老保险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人为高某 被保险人为林某 生存受益人为林某 身故受益人为高某 某日 高与林吵架 林气急之下由5层楼窗口跳下 重伤 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理由是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高明以自己的名义于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林某才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请求权 高某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高某的代理律师只得撤诉 34 结论 投保人没有保险金请求权 应该注意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各自权利 根据保险法 投保人的权利有3 1 解约权 除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外 2 出质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以转让 抵押保单 3 指定 变更受益人权 其中没有保险金请求权 35 4 谁为受益人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 与母亲从无来往 范小姐长大成人 因工作关系 经常出差在外 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 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 法定 6个月后的某日 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 调查后发现 范小姐未婚 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 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 而且 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 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 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36 结论 由于范小姐之原因 年迈父亲将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经验 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 尽可能填写具体人名 如何分配保险金 37 5 无法确定受益人章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 章孝廉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 父子 身份证明是 出生证 章某出差 因飞机失事 身故 保险公司经调查 认为属于保险责任 但是 保险公司查找受益人 章孝廉 不到 章某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要求获得保险金 保险公司审查以后认为 这些直系亲属 即章某的妻子 女儿 父母不具备受益人之资格 38 处理 可以选择 提存公证 的方式处理如果受益人存在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 如果没有受益人 保险金将按照遗产处理 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继承人 受益人章孝某一旦出现 保险公司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面临纠纷和诉讼 如果保险公司不将保险金按照遗产处理 也可能引起与章某继承人之间的诉讼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或担保物 含担保物的替代物 进行寄托 保管 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39 保险公司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 可以选择 提存公证 的方式 履行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如果保险人办理提存 就视为履行了债务 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于此类问题 美国保险公司根据相关保险法规定 可以采取 法庭提存 的方式 依照法律程序 将理赔案件提交法庭 由法庭认定索赔人的资格 主持保险金的给付和分配 保险公司将案件提交法庭以后 就视为已经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0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 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 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 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 4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 1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 保险费5 保险期限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 按日历年 月计算 2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42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 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 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 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43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2 暂保单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一般来说 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 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 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 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 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 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 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44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3 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 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 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 表现在 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 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 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首期保费 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 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 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45 保险合同内容案例 特约条款 2002年4月1日 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为自己的一艘船舶保险 保险期为1年 在合同内特别约定 排除原保险条款中关于沉没与倾覆2项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 船舶超载 配备船员不当 违章作业 同时 保险公司还降低了保险费率 2002年9月9日 被保险之船舶在装载运输矿石时沉没 李宪中与其他船员落水失踪 后经打捞未果 李宪中之家属 持港航监督局的沉船证明 向久安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超载导致船体断裂 沉没 但是 保险公司同意以通融赔款方式进行赔偿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李宪中家属起诉与法院 对此 有意见认为 当事人就保险条款不能做出约定 本案约定排除某些保险公司的责任 是显失公平的 46 处理 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船舶的沉没是由于船舶超载 配备船员不当 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做出约定 同时 还可以改变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7 是否不公平 订立保险合同时 双方的利益失去平衡 这里不是说保险公司多收一点保险费 而是说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少的保险责任 甚至于有潜在的可能 既被保险人在出险以后不能得到赔付 在本案中 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过分取利 一方面 保险合同排除的是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时 发生的保险事故 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又降低了保险费 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恶意 48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 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 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 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 请求其继续给付 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 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可以采取趸缴 分期缴纳 终身缴纳等方式 49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 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 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 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 包括宽限期在内 缴纳保费 保险人应进行催告 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50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通知义务1 危险增加 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 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 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 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 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费率的场合 如果投保人不同意 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保险人接到 危险增加 的通知 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 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作任何表示 可视为默认 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51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通知义务2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 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 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 确定损失 明确责任 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 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 但可以请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 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52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三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进行积极的施救 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 保险法 第42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 保险法 还规定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 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应当承担责任 53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 保险人的义务 一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条款中 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 责任范围 1 基本责任2 附加责任3 除外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 第一 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 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 其一 除外地点 其二 除外风险 其三 除外财产 其四 除外损失 54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 保险人的义务 二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 赔偿金的内容第一 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 施救费用 第三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 估价 出售的合理费用 2 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 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 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5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 1 保险公司能否单独终止附加险合同 2002年4月1日 余黛琳小姐 36岁 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健安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50000元 附加住院医疗险8000元 2003年1月15日至2003年3月8日 余黛琳小姐因心肌梗塞入院治疗 花费15934元 健安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8000元 2003年12月4日至2004年2月27日 余黛琳小姐心脏病复发住院 住院费用计13557元 健安保险公司又赔付了8000元 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余黛琳小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表示反对 认为健安保险公司单方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此 一种意见认为 余黛琳小姐的意见是对的 健安保险公司单方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要求健安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另一种意见认为 虽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 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 不能说明附加险就应该继续有效 