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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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第二节仲裁员第三节中国仲裁协会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 一 仲裁机构的概念二 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三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点 四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一 仲裁机构的概念 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 民商事争议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裁决的组织 二 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 一 多数仲裁机构设立于商会之内 二 少数仲裁机构独立设置 三 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 又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 四 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的仲裁协调机构 二 独立设置其一是设立全国统一的仲裁机构 各行政区的仲裁机构均属其分支机构 其二是全国性仲裁机构与地方性仲裁机构并存 但各自受理仲裁案件 互相没有隶属关系 三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点 一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 二 仲裁委员会的组建 三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 仲裁法 第十条第1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一是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在地的市二是其他设区的市 二 仲裁委员会的组建 仲裁法 第十条第2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按照 仲裁法 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由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如工商局等和商会统一组建的 三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仲裁法 第十条第3款规定 设立仲裁委员会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司法行政部门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 符合设立条件的 予以登记 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不予登记 四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仲裁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 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法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节仲裁员 一 仲裁员的概念二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重点 三 仲裁员的聘任四 仲裁员的名册制度五 仲裁员的选定 重点 六 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 一 仲裁员的概念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法定任职资格 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并列入名册的人 狭义的仲裁员是指已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 对具体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人 二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仲裁法 第13条第1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 专业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 从事法律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 具有法律知识 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重点 二 国籍条件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 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三 品德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三 仲裁员的聘任 一 仲裁员的聘任的含义是指实行名册制的国家的仲裁机构 从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士中聘请仲裁员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制度 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仲裁员由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 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 年 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二 仲裁员的解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1 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 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3 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 仲裁员的选定 一 仲裁员的选定的概念仲裁员的选定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直接或间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制度 包括直接选定和间接选定 重点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原则 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五 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 一 仲裁员的替换仲裁员的替换即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是指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 仲裁员的除名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情节严重的行为 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节中国仲裁协会 一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二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三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一 监督职能 二 制定仲裁规则 一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仲裁法 第15条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二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一 监督职能 根据 仲裁法 的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可以指导 协调各种裁委员会的工作 并根据协会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正确性 并保证仲裁员能够公正仲裁争议案件 二 制定仲裁规则 各仲裁委员会依照 仲裁法 的规定依法成立后 可以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 作为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以及当事人解决争议案件所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 但是 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 中国仲裁协会可以依照 仲裁法 和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 以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本章思考题 1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2 如何理解仲裁员的聘任 选定 解聘与除名 3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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