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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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 22 保险学 1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2 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 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2020 1 22 保险学 3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 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 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 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020 1 22 保险学 4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二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双务性 二 射幸性 三 补偿性 四 条件性 五 附和性 六 个人性 2020 1 22 保险学 5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 有形或无形 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1 合同主体不同2 理论依据不同 2020 1 22 保险学 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 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 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 矿石标本 贵重皮毛 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7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 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 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因此理赔手续简便 另一方面 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 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 这主要表现在 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 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 进行保险欺诈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8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 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 在区分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9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0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 通常来说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 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 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 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 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 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 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 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 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2020 1 22 保险学 11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 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2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 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 损失额 我国 保险法 第40条第3款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按照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 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20 1 22 保险学 13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 保险法 第40条第2款指出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来说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1 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 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3 经保险人允许 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 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 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 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 4 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三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4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一 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又称单独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 单个保险合同居多 二 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 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5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 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 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 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综合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 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 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 第二 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 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 第三 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 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 在总保险金额之下 再细分为全部房屋 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 四 单个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7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五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一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 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 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8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 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 除外责任 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以 除外责任 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 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 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 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 便于明确责任 易于理赔 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切险合同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例如 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 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此外 由于在 一切险 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 而随着实践的变化 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 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 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 五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19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六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 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2020 1 22 保险学 20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 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 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此外 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属超越经营范围 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020 1 22 保险学 2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 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020 1 22 保险学 22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利益或生命 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 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 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 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 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2020 1 22 保险学 23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2020 1 22 保险学 24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 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 变更受益人 2 领取退保金 3 领取保单红利 4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 指定新的所有人 2020 1 22 保险学 25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 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 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 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 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2020 1 22 保险学 26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 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 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 一般的说 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2020 1 22 保险学 27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 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 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 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 2020 1 22 保险学 28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 1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 保险费5 保险期限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 按日历年 月计算 2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2020 1 22 保险学 29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 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 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 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2020 1 22 保险学 30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2 暂保单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一般来说 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 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 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 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 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 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 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2020 1 22 保险学 3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3 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 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 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 表现在 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 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 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首期保费 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 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 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2020 1 22 保险学 32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 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 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 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 请求其继续给付 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 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可以采取趸缴 分期缴纳 终身缴纳等方式 2020 1 22 保险学 33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 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 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 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 包括宽限期在内 缴纳保费 保险人应进行催告 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020 1 22 保险学 34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通知义务1 危险增加 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 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 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 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 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费率的场合 如果投保人不同意 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保险人接到 危险增加 的通知 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 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作任何表示 可视为默认 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35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通知义务2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 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 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 确定损失 明确责任 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 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 但可以请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 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2020 1 22 保险学 36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三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进行积极的施救 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 保险法 第42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 保险法 还规定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 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应当承担责任 2020 1 22 保险学 37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 保险人的义务 一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条款中 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 责任范围 1 基本责任2 附加责任3 除外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 第一 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 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 其一 除外地点 其二 除外风险 其三 除外财产 其四 除外损失 2020 1 22 保险学 38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 保险人的义务 二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 赔偿金的内容第一 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 施救费用 第三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 估价 出售的合理费用 2 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 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 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2020 1 22 保险学 39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 这主要是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 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 因此 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 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包括买卖 让与和继承 而发生 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 有两种通行的做法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 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 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 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2020 1 22 保险学 40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 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 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 船期的变化等 2020 1 22 保险学 41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 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 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 自始无效与失效 2020 1 22 保险学 42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二 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 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或法律赋予 或合同中约定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 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2020 1 22 保险学 43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三 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 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2020 1 22 保险学 44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一 文义解释原则 二 意图解释原则 三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四 批注优于正文 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 补充解释原则 2020 1 22 保险学 45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协商 二 调解 三 仲裁 四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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