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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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案情】2009年12月,淮安经济开发区某服装洗涤公司员工丁娟(化名)在上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轿车司机负全责,丁娟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2010年9月,丁娟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丁娟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经理对她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丁娟到楚州区宋集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该所法律工作者认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后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丁娟足额领取了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相关赔偿。【评析】本案的关键是,丁娟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也就是说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又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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