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正确处理民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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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 维护公平正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1 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1 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 菜贩硬说没给钱 2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 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 3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 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 4 给自己手机存钱 但号码错了 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 请求退还钱款 却遭到拒绝 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最直接 最密切 人们的人身 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 买卖 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的调整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 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民法的原则 第一 平等原则 首要原则 核心原则 第二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 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第四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第五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六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 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案例 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 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 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 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守信 等价有偿的原则 曹某违背了民法的公平 诚实守信原则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智力发育成熟 能够理智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时候 才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包括痴呆人 2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基本条件 1 必须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 主要有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身权等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所有权 人身权的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3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一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3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拍广告 1 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 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 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禁止非法搜身 非法禁闭 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一次性赔偿金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恶作剧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 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 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偷看他人信件 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了名誉权 网上说别人坏话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拍广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了肖像权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我国 民法通则 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荣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 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不能转让 也不能继承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 依法保护人身权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三 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 法律保护财产权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 债权和知识产权 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三 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3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 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图示活动中存在哪些合同关系 这些合同采取什么方式订立的 四 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 第十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 第十一条 法律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何规定 订立合同如何采用恰当的形式 法律规定了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界定了书面形式的含义 一般来说 数额较大 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标的额较小 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依法订立有效合同 四 正确利用合同与民事活动 2 履行合同的原则 四 正确利用合同与民事活动 四 正确利用合同与民事活动 3 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合同的担保方式 P144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1 法律是否承认订婚 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 2 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和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小琴和小亮经人介绍相识 并于同年订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订婚前后 小琴及其家人多次收受男方订婚礼金 后来 两人关系开始僵化 女方要求解除婚约 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 经多方调解未果 小亮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和小琴解除婚姻关系 并全额返还订婚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琴和小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是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 小亮给付的订婚礼金 小琴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 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即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 审查 批准三个步骤 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订婚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结婚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达到法定婚龄 男方22岁女方20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情形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 就是为父母提供物质上 经济上的帮助 负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 2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扶助 就是在精神上 生活上给予父母必要的关心和照料 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要的 哪个是真正关心父母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2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2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尊重 理解父母要从小事做起 1 要了解父母 2 要亲近父母 3 要关心父母 4 要尊敬父母 5 要体贴父母 爸爸 妈妈 生日快乐 3 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五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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