健安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56 处理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 应对余黛琳小姐之附加住院医疗险重新核保 决定是否续保 健安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 主险与附加险是有一定联系的 先要投保主险 在此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这是保险的基本规则 但是 就效力来说 主险有效 附加险不一定有效 附加险保险期限是短的 一般是1年 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作特殊的约定 在附加险期满 保险公司有权对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 如调整保险费 调整合同条款内容 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重新核保 决定是否续保 这是符合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保险公司要遵循合同法 在合同期间 当事人一方没有理由单方面变更 终止合同 一旦决定续保 附加险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终止该附加险 直至该附加险保险期满 即使保险公司续保有误 事后发现不宜续保 57 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前 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 可将既往病症及相关疾病列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 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 则应予以拒保 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2个8000元赔付金的保险期满 应当对余黛琳小姐重新进行核保 确认是否续保 不能给付8000元保险金之后 没有重新进行核保 就终止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58 2 滞缴保险费2002年4月1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为1年 2003年4月2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续保 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 缴纳了保险费 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石某由于特殊原因 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和投保单 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2003年4月20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 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 价值90万元 火灾后 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 既没有收到保险费 也没有核保 签发保险单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 起诉于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90万元 59 对此出现2种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 某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 缴纳了保险费 但是 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 也没有核保 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因此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第二种意见认为 石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 应对视为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 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 该行为是有效的 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60 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之后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追究保险代理石某的经济责任 一般情况下 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的 但是 在本案中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原因 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收取保险费和及时收到投保单 导致未能够签发保险单 而这一投保单 在正常的情况下 是可以承保的 判决体现了 过错责任原则 据此 由于保险代理人之过错 没有及时承保 由此造成的后果 投保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 3 宽限期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 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 按年缴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 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 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 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 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 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7年10月8日 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 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 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 拒付保险费 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62 审理过程中 有2种意见 1 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 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于2007年10月8日 已经超过了宽限期 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费 这时 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2 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6年10月30日 所以 宽限期应该从10月30日计算 到10月8日 还没有超过宽限期 63 处理 本案中 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月30日 宽限期为60天 应该截止到9月28日 该保险事故发生在10月8日 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 已经超过了宽限期 合同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宽限期是指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之后的一段时间 争议的焦点是 保险合同复效以后 宽限期是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还是从复效时 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64 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的理解 保险合同复效 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 还是导致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复效后的保险合同 还是原合同的继续 不是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 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 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保险合同恢复后 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 承担责任 所以 恢复后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 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不能从复效时 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65 4 通知义务2005年4月1日 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 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 共计保险费15000元 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 第一期保险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元 第二期保险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元 第三期保险费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 届时缴纳完毕 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定以后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 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被告之 该帐户无钱可划拨 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 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 2006年4月11日 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 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 火灾发生当日 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 然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理由是 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 某企业不服 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某企业声称 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 66 保险公司辩称 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 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某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处理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67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合同即行成立 这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无关 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前 因此 不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成立的说法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一旦就保险合同条款协商一致 保险合同即行成立 并且发生效力 即使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险费 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除非 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68 保险人是否有权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 单方面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不会出现保险合同成立后 首期保险费还没有缴纳的情况 财产保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那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前 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 单方面解除合同 69 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保险人没有发出书面解约通知 并不能当然地主张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法之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或者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也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所以 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 也应当看到 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 是违约行为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才缴纳保险费 有投机性质 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70 5 及时通知义务Milam的丈夫Carlos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责任保险 某日 其子AndrewMilam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 撞死撞伤各一人 届时 AndrewMilam年19岁 与父母一起生活 经过警察调查 查明 AndrewMilam在肇事以前吸烟过量 于是 AndrewMilam以过失杀人被控告 判处1年徒刑 罚金100美圆 受害人以AndrewMilam为被告 又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这时 Milam夫人想起丈夫Carlos以前购买过汽车责任险 保险的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以 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 于是 Milam夫人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Milam夫人延迟报案 没有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不与给付保险金 Milam夫人不服 起诉于法院 71 处理 Milam夫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Milam夫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Milam夫人的通知 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只要当事人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了通知 延迟通知没有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利益 就应该认为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单中规定的及时通知的目的 是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充分的调查保险事故 如果保险公司已通知延迟进行抗辩 就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 在本案中 保险公司虽然在较晚的时候才得到有关通知 但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 对于 尽快 通知的理解 一定要考虑具体情况 给一个合理的时间 故此 Milam夫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72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 这主要是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 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 因此 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 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包括买卖 让与和继承 而发生 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 有两种通行的做法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 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 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 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73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 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 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 船期的变化等 74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 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 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 全部无效 1 与部分无效 超额保险 3 自始无效与失效 75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二 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 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或法律赋予 或合同中约定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 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76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三 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 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77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003年4月1日 冯某在阖安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 阖家乐 保险 被保险人包括 父母 本人 妻子 女儿 保险费 每人200元 共计1000元 保险金额 每人50000元 共计25万元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应该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 全家一揽子保险 该保险是综合险 包括意外伤残 意外死亡 疾病死亡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以后因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 也没有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 就允许投保人冯某 代替其他被保险人 包括父母 妻子 女儿签了字 2003年10月5日 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78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仅同意返还180元保险费 保险公司认为 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 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 经过调查 投保人之父亲在投保时 已经身患肝癌 投保人之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 该部分合同无效 另外 投保人有告知义务 投保人没有将父亲患有肝癌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 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再之 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无效 冯某认为 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交纳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有效 父亲是被保险人 因病去世 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5万 同时 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 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79 处理 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合同有效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80 应当认为被保险人是符合投保条件的首先 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没有就 健康 的概念给出具体的标准 其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解释 健康 的含义 其三 业务员也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其四 作为投保人 无法知道保险人的具体要求 从而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投保标准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 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81 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没有任何询问 投保人也就没有义务告知自己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 主张不承担责任 就本保险合同来说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署了保险单 应当认定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其他部分是有效的 投保人不能以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 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为由 主张合同有效 因为 合同是否有效 取决于法律之规定 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82 2 遗嘱变更受益人乔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养老保险 受益人为长子乔武 乔某患癌症 临终前 乔某约请居委会几个委员 当面立下口头遗嘱 考虑到次子尚未成家 决定将保险合同之受益人改为次子 特请居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 次日 乔某去世 乔某长子乔武持保险公司有关文件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核实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 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此时 保险公司由接到乔某次子的给付保险金申请 并且出具了有居委会证明的遗嘱 经过研究 保险公司决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原来的保险单受益人乔武 乔某次子不服 起诉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受益人属实 但是 乔某的口头遗嘱 除居委会以外 没有更多的证明 也没有公证 原告没有充分举证 证明口头遗嘱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 认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证据不足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乔武是正确的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3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出现2种意见 1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才产生法律效力 乔某在生前 没有这样做 所以 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 将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2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乔某次子 仍然在保险单上 乔武是受益人 但是 乔某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次子为新的受益人 并且有居委会的证明 故 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已经变更为乔某之次子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乔某次子 84 处理 本案中 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变更的理由是原告不能充分举证被保险人的遗嘱变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上 即使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之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也应该符合保险法要求的变更程序 否则 变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我国的受益人变更是要式行为 不仅要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申请 还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还要有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的批注 变更才产生法律效力 85 3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 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 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 觉得值得投保 于是 2004年4月 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 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 这样 到退休时 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 2007年 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 理由是 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 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 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 说 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 就诉诸于法律 86 结论 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险人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 保险人在如下情况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87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一 文义解释原则 二 意图解释原则 三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四 批注优于正文 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 补充解释原则 88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协商 二 调解 三 仲裁 四 诉讼 89 1 谁是第三者李某 家住云梦山庄小区 2002年4月1日 购买奔驰汽车一辆 价值90万元 每天晚上 将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 交给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停车费 每月1000元 又在保险公司投保 其中包括盗窃险 2002年10月7日晚 李某的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 被盗 2002年10月17日 李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提交了有关的证明 保险公司让李某将所有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折旧 各种打折后 赔偿李某70万元 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部门追偿 物业管理部门称 物业管理部门已经于2002年10月10日 与李某约定 物业管理部门赔偿李某5万元 不在对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拒绝保险公司追偿的要求 保险公司起诉于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与物业管理部门约定 物业管理部门赔偿李某5万元 不在对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这种情况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0 结果 法院认为 不能认为车主与物业的约定是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车主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败诉 谁是第三者 物业是不是第三者 第三者应该是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在实践中 第三者可能不仅是一人 而是多人 法院应追加物业方面为诉讼第三者 以判定物业方面 在此案中是不是第三者 91 2 内部规定某年 4月1日 樊劲为妻子钟菊投保了150万元的人寿保险 缴纳了保险费 受益人是樊劲自己 4月2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为4月10日至次年的4月9日 某年 5月1日 妻子钟菊出外探亲 由于飞机失事 妻子钟菊死亡 于是 樊劲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关规定 合同金额巨大的保险合同 应该报总公司批准 并且要提供体检结果 樊劲为妻子钟菊投保的保险合同 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所以 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 作出拒赔决定 樊劲不服 起诉于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有关投保规定 故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应该返还保险费 驳回樊劲的诉讼请求 后保险公司与樊劲私下协议 给予樊劲一次性通融赔付100万元 樊劲没有上诉 92 1 第1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 只要不与法律 法规发生抵触 就应当具有效力 可以作为保险业务的依据 该案中 保险合同签订过程 违反了保险公司有关的规定 所以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另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 投保人不可能完全知道 不应当对投保人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 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 关键的问题是 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 对投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93 保险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 是保险公司指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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